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在司法機關受歧視成「深層次問題」 中文在司法機關受歧視成「深層次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前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蕭蔚雲教授前日指出,「澳門基本法」第九條關於澳門特區語文政策的規定,其中的「葡文也是正式語文」這一句,是「中葡聯合聲明」中所沒有,亦即是在制訂基本法時加上去的。這是考慮到澳門的實際情況。但須注意的是,基本法第九條的表述有主次之分。在中文涵義上,「正式」與「官方」是有區別的,亦即「正式」不等同於「官方」。故之,所謂澳門行「雙語制」之說,與基本法第九條的立法原意並不完全一致。

蕭教授的這一闡釋,可說是對「澳門基本法」第九條的最新解讀,澄清了過去的「中葡文雙語制」的誤解。這對於日後澳門特區進行司法制度改革,具有指標性的作用。或許,這也是澳門中聯辦主任白志健在向「依法治澳和特區的發展」研討會發表題為《貫徹落實基本法,全面推進澳門「一國兩制」事業》賀辭時,所提出的「著力研究和解決澳門長遠發展的深層次問題」所指的「影響澳門長遠發展」、並導致澳門特區尚未能「全面落實」基本法的其中一個「深層次問題」。

實際上,在過去,在許多社會公眾人物的言論中,甚至是在一些關於「澳門基本法」的學術著作中,對基本法第九條所規定的語文政策的解讀,都是中、葡文並列,不分主次的。但是,更多的學術著作卻是明確指出,中、葡文之間是有主次之分的,不過就沒有闡明「官方語文」與「正式語文」之間有區別的道理。比如,王叔文教授所著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導論》〔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出版〕一書指出,「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份,當地居民的百分之九十八是中國人,以中文作為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正式語文,並以中文為主,乃理所當然。同時,由於在葡萄牙的長期統治下,葡文已在澳門部分居民〔主要是葡萄牙後裔居民〕中流行,考慮到澳門的歷史和現實,保留葡文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的正式語文,也是必要的。」又如,趙國強教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ABC》〔五洲傳播出版社出版〕一書中也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兩種正式語文,即中文和葡文。」「澳門回歸以後,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中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絕大多數居民是中國人,基本法規定中文為正式語文,無疑反映了中國政府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後在語言方面的必然要求。考慮到葡萄牙管治澳門期間長期以葡文作為官方語言,以及澳門回歸後將存在部分葡萄牙後裔居民的現實狀況,基本法規定葡文也是正式語文,有利於澳門的平穩過渡,並體現了對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合法權益的尊重和保障。值得注意的是,基本法第九條對兩種正式語文的主次地位雖無明確規定,但從其表述來看,中文為主要正式語文則是理所當然、無可置疑的。」其他的一些著作,如楊靜輝所著的《澳門基本法釋義》〔人民出版社出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一百問》〔江蘇人民出版社出版〕,梁凡所著的《基本法九九講》〔澳門基金會出版〕等,也有類似的論述。

然而,最早出版同類著作的蕭蔚雲教授,卻是在前述的著作尚未出版之前,就在《一國兩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一書中,有預見性並「獨排眾議」地指出,「基本法在確認中文為主要官方語文的同時,也仍然保留葡文作為澳門的正式語文,可繼續在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使用,這既是在澳門實行『一國兩制』方針的體現,也是維護和照顧葡萄牙後裔居民利益的具體體現。」「當中葡兩種語文出現解釋或理解方面的不一致時,應以中文為准。基本法確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語文政策,是要把中文作為主要官方語文的地位確認下來,在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立法會和法院、檢察院中,必須使用中文,要從根本上改變目前較少或不使用中文的不正常現象。」因此可以說,蕭教授除了是與其他學者那樣,指出中、葡兩種語文在澳門特區的使用是有主、次之分之外,還特別強調了中文是「官方」語文,葡文只是「正式」語文。前日他在研討會上的那番談話,只不過是舊話重提,但卻發聵振聾,印証了白志健主任關於「影響澳門長遠發展的深層次問題」之說。

實際上,由於在主觀上,澳門特區司法機關中人將基本法第九條的規定錯誤地解讀為「雙語制」,也由於在客觀上,法律本地化是「三化」進程中最難克攻的「堡壘」,故在特區司法機關中,葡文仍是大行其道。縱使是陸續加入了一些」本地化」法官,他們中的不少人仍是使用葡語審案,及採用葡文製作司法文件。在這種以葡文為優先的情況下,不少「澳人」吃盡了苦頭。當接到司法機關發出的司法文書時,因為他們不懂葡文,有的嚇得魂飛魄散,有的卻不當是一回事,而致未能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這就使到司法領域成為澳門回歸後,廣大「澳人」最為未能感受到「回歸喜悅」的部分。

而且,在招聘司法官或司法官學員時,也出現了一些與「澳人治澳」主旨相反的怪現象。其一,是仍向葡國聘請法官。這些葡國法官不懂中文,徒增添中葡雙語審案的難度。這就象是「火上澆油」──本來應是撲滅未能很好地實現雙語審案的「烈火」,但卻又澆上了一批新的不能中葡雙語審案「燃油」。而且,他們在審案時需要有翻譯人員在場,作出判決書時又需要翻譯人員翻譯製作,更加重司法機關的人力資源負擔。更嚴重的是,這些葡國法官長期習慣葡國的法律環境,對澳門的社會環境、習俗……等掌握甚少,在審理案件時往往也就難免會以葡國的習慣思維來理解澳門案件所處的東方「特殊」背景,很可能會發生司法瑕疵,使司法機關的錯判率高踞不下。其二,是在招收司法官學員時,在考試中仍然強調葡文程度。一些法學理論及素養較高,以中文為母語的法學畢業生因在嚴苛的葡文考試中「不過關」而被拒於門外。為此,有人質疑這種做法不符「澳門基本法」中澳門特區以中文為第一官方語文的規定,也有人懷疑這是有人為了維護「既得利益」而製造障礙,防阻某些中文法學素養較高人士進入特區司法機關,徒為自己增添「競爭對手」。

因此,蕭蔚雲教授前日關於必須落實中文在澳門特區的官方地位的呼籲,及白志健主任關於「著力研究和解決影響澳門長遠發展的深層次問題」的提示,值得澳門特區及其司法機關中人認真地反省檢討,立即啟動司法制度改革,首先是落實「澳門基本法」第九條的規定,確立中文是澳門特區司法機關官方語文的法定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