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談特區政府宜把好公務人員兼職迴避兩關 三談特區政府宜把好公務人員兼職迴避兩關

〔續〕本欄上周六再次評議有關行政當局在研擬「公職法修改草案」時,應當注意規限現職官員兼任性質相近社會團體職務,尤其是高級職員兼任「有背景」體育團體名譽職務。正是「所見略同」,同一日出版的一份周報,也從另一個角度評議現職公務人員尤其是在政府「要害」部門任職的公務員亦應當迴避兼任社團職務的問題。這位作者在肯定及贊揚正在特首辦任職的一位高級工作人員已不再出任某經濟學述團體的副理事長,及另一位在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任職的高級工作人員,亦已不再擔任這個經濟學述團體的新一屆理事會成員的同時,又指出有一位在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內工作的高級工作人員,仍然當選為這個經濟學述團體理事會成員,並就此現象予以批評。

筆者為分別在特首辦和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工作的兩位高級工作人員能夠對兼任民間團體領導職務主動予以迴避,感到欣慰。實際上,這兩位公務員所任職的政府部門,都是「要害」單位,分別與正在努力領導振興澳門經濟的特首何厚鏵,及直接主管「財政預算」、「工業、商業、博彩監察及離岸業務」,「貨幣、匯兌及金融體系,包括保險業務」、「公共財政管理及稅務制度」……等政務的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有著直接工作及上下級關係。而這個經濟學述團體因為其主要成員常被特首何厚鏵邀請出席「施政報告座談會」,或本身就是特區政府經濟委員會的成員,因此而在坊間被披上了「特首准智囊團」或「經濟財政司司長高級智囊」的外衣。如果特首辦和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的高級工作人員擔任這個經濟學述團體的領導職務,就很容易會被坊間將之視為「尋租工具」,或是「特區政府御用工具」,即使退一說也存在著利益衝突和角色衝突的問題。這些,均對特首何厚鏵及特區政府以至整體「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偉大事業的形象都頗為不利。因此,這兩位工作人員主動「迴避」,方顯出在特首何厚鏵及譚伯源司長身邊工作的人員,也能從兩位首長的光明磊落、大公無私的優良作風中受到熏陶,在某經濟學述團體理事會的改選中主動予以「迴避」,真正是「強帥手下無弱將」。

但仍有一位在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任職的高級工作人員未有作出「迴避」,繼續參選該經濟學述團體的理事會成員並當選。與上述兩人相比,這就有天壤之別了。雖然,行政法務司並不主掌經濟業務,但卻恰巧就正是負責「公職法修訂法案」的研擬工作。既然其「頂頭老闆」陳麗敏司長都作出了「將會在公職制度中引入迴避機制」的諾言,這位陳司長身邊的高級工作人員,就總不能一邊在處理公職制度迴避機制的事務,卻一邊在抵觸這個機制吧?

誠然,「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居民享有結社自由,廣大公務員也應該享有此等自由。但如他們出任與其從事政務性質相關的民間社團的領導機構成員,則顯然是有利益衝突或角色衝突。也就是說,公務員在參加與其從事政務性質相關的民間社團時,只宜作普通會員,而不宜出任領導機構成員。按此原理,該經濟學述團體新一屆理事會中,有兩位副理事長是在政府金融及貿易主管部門擔任主管職務,也同樣是「吃相難看」,絕不明智,應予迴避。

談到「迴避」,我們想起了另一種更重要的「迴避」,就是任職中的「親屬迴避」。實際上,「親屬迴避」是公務人員從政活動准則的重要內容之一。法律規定「親屬迴避制度」是為了防止公務人員利用其地位和職務為自己的親屬謀取好處和優惠。而國外立法所規定的「親屬迴避制度」主要包括下面兩種:

一、任職「迴避」。如美國聯邦法律條文一般禁止聯邦官員僱用或提升自己的親屬。《美國法典》禁止包括國會議員在內的聯邦官員任命、提升或推荐提升自己的親屬到該官員執掌或控制的任何機構或部門工作。美國眾議院《反裙帶關係法》禁止議員僱用自己的親屬擔任助理人員,禁止僱用親屬擔任該議員領導下的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的工作人員。為此,法律還特別要求當事的議員、委員會主席和小組委員會主席必須在工資花名冊上注明所招聘僱用的助理人員或工作人員與自己有無親屬關係。波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法》第九條規定:「國家機關職員本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或旁系近親如在職務上構成上下級隸屬關係,則他們不能在同一機關任職。」

二、「公職活動迴避」。德國《公務員法》作了「在公職活動中迴避親屬關係」的規定:「公務員應迴避與他本人或其親屬有直接牽連的公職活動。」法律並且規定了公務員因親屬關係牽連應避免參加的公職活動,告誡公務員必須遵守這些規定。墨西哥《公務員職責法》對公務員的公職活動迴避規定得比較具體,一共作了四條規定:1.避免以任何方式參與關照和解決與公務員個人、家庭或生意有關的事情;包括那些可能對公務員本人配偶、同血緣四代內的親屬;對與公務員有聯繫的同事、貿易伙伴;對公務員或類似人員可能所在的公司有利的事;2.對上條中所述事情的受理和解決情況要書面報告直接領導和高級領導,並在不得不參與時,遵照他們的書面指示,受理和解決問題;3.在執行公務中,不得自己或通過他人從公務員直接聯繫、管理和監督下從事職業、商務和工業並有利益衝突的人和組織那裡索要、收受金錢、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和物品本身價值的禮品、饋贈,要求、承擔工作、職務和任務,不論是為自己還是為第.1條中所包括的人員。4.在執行公務時不得謀取額外好處,不論是為自己,還是為第1.條中所包括的人;5.不得因個人、家庭和生意利益或那些第.1條中所述的人的好處而參與任何公務員的挑選、任命、僱佣、晉升、停職、調動、離職或處罰事宜。.5條中既規定有公職活動迴避的內容,也規定有任職迴避的內容。有的國家還規定,議員在涉及到個人有直接利益或特殊益的表決時應棄權。

應「迴避」的親屬范圍一般包括:父母、夫妻、子女、兄妹、叔、嬸、舅、姨、侄、甥、岳父母、女婿、兒媳、姻兄弟姐妹、繼父母子女、異父或異母兄弟姐妹,等等。

但在前一段時間的互聯網「時事討論區」上,有網友指出特區政府的某些主要官員或高級公務員,有安排自己的親屬出任公務職位、甚至是安排親屬出任自己所領導的政府部門的主管職位的行為,不知此言是否屬實?如答案是肯定的話,那就不但是不符「廉正清明」的要求,而且也難以發揮向國際社會彰顯「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針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