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患雙方及政府間找出最大利益交集點 在醫患雙方及政府間找出最大利益交集點

澳門特區政府衛生局昨日發佈《「醫療事故法」首階段公開諮詢簡報》,介紹了該局所進行的《醫療事故法》首階段公開諮詢工作的情況。據指出,從首階段兩個月收集到的各種意見及建議中,沒有看到反對制訂《醫療事故法》的意見,絕大多數人都支持就醫療事故問題進行立法工作,贊成設立《醫療事故法》,以便更好地保障醫療雙方的合法權益。而不同的意見,則主要是對文本中的「無過失損害賠償」概念有較大的爭議。鑑於世界各地的經驗對「無過失醫療損害賠償」亦無統一的意見可供參考,故《醫療事故法》工作小組建議先以「有過失醫療損害性賠償」概念推出,並成立研究小組跟進有關工作。建議在《醫療事故法》實施三年之後,再引入「無過失醫療損害賠償」條文。

「簡報」指出在《醫療事故法》的首階段諮詢工作中,並沒有看到反對制訂《醫療事故法》的意見,絕大多數人都贊成制訂《醫療事故法》。這就從某個角度顯示,制訂《醫療事故法》,符合絕大多數「澳人」的利益,因而具有高度的必要性和急切性。實際上,《醫療事故法》的制訂關係到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也關係到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還關係到澳門特區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故而它將會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法律。它的制訂,將填補澳門特區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空白點,使之更為完整、科學、合理。因此,衛生局還應抓緊時間,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的諮詢工作,並根據收集到的意見,吸收其中合理及可行的部份,盡早研擬出法案文本,並提交有權限的機關透過法定的立法程序,使之成為正式法律。

制訂《醫療事故法》,相信最關鍵的問題,是在於如何準確界定「醫療事故」的定義。這也正是在首階段工作中,發生「無過失損害賠償」爭論的其中一個原因。實際上,望文生義,所謂「醫療事故」,主要是應指醫療機構和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鑑此,《醫療事故法》工作小組有關先行推出「有過失醫療損害性賠償」概念的建議,是實事求是的做法。

當然,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福利事業的進步,在《醫療事故法》實施一段時間後,再引入「無過失醫療損害賠償」相關條文,也無可厚非。但是,這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權益來說,卻不盡合理。有必要在引進相關概念時,參考一些國家通行的辦法,在患者、醫者、政府之間的利益中,找出最大的交集點和公約數,使到各方的權益都得到保障,也使到各方的權益並不會因此而受到損害。

實際上,醫療行為是一種高風險性的複雜技術行為。這種行為本身蘊含著對人體機能的致害因素,來自醫方、患方及其他外部條件的變動,都可能會加重這種致害性的發生。醫療行為的後果,從該行為開始時就同時存在「獲益」和「致害」的雙向可能性。作為醫師,無論他有多麼高超的醫術,都無法絕對保証其實施的醫療行為只會向「獲益」方面發展。醫師的責任是在於盡最大的努力,最大限度地減少醫療行為的致害因素,以使患者早日康復。醫療損害往往是醫者在這種高風險的情況下,由於過失而加大了醫療行為的致害性,導致不良後果的產生或加重。因此,如果只是注意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而忽略了醫者的合法權益,在醫者並無過失的情況下發生醫療損害,也要由醫方作出賠償,並不盡然合理。

倘若醫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堅持要引入「無過失醫療損害賠償」概念的話,為了保障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理權益,似可參考交通意外「第三責任保險」的模式,以「醫療責任保險」方式來實施。亦即確立民事賠償制度與強制保險制度相結合的原則,分散醫療意外的賠償責任。而「醫療責任保險金」的來源,可參考國際慣例分為三部份,其一是醫療機構每年從自己的收入中拿出一個較為合理的比例作為保險金,其二是在每年政府對醫療機構或衛生領域的預算撥款中專列一項作為醫療責任專項保險金,其三是本著患者自愿原則,在醫療機構的門診或住院費用中適當增收一定的比例作為保險金。這樣的做法,也可間接地解決在首階段諮詢工作中,有不少人士所反對的以公帑支付醫療事故賠償的問題。

醫患關係本質上是平等的民事關係,它要求將醫患雙方置於平等的法律地位上,給予平等的保護。也就是說,醫患雙方不應是利益對立的主體,醫患雙方都有一個共同的目的,就是治好病。醫患雙方的相互信賴是極為重要的,醫患關係應當建立在這種相互信賴的基礎上。因此,無論是在《醫療事故法》的立法原意上,還是在具體醫療糾紛的處理中,都不應將醫患雙方對立起來。醫方應對患者給予更多的關心和體貼,患者則應給予醫生更多的信賴和理解。只有這樣,才能正確地界定醫患關係,獲得醫療服務的最佳效果,最終有利於患者及大眾健康的改善,才能妥善處理已經發生的醫療糾紛,既保護患者的權益,]有利於醫療事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