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正義.程序正義.區際刑事司法協助 實體正義.程序正義.區際刑事司法協助

澳門特區初級法院前日審結發生在十四年前的葡京娛樂場珊瑚廳械劫案。主審法官譚曉華在宣讀判決書時指出,案中第一被告梁金權、第二被告麥偉新〔均為澳門居民〕現於內地服刑,雖然二人向前往內地取証的澳門司警人員承認與案有關,但由於兩名被告缺席受審,所作口供不能在法庭引用,缺乏証據支持檢控,故裁定兩人罪名不成立。而案中其他三名被告廖日清、潘劍峰、王昇〔均為非澳門居民〕,則根據賭場閉路電視錄影系統顯示,確認三人進入賭場行劫及事後的逃走路線,司警調查後亦確認三人參予打劫,故其加重搶劫及持械罪名成立,各被判監十年六個月。

日前,本欄在議評該案時曾分析認為,由於案中五名被告均在內地被捕並在內地審判服刑,因而該案在澳門是缺席審判。而該案的「偵破」及訴諸司法程序,更是由於案中被告是在內地落網,向內地公安及司法機關供出後才發生的,因而本澳司法機關所掌握的証據,只是案中被告在內地的供詞,缺乏其他可供旁証的物証。而當年有份參與偵查該案的司警人員在到庭作証時,也承認案發後澳門警方一直毫無頭緒,亦即澳門警方並未掌握案中被告直接涉及該案的証據。再加上案中其他証人,包括受傷女荷官等,無法清晰說出被告的相貌。看來,在「無罪推定」及「疑點利益歸被告」的原則之下,法官如何作出公正判決,不放過一個壞人,也不冤枉一個好人,真的是頗費思量。而從前日初級法院作出的判決及其判詞來看,主審法官在審理該案時,確實是遭遇到了如何解決「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之間的衝突的棘手問題。不過,法官的判決,對本澳居民被告裁定無罪,而對非本澳居民被告則裁定有罪並予以判刑,算是在「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之間取得了平衡。──盡管是本澳居民被告無罪,非本澳居民被告則有罪,仍是露出了「斧鑿」的痕跡。

實際上,從「實體正義」的層面看,葡京珊瑚廳械劫案確實有發生,賭場被劫了五百四十萬元籌碼,也有兩名香港賭客和一名賭場女荷官為流彈所傷,這是確確實實存在的事實,而且在當時也造成了很大的影響。在被告已在內地落網並已供認作案的情況下,本澳法院確實有必要作出判決,以維持澳門特區的司法秩序和社會治安,及打擊刑事犯罪活動,以維護澳門特區的司法及治安環境形象。何況,既然是有此劫案存在,而案中被告又作了供認,也就等於是案件的本身已經成立。如果澳門特區司法機關不予檢控及審理,那就是司法不作為,有負全體「澳人」的託付及有違司法制度的規定。即使是最後的審理結果是全體被告都被裁定無罪,都需要走這麼一個程序,將該案件了結。

然而,從「程序正義」的層面看,尤其是從刑事訴訟政策中的「無罪推定」、「疑點利益歸被告」,及「重証據,不輕信口供」等原則的角度出發,卻又不能在澳門特區與內地尚未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關係的情況下,僅憑澳門司警人員跨域前往澳門司法機關並不享有司法管轄權的內地,向幾名被告所錄取的口供,就裁定其有罪。實際上,澳門特區法院裁定其中三名被告罪名成立,並不單憑口供,更主要的是有錄影帶作証據及司警人員對錄影帶的辯認和確定〔巧合的是,被確認的三名被告都不是澳門居民,而兩名澳門居民被告則未能確認,此是另一層面的問題〕。否則,單憑口供就裁定有罪,不排除會形成錯案。近日內地發生的佘祥林、聶樹斌、李久明、童文民等「殺人」錯案的釀成,就是「程序正義」未能彰揚的典型。

實際上,公正、合理的程序是現代法治的基石。「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得以實現的重要保障。因為,無論科技如何發達,案件偵破技術如何高超,從哲學意義上講,案件是已經發生過的事實,要想通過調查取証恢復它的本來面目,是不可能的事情。這樣在法理上就出現了「客觀真實」和「法律真實」之分。從某種意義上講,依照「客觀真實」進行處罰幾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我們只能追求「法律真實」。而「法律真實」要求執法及司法機關獲得案件証據的方式方法必須合法,必須按照法律事先規定好的程序一步一步進行。只有這樣,才能保証結果的合法可信,保証執法及司法行為的公正性,才能得到當事人雙方的認可。也只有建立在法定程序上的實體處理結果,才能使雙方當事人心服口服,自覺接受和履行。

值得注意的是,據報導,該案在審理時,曾有司法人員表示,該案在經缺席審判作出有罪裁決後,被告如認為因是缺席審判而判決不公,仍可提出上訴。被告當然是有上訴的權利。但問題是﹕一、案中被判有罪的被告,是否會「自投羅網」來澳上訴?二、倘有此勇氣,因其在內地有刑事紀錄,公安機關會否為其簽發出境証件?三、倘若公安機關認為是屬仿「特殊情況」而向其簽發出境証件,因被告是須在內地服刑期滿後才可來澳上訴,屆時是否已超逾法定的上訴期限?

從葡京娛樂場珊瑚廳確確實實是發生了械劫案,案中被告又作出了涉案口供,但因澳門特區與內地尚未簽署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令到本澳司警人員雖然取得了被告的口供,但仍遇到「未能被引用」的問題,使到我們不禁要問﹕為何澳門回歸已經五年多,仍未能與內地簽署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這確是令人感到不解的問題。既然澳門已經回歸,成為中央人民政府直轄下的地方行政區域,要簽署這樣的協議,總比澳門與葡國簽署類似協議要容易得多吧?何況,澳門特區也與內地相關部門舉辦過有關議題的研討會,及進行過商討,不知為何仍是「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

因此,盡快簽署內地與澳門特區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的問題,已不能再拖了。這不僅僅是為了葡京珊瑚廳械劫案的公正判決,而是涉及到兩地合作打擊跨境刑事犯罪活動,以維護澳門特區穩定繁榮的重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