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署」之成立背景、職責及內設機構

最近發生的二十多名大陸私渡女子被台灣蛇頭推落海而致其中六人溺斃事件,及日前「內政部長」余政憲乘坐「海巡署」的艦艇到南沙群島太平島「宣示主權」,讓「海巡署」成為媒體關注的焦點,也讓宣稱要「加強兩岸偷渡情資交換,共同揪出人蛇集團幕後主謀」的「海巡署長」王珺出了一陣風頭。一些讀者朋友尤其是早年曾在台灣地區接受高等教育的澳門居民,對「海巡署」這個機構感到陌生,希望本欄能予以介紹。為此,筆者根據手頭積累資料,簡介如下。

「海巡署」的全稱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是「行政院」的新設部會機構之一。專責維護海域及海岸秩序,保護及利用海洋資源,確保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的工作,帶有半軍事半警察的性質,相當於大陸地區的中國人民武裝警察〔武警〕海邊防部隊。不過,「海巡署」的位階較高,直接成為「行政院」的部會機構,相對於「內政部」下屬的「警政署」〔職能相當於大陸地區的公安部〕,及大陸地區公安部下屬的武警海邊防部隊,它由台灣當局所「直接管轄」及「直接指揮」的位階,頗為明顯。這是基於台灣地區四面環海、海岸線長達一千六百五十三公里,海域範圍包含內水、「領海」、鄰接區及專屬經濟海域,其中僅內水、「領海」及鄰接區面積即高達約四十萬零六千八百零四平方公里,且海域與海岸其性質、範圍互異,執行任務之公式、載具及使用器具亦有所不同,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境及執行商、漁港安全檢查,管制海上交通秩序及安全維護,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海上糾紛處理,漁業資源維護及海洋環境保護等任務繁重所致。當然,這也折射出台灣當局「海洋立國」的政治戰略意圖。

實際上,台灣當局原先的海岸巡防工作,權責分散,分別由「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及「農委會」等機關執行,另尚包括「交通部」、「衛生署」、「環保署」等單位的相關業務。其中,「內政部」下屬的「警政署」所屬的各警察機關,除幫助查緝走私之外,並由各港警派出所、濱海縣市警察局負責商、漁港安全檢查工作,而「警政署」下屬的「保七總隊」〔後改制為「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還負責處理海事糾紛、領海緝私、防止偷渡等海上執法事宜。而「國防部」屬下的「海岸巡防司令部」,則主責海岸警備安全工作,協助查緝走私、偷渡及防範滲透、走私。海軍也肩負部份「護漁」及「聯合緝私」、「反偷渡」的任務。「財政部」關稅總局則負責通商口岸及二十四海里內海域的緝私任務。「農委會」漁業署則執行漁政管理業務,包括漁業資源保護、取締漁船非法捕魚等。

台灣當局鑑於海岸巡防工作龐雜、事權不一且無專責機構負責,致執行時產生諸多困擾,由「國家安全會議」於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倡議成立「海岸巡防專責機構」。經「行政院」成立籌備委員會專案研究後,將「國防部」海岸巡防司令部、「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及「財政部」關稅總局緝私艦艇等任務執行單位合併成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全案經「立法院」於二零零零年一月十六日完成《海岸巡防法》等五項法案立法程序,並經李登輝於同年一月二十六日明令公佈後,「海巡署」於同年一月二十八日正式成立,專責台灣地區的海岸巡防工作。

根據《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巡署」的職責,有平時、戰時之分。在平時,是:一、維護台灣地區海域及海岸秩序;二、台灣地區海域及海岸資源的保護利用;三、確保「國家」安全,保障人民人命、財產安全及權益。在戰時或事變發生時,則依「行政院」命令納入「國防軍事作戰體系」。即使是在「平時」而言,「海巡署」所執行的海岸巡防任務,也有階段性區分。則:一、「初期」以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境等海域、海岸執法工作為主軸;二、「長期」則以確保海域、海岸秩序及海洋資源之保護及有效利用海洋主權權利之維護為發展目標。而正是「海巡署」的「長期」任務,隱伏著台灣當局「海洋立國」的政治戰略意圖,亦即是把「中華民國」定位為「海洋國家」,徹底告別歷史上的「中華民國」是「陸地國家」的概念,大有「脫離中國」的意味。

「海巡署」下設兩個總局:海洋巡防總局和海岸巡防總局。其中海洋巡防總局編制三千人,下轄二十個海巡隊及一個直屬船隊;海岸巡防總局編制一萬八千零一十三人,下轄四個地區巡防局、八個岸巡總隊及東沙、南沙兩個外島指揮部。地區巡防局〔含〕以上編組為機關型態,總隊〔含〕以下編組比照軍隊型態。署機關分設企劃處,巡防處,情報處,後勤處,通電資訊處,秘書室,人事處,會計處,政風處,勤務指揮中心,空中偵巡隊。

海洋巡防總局的職責是:〔一〕關於海域犯罪之偵防事項。〔二〕關於海上、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事項。〔三〕關於依法執行下列事項:一、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事項。二、海上船舶碰撞及其他糾紛之異証、處理事項。三、海難船舶與人員之搜索、救助及緊急醫療救護事項。四、海洋災害之救護事項。五、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事項。六、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事項。七、其他依法執行事項。〔四〕關於海上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事項。〔五〕關於海上巡防勤務、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六〕關於船舶、航空器之規劃、設計、建造、維修等事項。〔七〕關於風紀維護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違紀案件之查處事項。〔八〕關於訓練之策劃、執行及考核等事項。〔九〕關於各項法令疑義之解釋及簿冊規劃設計事項。〔十〕其他依法應規劃、執行事項。

而海岸巡防總局的職責則是:〔一〕關於入出海岸管制區之檢查、管制事項。〔二〕關於海岸、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事項。〔三〕關於協助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事項。〔四〕關於船舶及其他水上運輸工具非法進入海岸地區之管制及處理事項。〔五〕關於海岸地區犯罪之偵防及警衛、警戒等事項。〔六〕關於海岸及漁、商港之安全檢查事項。〔七〕關於海岸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事項。〔八〕關於通信、電子〔含電達〕、光電、資訊等計劃之擬定、督導、執行及裝備系統籌建建議等事項。〔九〕關於海岸地區走私、非法入出國與反滲透情異之計劃、執行、管制及督導事項。〔十〕關於風紀維護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違紀案件之查處事項。〔十一〕關於訓練之策劃、執行及考核等事項。〔十二〕其他依法應執行或協助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