盼望特區也能出成果榮獲國家級科學技術獎項 〔上〕 盼望特區也能出成果榮獲國家級科學技術獎項 〔上〕

最近,我國科技界有兩件事,頗為引人關注。其一,是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第一輪評審已於日前結束,香港候選人晉級的比例相當高,六人中有四人順利進入第二輪。他們是:香港大學副校長李焯芬、中文大學生物系主任辛世文、香港大學微生物學系主任袁國勇及土木工程署前署長劉正光。其二,是中國三大國家科技獎──二零零三年度「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和「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經過近千名專家投票,初評結果已經揭曉。今年申報三大獎的項目共有六百九十六項,有二百零一項通過初評。其中「國家自然科學獎」二十八項,「國家技術發明獎」十五項,「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百五十八項。

上述兩件大事中,前一項與港澳有關,後一項則是未見有港澳兩特區的項目通過初評。不過,這種情況很快就會改變。這是因為,最近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發佈了第六號令《關於受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推荐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規定》。該「規定」宣佈,為了做好香港、澳門特區推荐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受理工作,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規定,特制定本「規定」,適用於香港、澳門特區政府推荐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活動。按照這一「規定」的精神,今後香港、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以及在兩特區內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的其他中國籍人士〔如在香港、澳門工作的內地居民或尚未取得兩特區居留權的華僑、中國籍學生…等〕,都可經由香港、澳門特區政府的推荐,參加國家級科學技術獎項的評選。而在兩特區工作或為特區科學技術事業作出重要貢獻的外國或外國組織,也可由特區政府推荐,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評選。這一「規定」的頒佈,充分體現了中央政府對港澳兩特區的科學技術事業及科技工作者的關懷和愛護,有利於港澳兩特區科技事業的發展及在科技領域早出人才及成果、多出人才及成果。

該「規定」指出,特區行政區政府推荐的「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候選人,應當是在科學發現、技術發明和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做出創造性突出貢獻,符合《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所規定條件的特別行政區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已在特別行政區取得居留權、但尚未取得永久居留權的人士〕中的中國公民,或者在特別行政區內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的其他中國籍人士。

特別行政區政府推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候選人,應當是在特別行政區工作或者為特別行政區科學技術事業做出貢獻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按資料顯示,該「規定」所指的「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等五大獎項,是根據國務院於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三日由朱鎔基總理以「第二六五號國務院令」頒佈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設置的,每年評審一次。其中「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是為提升國家科學技術獎勵的莊嚴性和權威性而設。作為我國科學技術的最高獎項,按照少而精的原則,重獎優秀拔尖的科技人才,鼓勵廣大科技人員攀登科學技術高峰、獻身科教興國大業。「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授予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的科學技術工作者;或者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科學技術工作者。授予人數每年不超過二名。「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個人獎金數額為五百萬元。其中,五十萬元屬獲獎者個人所得,用於改善生活條件;四百五十萬元由獲獎者自主選題,用作科學研究經費。「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報請國家主席簽署並頒發証書和獎金。水稻雜交技術專家袁隆平等曾獲得該獎項。

而「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則統稱為「國家級科學技術獎」,前三項獎項只設一、二等獎,除由國務院頒予証書外,一等獎獎金為九萬元,二等獎獎金為六萬元。每年獲獎項目總數不超過四百項。其中「國家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公民。評審標准向國際慣例靠攏,以其重大發現的科學水平、科學價值和在國內外權威期刊發表的論文數及被引用數作為重要指標,評審中適時吸收國際學者參加。

而「國家技術發明獎」則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公民。評審標准突出三點,一是與知識產權掛鉤,要求獲獎項目具有發明專利權、計算機軟件版權、植物新品種權等,或者經評定具備取得相應知識產權的條件;二是要求技術發明在實施後取得較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三是向戰略高技術發明適當傾斜。

「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則是授予在應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劃、項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共分四類,依次為:

「技術開發類獎項」:授予對象為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公民、組織。以其取得的經濟效益、投入產出比、市場佔有率以及知識作為生產力的要素參與分配的實績作為主要評審標準。

「基礎公益類獎項」:授予對象為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技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公民、組織。以其做出的貢獻和其科技成就對全社會科技進步的價值作為主要評審標准。

「國家安全類獎項」:授予對象為在實施國家安全項目中為推進國防現代化建設、保障國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學技術貢獻的公民、組織。以其科技創新水平和戰略重要性作為主要評審標準。

「重大工程類獎項」:授予對象為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保障工程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組織。以單位和集體的整體科技水平,團結協作,聯合攻關,解決大量複雜、關鍵技術問題及重大工程是否達到國際先進水平作為主要評審標准。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