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陽光法案未能體現澳人治澳精神而遺憾 為陽光法案未能體現澳人治澳精神而遺憾

澳門特區立法會已於五月二十七日一般性通過「財產申報」法律修改草案〔下稱「陽光法案」〕。令人遺憾的是,不少市民關注的「公眾監督」亦即「強制公開」原則,未能在該「陽光法案」中得到很好的反映。這就使到這個「陽光法案」,是一個有「缺陷」的法案,亦即是徒有「財產申報」的形式,缺乏「公眾監督」的實質,也就使到「財產申報」失去其應當具有的功能及意義。

實際上,按照聯合國《反對貪污腐化實際措施手冊》的要求及國際慣例,「陽光法案」應當具有如下的幾個主要內容,缺一不可:一、財產申報對象;二、財產申報內容;三、財產申報時間;四、受理和審查申報之機關;五、公眾監督;六、對申報違法的處罰等。而「公眾監督」部分,是「陽光法案」的核心內容部分,規定「申報書」內容必須向公眾公開,以便接受社會監督。否則,即使是公務員尤其是政治職位據位人提交了「申報書」,受理部門只是將之鎖進保險箱,公眾也就難以監察其填報是否誠實,更是無法進而揭露其中倘有的貪贖行為或「瞬間暴發」情況。為此,美國就規定,各受理申報機關均須將財產申報資料公開,並供大眾查閱複印。而我國的香港特區和台灣地區,亦規定公務員申報的財產資料必須刊登在法定的公報上,或是可以任由公眾查閱。媒體就經常藉此便利,對政治職位據位人的財產狀況予以報導、評論,如最近國內外媒體就有陳水扁就任「總統」三年後財產增加若干,馬英九擁有若干存款……等之類的報導,甚至是從「申報表」中找到疑點線索後,進行追查,從而揭發「申報不實」的情況,成為反貪機構的得力助手,也有效地促進反貪倡廉事業。

「公眾監督」,是國際慣例中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問題所通行的「四大強制」之中的「強制公開」的目的。實際上,按國際慣例,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中的「四大強制」,分別是:一、「強制申報」。公職人員與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如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一定金額以上的存款、外幣、有價証券、債權、債務,對各種事業的投資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的財產,均應一併申報。二、強制公開。申報資料應彙整列冊供人查閱,具體做法是一定職級以上的官員的申報資料刊登在「政府公報」上。三、強制信託。一定職級以上的官員,應將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定金額以上的不動產及上市股票信託與政府承認的信託業代為經營管理。四、強制處罰。申報不實、不為申報、對財產拒絕說明或作虛偽說明等均有處罰規定。另外,公務員對其主管、監督的事務,或雖非主管、監督的事務,但有因職權、機會或身分而涉及本身、家族、財產受託人的利害情事時,應行迴避。由此可見,「強制公開」是「陽光法案」應當具有的其中一項重要原則。但澳門特區的「陽光法案」雖然是具有「強制申報」、「強制處罰」等原則,卻是欠缺「強制公開」的原則,也就等於是有槍沒有子彈,銀樣臘槍頭,中看不中用,徒具「財產申報」形式而已。

如果說,澳門原有的「陽光法案」,是因為在澳門回歸前的殖民統治時期制訂,而無法貫徹「強制公開」的原則,更無法體現「公眾監督」的精神,尚是可以理解的話,那麼,在澳門回歸、實行「澳人治澳」之後,仍未能在修訂「陽光法案」時真正落實「澳人治澳」的方針,亦即是在理論上是澳門特區的主人的澳門居民,在有權參與澳門特區社會政治事務的同時,卻無權監督向他們提供服務的「公撲」的行政作為及職業道德,使到「澳人」參與「治澳」的權力有所缺損,則令人感到十分遺憾。

我們常說,澳門特區向台灣地區進行「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示範。回歸後,澳門在方方面面都已向台灣地區作出了良好的示範,包括目前台灣民眾最為關心的經濟發展及社會治安等方面,澳門特區都有出色的表現。另外,澳門特區在「一個中國」原則下,得以以適當的名義及方式參加國際組織,也能派出代表出席國際會議,享受到偉大祖國在國際上的尊嚴和榮譽。這些,都是「一國兩制」所展現的好處,對台灣民眾應是具有很好的宣示作用。但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方面,如要對台灣民眾進行示範,則是顯得底氣不足,未能理直氣壯。

實際上,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強制公開」亦即「公眾監督」方面,澳門是「輸」給了台灣地區的。台灣當局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就是「申報資料的公佈」,其內文是:「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四十五日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整列冊,供人查閱。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官,立法委員、國民大會代表、監察委員、各省〔市〕議員、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並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於本法公佈後三個月內定之」。據此,「行政院」、「監察院」、「考試院」又聯合頒行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其第二十條規定,「公職人員之申報資料,受理申報機關應於完成審核一個月內,送登該機關公報。」

為此,《監察院公報》就經常出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專刊」。最新一期「專刊」〔第一零八期〕是於今年五月十五日出版,刊登了「內政部」政務次長許應深,「外交部長」簡又新,「財政部長」林全,「法務部」「檢察總長」盧仁發,「經濟部長」林義夫,「陸委會」副主委陳明通……等政務官,及王淑慧等二十七名「立委」,「司法院長」翁岳生,「最高法院院長」吳啟賢,台北市副市長白秀雄、歐晉德及市政府若干局長、處長……等人員的財產內容申報資料。所刊的財產內容包括「土地」、「房屋」、「船舶」、「汽車」、「航空器」、「存款」、「有價証券」、「債券」、「其他財產」、「債權」、「債務」、「事業投資」等十二項。在過去,筆者還曾閱讀到台北市議員厲耿桂芳〔澳門「台北經濟文化中心」前任主任厲威廉的夫人〕的申報資料。

號稱「澳人治澳」的澳門特區,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方面,又如何能夠向台灣民眾示範作為「澳人」行使監督權利的「申報公開」的規定及實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