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建立緊貿關係熱情促成區際司法合作機制 以建立緊貿關係熱情促成區際司法合作機制

本欄昨日針對澳門特區初級法院在審理葡京賭場珊瑚廳械劫案時,因受澳門特區尚未與內地簽署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的限制,而致無法引用澳門司警人員前往內地取得的案中被告的口供,將案中兩名澳門居民被告繩之於法一事,提出盡快簽署內地與澳門特區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的建議,引來一些讀者朋友的共鳴。他們認為,由於澳門回歸後,澳門與內地的交往日趨活躍、密切,跨境犯罪活動也必然會隨之有所增加。尤其是澳門賭牌開放及內地開放其居民赴港澳「個人遊」之後,由博彩業而衍生的帶有跨境性質的各種犯罪活動,可能也將會趁之有所「發展」。再加上澳門特區已為「賭場借貸」立法,過去某些並不合法的賭場周邊活動已在澳門境內合法化,有可能會觸發跨境綁架、勒索、高利貸、洗黑錢、地下錢庄套匯等犯罪活動。倘若兩地間再不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恐怕難以適應兩地合作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形勢發展趨向,也不利於維護澳門特區的公共安全及社會穩定。

實際上,在澳門回歸後,盡管在中央政府及其公共安全行政主管部門的安排之下,澳門警方與內地公安部門的合作日臻密切,建立了定期會晤等合作機制,加強了治安情報交換,並經常針對某些跨境犯罪活動進行跨境同步行動……等,筑起了一道防範和打擊跨境犯罪活動的鋼鐵長城,將跨境犯罪活動的發生率控制到較低,破案率也提升到較高。但是這僅限於行政執法的層面,這種合作形態尚未能延展到司法領域。因此,有時即使是拘捕到嫌犯,也無法使其受到法律懲處。葡京賭場械劫案中的兩名澳門居民被告,就是屬於這種情況。實際上,在澳門與內地警方合作的機制之下,內地公安部門向澳門警方提供便利,讓澳門司警人員入境直接向案中被告錄取了口供。但由於澳門與內地並未簽署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這種帶有「私自取証」性質的口供,未能享有調查取証的合法權效,而使到澳門特區法院「未能被引用」。因此,盡管兩地警方都已認定,案中兩名澳門居民被告是葡京賭場珊瑚廳械劫案的涉案人,而且還是案中主謀,但這個主觀認定受制於兩地未有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而不發生司法效力,也不符「程序正義」精神,因而法院只好「被迫」判其無罪,眼白白地放走了壞人,以至未能實現「實體正義」。

從涉及澳門葡京賭場珊瑚廳械劫案的梁金權、麥偉新、廖日清、潘劍峰、王昇等五名被告的司法處理問題上,我們還從相關渠道中,聽到另外一些的議論:一、本來,無論是從屬地管轄權,還是從屬人管轄權的角度考量,既然珊瑚廳械劫案發生在澳門,其中其涉嫌主謀又是澳門居民,監管五名被告在該案的實施犯罪過程中,也在內地涉及犯罪行為,包括買賣槍枝及非法越境等,但都應優先安排在澳門檢控、審理。然而,正因為兩地尚未簽署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澳門司法機關也就難以理直氣壯地提出這一要求,再加上內地公安部門也擔心有關案情証據因此而在澳門難以發生司法效力,而無法透過移交程序將被告押回本澳檢控、審理。使到澳門既失去了優先檢控、審理的權力,又須被迫進行「缺席審理判決」,而形成了澳門特區司法管轄權受到損害,及特區司法機關未能對該案實現「實體正義」。

二、從案情性質的角度來看,該案五名被告在澳門涉嫌的械劫案,在「刑法」上 是屬於重罪,再加上開槍擊傷了賭客和荷官,也涉及到人身傷害方面的刑罰。而被告在內地的罪名,是買賣槍支和非法越境,其性質與在澳門所涉案情相比,相對較輕。按慣例應是澳門特區司法機關享有優先檢控、審理權。但由於前述的原因,澳門司法機關也失去了這個優先權。

看來,如澳門特區一曰尚未與內地簽署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類似的「被迫放縱壞人」的事件,就仍將會「陸續有來」。這就將會使澳門與內地警方合作打擊跨境犯罪活動的防護網,出現一個大漏洞,並使兩地警方人員千辛萬苦,流汗流血,甚至獻出生命而緝捕到的犯罪嫌疑人,難以受到法律懲處,從而間接地助長犯罪分子的氣焰。因此,只有盡早建立內地與澳門特區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才能修補好法網,堵塞漏洞,使所有跨境犯罪分子都能受到應有的懲罰。

澳門回歸後,在經濟領域,與內地簽署了「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協議〔CEPA〕。即使是在司法領域,也於二零零一年八月與內地簽署了《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 互調取民商事証據安排》協議。但不知為何,至今尚未能與內地簽署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其實,澳門司法機關已曾與內地相關部門多次就此舉辦過研討會,並將論文彙編出版。其中澳門方面的何超明、駱偉建、趙燕芳、趙國強等人,還分別擔任了這些論文集的主編或顧問。因此,理論探討方面的工作,應是已經成熟。但在實際操作方面,卻未見有實質進展。各有關方面是否也應以對待經濟領域的「CEPA」,「九加二」珠三角區域合作,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那樣的熱情,促進建立內地與澳門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的工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