不容葡籍法律專家告洋狀干預澳門內部事務 不容葡籍法律專家告洋狀干預澳門內部事務

據葡文報章報導,有在澳門特區政府工作的葡籍法律專家,正打算向本澳行政法院投訴,及已致函葡國政府,指稱澳門特區政府要公務員納稅是「違反基本法」。該葡文報章分析稱,葡國政府暫時不會對此事公開表態,但倘這些法律專家真的是向本澳行政法院投訴的話,就將會對行政法院如何判決的一次考驗……云云。

葡國政府將會對屬於澳門內部事務的「公務員納稅」問題保持沉默,是正確的態度。而這些在澳門特區政府工作的葡籍法律專家要將澳門特區的內部事務捅到其葡國祖家去,則是要引入外國勢力介入澳門特區的內部事務。還虧的他們是什麼「法律專家」,連「不干涉別國內部事務」的最起碼的國際法准則都不懂。澳門特區政府聘請這種本身就不懂法的「法律專家」來提供法律諮詢及從事法律改革的工作,澳門的法治能進步到什麼程度,真是天曉得。

然而,為什麼這些「法律專家」都是要將澳門的內部事務向葡國政府「告洋狀」?這除了是他們誤以為「澳門基本法」的法源依據之一是「中葡聯合聲明」之外,是否他們仍在懷念澳門公務員不須繳納職業稅的歷史背景,亦即仍在緬懷殖民主義時代﹖實際上,澳門公務人員之所以在繳納職業稅方面享有「豁免特權」,只不過是當年葡國人為了實施殖民統治,以此來鼓勵葡人到「澳門海外省」任職的手段。現在,中國政府已對澳門恢複行使主權,並在澳門實施「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亦即由澳門本地人出任公務人員。故無論是從體現國家主權的層次,還是在無需再以「豁免特權」來吸引外人萬里遙遙來澳任職的角度,都必須廢除這個帶有殖民統治色彩的「豁免特權」。至於「澳門基本法」的法源依據問題,誠然,「澳門基本法」反映了「中葡聯合聲明」及其「附件一、中國政府對澳門的基本政策的具體說明」的精神和內容。但是,「中葡聯合聲明」是一個雙邊國際協議,雖然對兩國政府都有約束力,但它畢竟不是中國國內的法律文件,不能直接在中國的澳門特區內實施。只有「澳門基本法」,才是在澳門實施的國內法律,而「澳門基本法」的主要法源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而且,「澳門基本法」的解釋權在中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因此,這幾位葡籍「法律專家」致函葡國政府指訴澳門特區政府「違反基本法」,實質上也是對中國國家主權的侵蝕。

其實,即使是就基本法本身而言,這幾位葡籍「法律專家」所謂澳門特區政府要公務員繳納職業稅及「違反基本法」的說法,也是完全站不住腳的。顯然是在玩弄偷換概念、指鹿為馬的小把戲,將納稅義務與「薪金、津貼、福利待遇」混為一談,並將薪金、津貼及福利待遇置換為「收入水平」。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第九十八條關於公務人員「薪金、津貼、福利待遇不低於原來的標准」的規定,其中的「薪金」、「津貼」、「福利待遇」的三個概念是十分明確的。「薪金」指的是俸祿,亦即是按其職等、職級、職位所應得的報酬,並不妨礙因請假、公積金、納稅、處罰等的扣除。而「津貼」則是因其服務公務所享受的各項津貼,包括家庭、房屋、結婚、子女出生、親屬喪葬、旅差、超時工作等方面的津貼。「福利待遇」則主要是指各種有薪假期,包括年假、結婚假期、配偶分娩假期及親屬喪葬假期等。而繳納稅項,則是每一個公民都應承擔的基本義務。無論是實行什麼樣制度的國家和地區,均是如此。而作為個人所得稅收的職業稅,更應是如此,因為它的課徵對像是以工作收益為考慮,凡是固定的工作收益或非固定的收益,無論是其支付形式是薪金、酬金、聘請金、津貼、賞金、佣金等,均屬於計算課程規範。公務人員也是受薪者,故不應享有「特殊」優惠對待。徵收職業稅,不但是為了保障和增加公共財政收入,也是為了調節部份社會成員的較高收入,緩解分配不公的矛盾,並加強納稅者的公民意識。既然如此,將徵收職業稅的對象範圍擴展到公務人員,就十分有必要。因為澳門公務人員也同樣是社會的一員,也須擔負起繳納稅項的公民責任。否則,就不但是放縱分配不公的現象,而且也是放縱在公民義務方面的不公平現象──部份公民可豁免履行部份義務。

儘管說,公務人員在日常生活消費中,已部份地履行了繳納稅項的義務,如大部份的間接稅,以及房屋稅、物業轉移稅等直接稅稅項,但其直接履行公民義務的感覺,仍不是十分強烈。這是因為,消費稅、旅遊稅等間接稅項,是間接收取,並未令人產生「納稅」的強烈感覺。而房屋稅、物業轉移稅等直接稅項,也並非是每一位公務人員都需要繳納;即使是需要繳納的,也因某些稅項有可能是一生人才繳納一次〔物業轉移稅〕,或在感覺上也未有見強烈。只有職業是必須每年繳交,而且其稅額是根據每人的收入高低而有所不同,這對納稅者所造成的「納稅」信息刺激,,就是一分強烈的。這對於公務人員所建立起「納稅光榮」、「守法納稅」的公民意識,就較為有利。何況,納稅是每一位居民的義務,而職業稅既不是「薪金」,也不是「津貼」,更不是「福利待遇」,兩者的性質及取得與繳付方式並不一樣,不能混為一談。

澳門公務人員薪金標准之高,據說在亞洲是名列前矛的,僅次於日本、香港和新加坡,而大為高於「亞洲四小龍」中的另外兩條小龍──南韓和台灣。據有關資料比照,台灣地區的一個「部長」級官員的薪金,只有新台幣十七萬九千餘元,折合澳門幣四萬四千多元,竟然不如澳門政府的一個局長。而且,台灣地區的「部長」還須面對「立委」和媒體的「修理」,做得不好,就要被轟下台。何況,台灣的「部長」還需要繳納所得稅。因此,當台灣一些公務員得知澳門公務人員不但薪金標准比他們高得多,而且還不須繳納所得稅時,都不禁大吃一驚,連呼「想不到」。

正如有關財政理論所言,政府徵收個人所得稅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調節平衡,改善分配不公。而澳門公務人員的高薪厚祿,不但與社會受薪階層相比顯得過份懸殊〔公務人員工資比民間機構員工高,是應該的,但差距要合理,不能過於懸殊〕,不甚公平,而且與其服務工作效率及服務質素相比,也不成正比。取消他們的職業稅豁免權,就顯得相當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