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在澳廣視問題上注意避免違法行政嫌疑 應在澳廣視問題上注意避免違法行政嫌疑

據報導,去年澳廣視已將所持有的百分之四十九股分以九千九百萬澳門元售予澳門特區政府,使到特區政府擁有澳廣視百分之九十九點八的股份。而澳廣視其餘百分之零點二的股份,則由其他政府機構所擁有。因此,澳門特區政府實質上已是全資擁有澳廣視,亦即澳廣視已成為澳門特區政府的官方電視廣播機構。

澳廣視的這次股權變動,增強了澳門特區政府撥資填補澳廣視虧損帳的正當性。實際上,在澳廣視的私人股東放棄其對澳廣視所擁有的股權之後,盡管澳門特區政府只持有澳廣視百分之五十點五的股份,但卻是全額撥資填補澳廣視的虧損,難免會令人私下質疑其正當性。嚴格來說,這是與特區政府的財政制度有抵觸的,甚至可被視為「不規則」,使澳門特區政府的「依法施政」、「依法行政」形象蒙上陰影。

如今,特區政府收購了私人股東退股後澳廣視被迫自持的部份股份,這就使到特區政府全額承擔澳廣視虧損具有了正當性。但卻又形成了新的「觸法」、「違約」事實。這是因為,這樣的股份結構,完全抵觸了前澳葡政府與澳廣視於一九九零年七月二十五日所簽署的澳廣視「專營合約」中關於澳門政府所持股份為百分之五十點五,私人股東所持股份為百分之四十九點五,私人股東每家佔股不能超過百分之十九點五的規定。使到澳門特區政府對澳廣視持股並非是百分之五十點五,而是實質上的百分之百。在此情況下,就將會在客觀上產生「澳門特區政府行政違法」,或是「澳門特區政府違反專營合約」的效果,將會損害澳門特區和特區政府的法治形象。

當然,由於澳廣視的專營合約將於今年六月間到期,澳門特區政府就完全可透過檢討澳廣視專營合約,重新擬制澳廣視專營合約中的股份結構規定,使到特區政府全資擁有澳廣視合法化亦即具有法源依據,從而消除「行政違法」、「違反專營合約」的疑慮。或許,特區政府正是趁澳廣視專營合約將於今年六月期滿之機,提前幾個月收購澳廣視自持的股份,以便為擬制新的澳廣視專營合約,使特區政府可全資擁有澳廣視而預作鋪墊。但即使如此,在「提前」收購的幾個月時間內,仍是存在著「違反專營合約」的問題。

按照澳門特區政府收購澳廣視自持股份的做法,特區政府解決澳廣視問題的措施,似是朝著「公營廣播機構」的方向發展,亦即由政府部門全資擁有澳廣視。不過,究竟是由澳門特區政府直接出面全資擁有澳廣視,或是分別由各個與澳廣視業務有關的政府部門〔如新聞局、澳門基金會、教育暨青年局、法務局等〕按比例分攤承接其股份;甚或是成立一個澳廣視基金委員會之類的機構,作為澳廣視的持股股東,一如當年由澳門基金會持股及管理澳門大學那樣﹖則有待觀察。

本來,按照「新聞自由」和政府不直接經營媒體的理論,澳廣視的最理想運作模式,就是徹底的「私有化」,亦即是「全私營」。然而,理想往往是受到現實環境制約的,好的理想如果沒有現實條件來支持,也是黃粱美夢。實際上,前幾年澳廣視即使是有特區政府這個大股東在努力撐住,都要面臨「冇糧出」的困境了,如果是純由私人經營,那就早已是關門大吉。

在此情況下,就只有由特區政府全部「照」起澳廣視的一途。然而,在實行「一國兩制」、維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不變的澳門,如果是由政府直接經營電視台和電台,可能會在外間引起不必要的誤會猜疑。除非是好像台灣的中央通訊社轉型後那樣,以獨立經營的「財團法人」的形態、「國家通訊社」的形式,及經費由「政府預算冊」中支撥,但管理和經營則由獨立的董事會和社委會負責,當局完全不予干預的模式,才能為澳廣視「繼續運作」找到一條新路。當然,也可參考「公共電視台」的方式,同樣是由行政和財政獨立的公共電視台董事會來主持營運,但其經費則是在政府總預算中編列專項,由政府全額撥付。

現時台灣的中央社的基本架構是獨立經營的「財團法人」〔按:在台灣的法律制度中,「財團法人」是指依捐助人所特定的目的而設立、具有獨立人格的財產組織體,如寺廟奄院、慈善機關等,海基會就是一個「財團法人」;「財團法人」應具備相當的組織,其組織及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訂定〕,辦理島內外新聞報導與通訊業務,服務媒體。《中央社設置條例》規定,該社的經費來源有四:一、「中央政府」每年編制預算補助;二、島內外公私機關、團體及個人之捐贈;三、提供服務之收入;四、其他收入。實際上主要的收入,還是由「中央政府總預算」中調撥。

中央社設董事會,董事九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長」就下列人員遴選之:一、對大眾傳播富有研究的專家、學者;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三、社會公正人士。在董事中,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二分之一。中央社的監事會的組織架構,也大致如此。但監事的人數為三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董、監事除董事長及常務監事外,均為無給職〔即無工資〕,但開會時支交通費。

中央社置社長一人,由董事會遴聘,綜理社務;置副社長一至三人,承社長之命囊理社務;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按《中央社設置條例》規定,中央社由「新聞局」主管。而「新聞局」則決定,中央社由「新聞局」內的出版處管轄,當作出版業務的一般民間團體管理,而不 以新聞性機構視之〔即不將其視為官方機構〕。這個決定受到朝野各黨和媒體的普遍歡迎,認為它是中央社能保持「中立」的一個保障。

由此看來,中央社的組織形態、經營資金來源、採編自主中立的模式,是可以作為澳廣視未來制度改革作參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