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當局操弄政治並將之凌駕於法律之上

據中央社報導,台灣「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昨日針對中國國民黨有關大陸國台辦主任陳雲林等人赴台申請案所提出的「訴願」,召開聯審會議討論,並作出駁回「訴願」的決定,維持原來「不予許可」的決定。中國國民黨智庫是由於其提出邀請陳雲林等人赴台出席「國共論壇」的入境申請案遭到「境管局」以「不予許可」予以拒絕,於本月七日提起「訴願」的,「訴願書」於十二月十二日送抵「境管局」。

這是可以「想象得到」的結局。本來,台灣當局對陳雲林等人的入境申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就是一個政治上的決定而不是法律上的決定。當政治的理由凌駕於法律上的規定時,申請者即使具有更合理的理由,法律上的規定也是有著「給予許可」及「不予許可」的灰色地帶時,相關當局就寧可以「寧枉勿縱」的態度,偏重於作出「不予許可」的裁決。既然如此,也就必然會以同樣的態度、同樣的手法,來應付同樣的個案「訴願」。

實際上,就法律層面來說,陳雲林等人的赴台入境申請因是以「專家」身份出席「國共經貿論壇」,因而所適用的法律是《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該「許可辦法」的立法精神,是偏向於允許並鼓勵大陸專業人士赴台進行交流活動〔但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只是在其第八條規定,「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影響台灣地區重大利益情形或於兩岸互動有必要者,得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許可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台灣地區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顯然,台灣當局是以此法律條文,來「聯席審核」陳雲林等人的入境申請案的。但即使如此,該法律條文的立法原意,也只是「慎重審查」之意,且其立法目的是「專案許可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台灣地區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也是「偏緊」的「專案許可」,並無任何手續程序上「得不予許可」的字眼。由此,就法律層面而言,台灣當局是沒有理由對陳雲林等人的入境申請案是「不予許可」的。

然而,台灣當局卻是選擇了在政治層面作出抉擇。而其政治理由就是:陳雲林是大陸國台辦主任,且其赴台帶有統戰任務,故必須經兩岸政府單位進行對等協商……,云云。既然大陸方面拒絕進行官方協商,就據此而作出「不予許可」的裁決。這當然是表面理由,但似亦隱含了不滿及要反制「胡連會」的成果之意,因為大陸一直不理睬民進黨當局,冷暖心頭自知。

但我們翻遍「兩岸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及適用於陳雲林入境申請案的《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都未見有一字一詞是規定,大陸人民的入台申請,是必須進行兩岸政府協商的。這就暴露了台灣當局在處理陳雲林等人的入境申請案時,是將政治凌駕於法律之上,亦即要藉此申請案,達成迫使大陸方面同意在台灣當局尚未回到「九二共識」的情況下,就恢復兩岸談判,而且還是上升至「政府對政府」的對等談判的政治目的。台灣當局不是整日價鼓吹自己是「法治社會」,摒棄了「人治」嗎?而他們對待陳雲林入境申請案的拙劣手法,卻恰正是對此說詞的絕大諷刺。

因此,既然台灣當局的出發點,是要藉陳雲林等人的入境申請案,來挾帶販賣「恢復兩岸對等談判」的私貨,故國民黨提出的「訴願」就將會遭到被「打回頭」的結局,這已是可以預料。否則,台灣當局就豈非是自打咀巴,承認其政治圖謀破產?反正,台灣當局已是鐵了心要在此問題上進行政治操弄,國民黨即使是依據法律規定進行申訴,也是無可奈何的了。

何況,目前台灣地區的政治形勢,與國民黨提出陳雲林入境申請案時的情勢相比,已發生了頗大的變化:民進黨在「三合一」選舉中慘敗,黨內矛盾十分尖銳,民進黨和陳水扁的民意支持度均跌至歷史新低,黨內士氣也空前低落。倘在此時,民進黨當局不再進行政治操弄,而是回歸法律層面,讓國民黨「訴願」得直,就將會對民進黨當局的政治士氣造成甚大的衝擊。因此,民進黨當局是決不會「自毀擋火牆」,讓陳雲林「長驅直入」,挾著「胡連會」、「胡宋會」的餘威,「橫掃千軍如捲蓆」,捲垮民進黨當局執政的政治基礎的。

既然台灣當局在陳雲林入境申請案上暴露了其「不滿及反制胡連會」的狹隘心胸,及擔心將會使民進黨政情雪上加霜的恐懼心理,以及政治凌駕於法律、人治高於法治的踐踏法治咀臉,也既然美國白宮是樂見於陳雲林赴台交流的,那麼,提出申請案的國民黨智庫,似應理直氣壯,按照《訴願法》第四條的規定,繼續逐級「訴願」,先是向「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倘遭駁回,再向「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倘再遭駁回,就向「總統」提起「訴願」。即使明知是將會遭駁回,也要「逐級訴願」到底。因為這是法律賦予人民的權利,不宜輕易放棄。而且,「訴願」的級別越高,就越是暴露台灣當局的橫蠻無理,就越得到渴望兩岸交流互動的民眾的同情和支持,也使美國人更為厭惡民進黨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