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社團「濫稱總會」亂象具有正當性與必要性

  《社團法律制度》諮詢文本指出,為加強社團內部治理的有效性及真確性,建議明確規定以「總會」或相同意思的詞語為名稱設立社團,須有三個或以上已在本澳設立且宗旨、性質或類型與擬設立的總會相關的社團同意加入。
  此顯示,這次制定《社團法律制度》,整治社團無序生長亂象的一個重點,是針對一些資質不符、架構懸空、功能虛化的社團隨意冠以「總會」頭銜,出現「名實不符、虛多實少、無序氾濫」的發展困境。澳門特區政府聚焦「濫稱總會」亂象精準施策、正本清源,絕非限制結社自由,而是立足法治原則、治理需求與社會發展大勢的去虛存實、提質增效之舉,具備堅實的法理正當性、社會合理性與時代必要性。
  澳門社團中的總會,是由多個基層屬會、行業或區域社團聯合組建的聯合性社團法人,依據澳門《民法典》《結社權規範》及自身章程設立組織架構,普遍採用會員大會最高決策、理監事分權運作、分層級垂直管理、專職機構落地執行的組織形態,兼具法定規範性、層級系統性和服務專業性,是澳門大型聯合社團的標準治理模式。社團總會不同於單一小型社團,具備明顯的聯合屬性與層級化特徵,形成「總會—中層辦事機構—基層屬會/聯繫組織」三級垂直組織體系,覆蓋全澳服務網絡。
  其中頂層是總會本部。作為核心統籌樞紐,負責制定總會發展宗旨、統一會務標準、對接特區政府與內地相關機構、統籌全澳範圍活動、管理下屬所有分支與服務機構,把握社團整體發展方向,承擔參政議政、社會協調、民意傳達等職能。
  中層是分區/專屬辦事處。為總會區域執行分支,根據澳門區域劃分設立多個分區辦事處,同時可根據服務需求設立內地辦事處、橫琴服務點等域外機構。主要負責落地總會各項工作、聯繫對應區域基層組織、開展區域民生服務、收集基層民意,實現全澳地域覆蓋。
  基層是屬會與聯繫組織。屬會是總會的基礎組成單元,分為兩大類型:一是正式屬會會員,即各區域、各領域的基層獨立社團,為總會核心組成部分,接受總會統一指導;二是聯繫會員,包括大廈業主會、社區服務團隊等民間組織,與總會保持緊密協作關係,共同開展社區服務與社會工作。
  為細化分工、提升服務效能,澳門社團總會普遍在理事會下設立專職工作委員會與常設辦事機構,形成分工明確、覆蓋全面的執行體系。一是根據服務領域與會務需求,設置多個專項委員會,常見類別包括社會事務、社會服務、公民教育、青年事務、婦女事務、社區經濟、文康體育、財務監管、大廈工作等,各委員會專責對應領域的活動策劃、服務落地、資源整合、行業聯絡等工作,實現會務專業化運作。
  二是常設秘書處與專職團隊,秘書處為總會日常常設行政機構,統籌文書檔案、會議組織、人事管理、對外聯絡、各部門協調等行政事務,是保障總會常態化運作的核心樞紐。大型總會配備數百名專職工作人員,搭配義工團隊,支撐各類社會服務、公益活動、民生支援工作持續開展。
  三是設立附屬服務機構,多數成熟社團總會下設大量附屬服務實體,包括長者服務中心、托兒所、學校、診療所、學生自修室、社區服務大樓等,構建覆蓋全齡層、全區域的社會服務網絡,實現社團服務功能的實體化、常態化、專業化。
  澳門中華總商會、工聯總會、街坊總會、婦聯總會、歸僑總會、福建同鄉總會、澳門文化界聯合總會等以總會為稱謂的社團,其組織形態就完全符合上述的要求,而且其團體會員往往有十個以上、個人會員成千上萬,至少也有數百人;其領導層的產生嚴格執行「金字塔」式的民主集中制,層層協商推選。
  但伴隨社團數量的爆發式增長,個別小型社團與新設社團無視命名規範,擅自濫用「總會」冠名,刻意拔高組織層級、虛構規模與行業地位,騙取商業甚至是政治利益。真是「作大冇藥醫,醫番都變白痴」。這種「濫稱總會」的亂象,不僅擾亂了社團管理秩序,更衍生出誠信缺失與利益尋租等深層次問題。
  這類小型社團虛假拔高冠名,名實嚴重不符。按照澳門社團倫理慣例,總會一般適用於覆蓋全澳、規模較大、會員基數充足、具備行業統籌、聯誼整合、公益服務綜合職能的大型社團,對組織架構、會員數量、運作規範性、社會服務能力均有隱性准入標準。但當前一些社團完全不滿足相關條件,僅為數人發起、數十人小規模,由「十幾個人、七八條槍」組成的小眾社團,卻刻意摒棄「協會」「聯誼會」「促進會」等適配名稱,強行冠以「總會」名號。這類社團無完善的分支機搆、無廣泛的會員基礎、無常態化社會服務職能,僅依靠虛假頭銜包裝自身,刻意製造「全澳性、權威性、統籌性」的虛假認知,導致社團層級混亂,出現「帽子滿天飛、會長遍地走」的畸形格局,削弱及「貶值化」了真正具備行業代表性的組織的權威性,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的市場扭曲。
  這類小型虛高社團蹭熱度冠名,借機牟利炒作。依託虛假頭銜開展流量炒作、商業賦能、人脈背書等逐利行為;混淆公眾認知、蹭取品牌熱度,借助虛假權威身份對接商業甚至政治專案、吸納社會資源,為個人商業活動、圈層社交鍍金,誤導民眾與合作方,謀取不正當利益,混淆社會組織與公共機構邊界,將高端頭銜作為人情交易、資源置換的籌碼。甚至借「總會」權威名頭干預基層社會事務,偏離澳門社團公益、服務、聯誼的設立初衷,加劇社團行業亂象,透支社會公信力,破壞社團整體形象;擾亂行業生態,破壞公平競爭環境;損害澳門對外形象,影響對外交流秩序。
  因此,澳門特區政府趁著諮詢《社團法律制度》的機會,整治某些社團「濫稱總會」的亂象,本質上是一場去虛存實、正本清源、提質增效的治理革新,絕非簡單的整頓限制,而是立足長遠、固本培元的制度完善與生態重塑。短期來看,整治行動能夠快速清理行業亂象、規範頭銜使用、厘清層級秩序、盤活公共資源,有效解決社團發展中長期存在的虛化、空轉、失範問題;長期來看,能夠構建權責清晰、監管到位、運作規範、服務務實的社團治理體系,推動澳門社團回歸公益本源、堅守服務初心。
  實際上,整治社團「濫稱總會」亂象,是法治治理的應有之義、社會發展的剛需之舉、行業提質的必由之路。這是優化社會治理、提升治理效能的必然要求,也是盤活公共資源、釋放發展活力的關鍵舉措,亦是淨化社會生態、維護城市形象的重要保障,更是適配時代發展、推動社團提質轉型的必然選擇。唯有堅持去虛存實、依法規範、透明運作,才能重建社會組織的公信力,使其真正成為服務社會、促進行業、凝聚共識的積極力量。澳門特區政府以精準整治破除虛化弊端、以制度規範夯實發展根基、以去虛存實重塑行業生態,既充分保障合法結社自由,又嚴格規範社團運作秩序,必將推動澳門社團事業高品質、可持續發展,讓社團更好服務民生福祉、助力社會治理、守護澳門長期繁榮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