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物業扣押事件看行政部門官僚主義態度 從物業扣押事件看行政部門官僚主義態度

繼法官委員會透過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發出「新聞稿」,就一宗建築置業公司被宣告破產案而導致數幢樓房被扣押一事,對當事小業主作出了安撫及說明了主理法官已採取補救措施之後,特區政府法務局長張永春日前也透過向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作出解釋說明的機會,申明凡已依法造契並作了物業登記的物業,其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將受到法律的全面保障,該案中受到臨時扣押的物業的小業主的合法權益,將不會受到損害。

張永春的這一解釋,雖然在時間上是遲了一些,而且也並非是主動作出,而是在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約見的情況下才被動地作出,但畢竟也能起到安撫人心的作用。而且,其在安定涉案小業主人心方面所發揮的作用,應是比法官委員會的「新聞稿」更高。這是因為,正如「法官委員會」的「新聞稿」所言,法官委員會無權審議有關法官在審理案件中所作的司法決定,亦不得就司法決定發表任何評論,故其透過「新聞稿」對涉案小業主進行安撫,只能是屬於形式上的,並未能就該宗破產案審理過程中的執行程序,作出實質性的仲裁或說明。而法務局是澳門特區政府有關「負責登記及公証機關的行政及財政管理」、「在登記與公証機關以及私人公証員範圍內制定規章,並作出技術指導及監管」行政業務的主管部門,並承擔」促使執行有職權法院所命令採取的司法措施」的責任。因此,從技術層面而言,即使是審理法官尚未對此案作出裁決,法務局都有義務、有責任對該案的執行程序中所涉及的「性質臨時性登記」,及法院查封與該「性質臨時性登記」之間的關係、法律效力等,公開作出解釋說明。這樣的解釋說明,是並不會形成「不尊重法院」以至「妨礙司法公正」的,因為它所解釋的是執行程序中的技術問題,與法院對相關的破產案作出如何裁決並無關係。但是,這樣的解釋,卻可使小業主們了解到「性質臨時性登記」究竟是甚麼一回事,明白到並不會損害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且還可透過司法救濟來進一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法務局作出的解釋說明,才是小業主們所關心的問題核心所在和實質所在。如果法務局能在媒體對該案報導之依始,甚至是涉案小業主四出求助之時,就主動公開地作出這樣的解釋說明,相信就更有利於安定人心,免使小業主們陷於徬徨、恐惶、無助之中,更可避免該案在公開報導後,令到香港、台灣等地區的物業投資者質疑本澳的治建設環境及形象。

因此,立法會主席曹其真在列席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時,批評政府官員在該事件發生後一直未有公開回應,要求政府官員對類似的市民廣泛關注及懮慮的議題應有警惕性,應及早主動向社會作解釋,以安市民之心,並贊揚法官委員會發出「新聞稿」十分適時,消除了部分市民的懮慮,是向技術官僚們的官僚主義作風敲響了警鐘。

實際上,本來按法律規定,「無權審議有關法官在審理案件中所作的司法決定」的法官委員會,都能夠拋棄「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心態,而且以「以民為本」精神,「想澳人所想,急澳人所急」,主動地「安民告示」了,為何在此案中處於漩渦中心,亦即是與事態直接相關,因而負有安撫人心責任的法務局,卻未能象法官委員會那樣,主動地「安民告示」,而非要等到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就此案約見,才被動地作出解釋呢?在一般人的印象中,澳門特區的司法機關,因為其性質使然,再加上法律本地化的程度相對較低,葡裔法官仍佔一定比例,故對市民的態度較為「傲慢」;而行政機關則因是屬於公務員本地化及中文官語化程度較高的領域,且直接受到市民和輿論的監督,特首何厚鏵所提倡的「以民為本」精神容易推廣深入。但在安定涉案小業主人心的做法上,卻是顛覆了人們的上述固有印象:竟是「高高在上」的司法機關「充分理解公眾對案件進展的懮慮及關注」,而直接與市民接觸的某些行政部門,卻是「事態關己,高高掛起」,對市民的焦慮和關注視而不見、見而不理,反差何以強烈﹗因此,涉事部門應當認真地領悟曹其真主席的善意批評,並從中吸取教訓,真正做到「以民為本」,尤其是要善待那些自我救助能力較弱的基層市民。

法務局長張永春在向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作出解釋說明時表示,法律制度並無漏洞,但當局會對各有關 法律和運作程度作出檢討,以進一步清晰和完善法律。既然是「法律制度並無漏洞」,但卻又發生了小業主合法權益疑似受損〔倘不是小業主發聲求助,驚動了社會和輿論,則按法律制度規定,他們的合法權益有可能會受到損害〕,那麼,此事發生的起因及責任,就是在「人」的身上了。這個「人」的概念,既有可能是法官,也有可能是物業登記官,亦有可能是破產管理人或是破產申請人。這樣的理解如是符合事實的話,那就顯示法務長局長還是真誠地對待及檢討此一事件的。而我們原先的研判,還以為是與「人」無關,原因是出在物業n記法律制度及程序有漏洞。但即使如此,張局長還是作出了「會對各相關法律和運作程序作出檢討」的承諾,那就更顯出誠意及善意了。因此,我們殷切地期待,在已經開始的法律改革工作中,各相關部門能夠優先考慮對關係到市民切身利益,尤其是體現「澳門基本法」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法律保護私有財產權」規定的物業登記法律制度及其操作程序,進行檢討、修訂、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