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基本法委員會成員出現空缺應否填補? 澳門基本法委員會成員出現空缺應否填補?

新華社今年八月二十六日報導,國家主席胡錦濤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任免了一批駐外大使。其中與澳門特區有關的,是原任外交部副部長的王光亞,被任命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常駐聯合國代表、特命全權大使。王光亞之所以與澳門特區有關,是因為他同時也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的委員。

其實,在王光亞的任命決定公佈之前,王光亞就於八月六日飛抵紐約履新。這位曾於上世紀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期間曾兩度在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團工作的資深外交官,是第三次到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團工作。有消息說,王光亞是已故元帥、老外交部長陳毅的女婿。他的夫人陳叢軍〔陳姍姍〕,也正擔任駐愛沙尼亞大使。

王光亞出任我國常駐聯合國大使後,由於工作性質的轉變,他已無暇顧及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的工作。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未能及時對他所出任的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職務作出任免決定,就可能會使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出現某種程度的「空缺」狀態。──即雖然王光亞仍然是職務在位,但其本職工作已與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無關,也無暇參與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的工作,處於「請假」狀態。按道理,他的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職務,應由外交部主管亞洲事務的副部長王毅接任。也就是說,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作出決定,免去王光亞的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職務,任命王毅或外交部另一位副部長為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的委員。

王毅一九五三年十月出生於北京市,五十一歲,北京市人。從一九八二年起,先後任外交部亞洲司副處長、處長;駐日本國大使館參贊、公使銜參贊;外交部亞洲司副司長、司長;外交部部長助理。二零零一年起任外交部副部長,排名在王光亞之後。現在是外交部排名第二的副部長,僅次於部黨組書記、常務副部長戴秉國之後。而戴秉國原任中共中央對外聯絡部部長,據說是中共元老之一,曾任首任駐法大使及駐美國聯絡處主任、文化部長、中顧委常委的黃鎮的女婿。

其實,澳門基本法委員會處於「缺額」狀態,還不單止是因為王光亞的本職職務出現異動,還因為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另有一位委員──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機關黨組成員師金城,於今年三月二日,亦即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開會前夕,因病逝世。享年六十歲的師金城,一九四二年出生於河北石家莊。一九六一年參加工作,先後任中共中央辦公廳機要室科員,教育部辦公廳部黨組秘書,中央文獻研究室主任秘書,《文獻和研究》期刊編輯小組組長、秘書處副處長,中共中央辦公廳秘書局會議處處長、文電處處長,秘書局副局長、局長,一九九八年五月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機關黨組成員。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兼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按道理,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應針對師金城逝世的情況,任命一位副秘書長為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以填補師金城的空缺。

另外,也是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前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副主任陳滋英,因為已經退休,已喪失其原來的「職務代表」身份,其兼任的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職務,也就失去其「代表性」。按道理,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宜根據這一情況予以調整。否則,隨著王光亞的調職,師金城的逝世,陳滋英的退休,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就出現「缺額」狀態,而且三個缺額都是發生在內地委員的身上,這就使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在進行運作時,存在某種「不正常」狀態,削弱該委員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不過,「澳門基本法」附件「全國人大關於批准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的決定」規定,澳門基本法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五年。而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的第一任成員,是從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開始其任期的,亦即是到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結束。現時其任期尚未屆滿,這是否就意味著王光亞、陳滋英雖然已失去其原來的「職務代表」身份,但礙於「任期限制」,而無須作出調整?即使退一步來說,的確是有此考量,但因師金城逝世而出現的空缺,仍應予以填補。

這裡有一個問題是,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任期為五年,據說這個任期設計是出於「與全國人大的任期相同」的考量。內地出版的一些宣介「澳門基本法」的圖書,都有此詮釋。實際上,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任期實踐,就是配合全國人大的屆期。──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第一任委員的任期,是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二零零二年六月三十日。但於一九九二年六月召開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在審議「關於第一任香港基本法委員會成員繼續履行職責的決定草案」時認為,由於二零零二年底至二零零三年初,全國人大進行換屆選舉,新一任香港基本法委員會成員由新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一次會議任命比較適宜,故決定現任成員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一次會議任命下一任香港基本法成員之前,繼續履行職責。這樣,就使第一任成員的任期,「自動延長」了八個多月。但也從而使第二任成員的任期,與任命它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屆期「同步」,符合「向任命單位負責」的原則。

對比之下,澳門基本法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由於在新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任期開始之時,他們的「五年任期」尚未屆滿,還有一年零八個月的「餘額」,故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在通過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第二任成員的名單時,並未同時亦決定對澳門基本法委員會成員進行「換屆處理」。這樣做,尊重了「澳門基本法」中有關「任期為五年」的規定。但在客觀上卻發生了「向非任命單位負責」──即舊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的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向新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而新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並未對他們的任期作出任何「追認決定」的異常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