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時俱進地調適外地勞工政策及審批運作 與時俱進地調適外地勞工政策及審批運作

在「金沙」賭場建築地盤被查出的二十二名香港「黑工」及一名香港判頭,昨晚在經澳門特區檢察院查訊之後,經已被警方遣送出境,返回香港。由於澳門法例規定,對於合法入境、非法工作的非本地居民,只要不涉及偽造工作証件及出入境旅行証件等刑事罪行,他們在經必要的查訊之後會將被遣送回原居地,無須負刑事及民事責任,亦卻不會被判監禁及罰款處分,也不會被限制再次合法入境。因此,他們中的一些人表示,仍將會返回澳門,但非並是重返地盤工作,而是取回行李,因為昨日澳門警方將他們遣返香港時,是用警車將他們從檢察院直接押送到港澳碼頭的,並沒有機會讓他們返回宿舍取回行李。

但按澳門勞工法例規定,僱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倘若被檢察院起訴並被法院判定罪名成立,初犯會被判處兩年徒刑,重犯則可判監八年。而從各種消息來源得知,僱用這批「黑工」中的十二人的新昌營造〔澳門〕有限公司,其因母公司新昌營造集團公司是香港的上市公司,証券市場及証監處對其營運會有較為嚴謹的要求。如果其「僱用非法勞工」罪名成立,被判監〔法院一般對初犯者多以罰款和緩刑處理〕事小,影響公司的商譽以至股票市值,則是大事。

然而,這次「查獲黑工」事件,頗為弔詭。這不單止是顛倒了「澳門勞動力流向香港」的歷史,首次發生了較為集中的香港勞動力「人向低處走」、倒流到澳門非法工作的事件〔此一現象的被揭發,在香港引起訝異及驚震〕。而更令人感到不可思議的是,這批「黑工」竟是上市公司的工程技術人員,大多具有專業資格,與一般概念上的「黑工」完全是兩回事。而且據說新昌營造公司已經為這批香港工人申請「外勞」手續,但在尚未獲得批準的情況下,新昌營造就「偷步」安排他們來澳門工作。新昌營造的「偷步」行為,及並未向工人們說清楚澳門的外地勞工法例規定及為他們辦理「外勞」手續的進程,就貿然「偷步」安排他們上工,固然是違法行為,有必要對其依法處理。但新昌營造的「偷步」所為,是否亦折射出澳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外地勞工申請手續時,存在著「按章工作」,未有針對申請者的工期緊迫、用工急切等情況進行優先處理的問題?而新昌營造則在趕工的情況下,是否亦以為既然已經有進行申請手續,就顯示他們並非是刻意僱請非法勞工,或是誤以為既然澳門勞動力市場無法提供工程所需技術人員,而他們也正在辦理僱用香港技術人員的手續,何況這些技術人員也是自己公司的員工,讓他們「偷步」上工也就屬於合理行為?

不管如何,這一事件暴露了澳門勞工法例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運作中存在的幾個盲點及應當改進之處:一、對「黑工」的處理過於寬鬆,無法起到阻嚇作用。實際上,香港法例就規定,非香港居民未經許可在香港從事任何有薪酬或無薪酬的勞動,最高可被判監兩年及罰款五萬元,刑滿後遣返原居地,並在一定時期內不得再次入境。因此,澳門特區為了最大程度地杜絕「黑工」現象,保障本地工人的就業機會,適宜修改法例,將非法工作列為刑事罪行,並對其判處徒刑及罰款,在服刑後遣送出境,並比照「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的相關規定,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入境。二、對於正辦理僱用外地勞工的企業,應視其工期是否緊迫、用人是否急切等情況,予以急緩先後處理,對於一些工期及用人特急的企業或工程項目,應當特事特辦、優先處理,減少文件旅行。三、對於本地區勞動力市場無法提供的高技術、高素質的技術性勞工,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其「外勞」申請時,不宜將之與一般性技術勞工混同處理,而適宜給予某些「例外安排」,亦即在一些為了保障本地勞工而採取的措施方面,可予適當減免。

實際上,隨著澳門幾項大型基建工程的開展,尤其是為舉辦「東亞運」而興建的體育場館,為及三家持有賭牌公司履行賭約興建的新賭場、酒店,以及未來為銜接港珠澳大橋所需的配套工程的陸續動工,所需聘請的外地勞工,其技術、素質要求,都比以往的一般性「技術性外勞」要高得多。就以兩家美資賭公司興建的賭場來說,他們可能會在內部裝修採用歐美風格,本地工人可能並未掌握這方面的施工技術,也就必然要向外地輸入。因此,有關辦理外地勞工審批手續的政策及工作,也須「與時俱進」,根據形勢的變化而作出適當的調整。

其實,從該宗事件中,港澳兩個特區政府也似是宜從中得到啟發:既然港澳兩地同樣實行「一國兩制」,也就適宜密切兩地關係,透過簡化輸入對方人才政策,善用港澳兩地人才資源,互惠發展。昨日,香港一家報章就發表了題為《港澳可訂「更緊密勞工安排」》的社評,呼籲兩地政府研究如何方便兩地居民來往工作,在勞工市場上互通有無,因應港澳兩地的特殊關係,在審批條件上作出寬鬆的處理,有如建立「更緊密就業安排」,這對兩地勞資雙方都有好處。

雖然相關建議是由香港的媒體率先提出,但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原因,如果港澳兩地放寬對對方居民在己方工作的限制,相信澳門的得益將會大於香港。不知在未來港澳合作的議題上,澳門特區政府是否會作出主動,率先提出這一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