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是特首選舉法草擬及諮詢澳人意見的時候了 應是特首選舉法草擬及諮詢澳人意見的時候了

日前,特首何厚鏵與多位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進行座談,聽取他們對明年施政報告的意見和建議。據報導,與會者在座談中,除了就特區政府的日常例行政務事宜交換意見之外,還就一些「突發性」的問題,如「SARS」疫情引出的衛生防疫機制問題,「內地與澳門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港珠澳大橋」計劃、內地居民「港澳個人遊」帶出的澳門特區如何承接的問題等,進行了探討。

其實,在明年度,還有一個更為重要的「突發性」政務運作,更是要求澳門特區必須以嚴肅認真的態度處理好的。這就是按照「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區第一任行政長官的任期將到明年十二月十九日屆滿,必須在此日期之前選舉產生第二任行政長官的人選,並呈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為了做好這一工作,就必須執行「澳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的規定,由澳門特區根據民主、開放的原則,制定「行政長官選舉法」,對選舉委員會各個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選舉委員會成員的名額等問題,加以規定。這就要求特區政府必須及早擬定「行政長官選舉法」的草案,並在廣大「澳人」中進行諮詢工作。經反覆修改後,提交給特區立法會審議通過。這個立法程序,可能需要一段不短的時間。

因此,不但是特首何厚鏵在明年度的施政報告中,應當談及到第二任特首選舉的工作,而且是特區政府及立法會,更應當及早進行「行政長官選舉法」草案的研擬、諮詢及立法工作,並依「行政長官選舉法」的規定選舉產生選舉委員會成員,並進行第二任特首的選舉工作。

對此,我們不能不表示遺憾的是,在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去年四月公佈的《短中期法規草擬修改計劃清單》中,竟然未見有「行政長官選舉法」。這就難怪,直到距離第二任行政長官選舉只有不到一年的時間〔以香港特區選舉第二任特首的時程推算,澳門特區第二任特首的人選應在明年七月前選舉產生〕,仍未見有要草擬「行政長官選舉法」草案,及就選舉委員會各個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選舉委員會委員的名額等問題,諮詢「澳人」意見的消息傳出。難道是肩負有推廣「澳門基本法」重大職責的行政法務司,竟然「忘記」了必須履行「澳門基本法」附件一中關於草擬「行政長官選舉法」這一重大任務乎?

實際上,「澳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中所指定立法的「行政長官選舉法」,屬於澳門特區的基本法律。它不單止是規範第二任特首的選舉,而且還將規範其後各任特首的選舉,故它應當也是澳門特區的常備法律。盡管在「附件一」中,有一個第七款規定,「二零零九年及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為其在選舉第三任特首時,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預留了空間,但這並不等於是到了二零零九年就一定要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而僅是「如需修改」,亦即是隨著澳門社會的發展進步,居民文化水平和民主意識的提高,社會如有普遍要求和共識,可以從二零零九年起的任何時段,作出相應修改。也就是說,「如需修改」,既可是在二零零九年就進行,也可是直到社會有普遍要求及共識之後的某一年實施。當然,任何修改方案,均需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因此,這個「行政長官選舉法」,是澳門特區的常備法律,即使是日後有過修改的紀錄,它仍繼續存在,而不單單止只是規範第二任特首的選舉。但正因為它所規範的,是包含了第二任特首選舉的辦法,而第二任特首選舉應在二零零四年內進行,故它的立法工作也就顯得頗為迫切。但是,行政法務司並未將「行政長官選舉法」的草擬工作列入《短中期法規草擬修改計劃清單》,顯然是一大政治失誤。

其實,在第二任及以後各任行政長官選舉產生的問題上,行政法務司的失誤,又何止於此?!曾記否?當年司長在向特區立法會引介有關民政總署法律制度的法案時,曾白紙黑字地聲稱,民政總署不是市政機構,「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關於「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規定中的「可」字,是「既可設立也可不設立」,故澳門特區今後將不設立市政機構。但是,「澳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第二款規定,三百人的選舉委員會成員中,亦有「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如果按照司長所言要「槍斃市政機構」,那麼,明年選舉第二任特首,及以後各任特首的選舉,要組織選舉委員會時,缺少了「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這個選舉委員會是否存在法律缺失?缺少「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的選舉委員會所選舉產生的特首人選,是否合法?澳門特區的法治形象何在?

唉!連擔負有推介「澳門基本法」重任的行政法務司司長,都竟然公開曲解「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及「忘記」執行「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的規定,也就難怪人們會有「強特首弱官員」之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