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兩則消息,使人對之產生「交叉聯想」:一是自擴大內地居民「個人遊」及放寬往來港澳通行證申辦手續規定後,隨著內地居民來澳旅遊數目的急增,內地遊客在澳門犯罪的數字也有所增加,而犯罪的類型及內容也呈「多元化」發展,從「寶藥黨」到兇殺、禁錮等,不一而足,有些犯罪行為還是過去鮮見的,而警方抓獲的內地遊客犯罪嫌疑人數量也有上升趨勢。二是鑑於澳門監獄的監容量難以滿足到在囚人士數量上升的需要,當局已籌劃在路環九澳附近興建新監獄,初步規劃至少將會有一千五百個囚位。新監獄建好後,現監獄究竟是繼續使用還是移作它用以至拆卸,尚未有最後決定。
這兩則消息,啟竇人們思考如下的兩個問題:
一、新監獄建成後,應繼續保留舊監獄,但兩者應區別用途,亦即是實行已決犯監囚與未決嫌犯羈押分開處理。這是基於以下的兩個考量:A,新監獄盡管擁有一千五百個囚位,但卻與現監獄的八百個囚位,及現有受監人員九百二十多人相比,其實是容量並沒有增加多少。倘若撤銷或拆卸現監獄,新監獄的一千五百個囚位,可能過不了多久又將會告「滿座」,尤其是在博彩業開放及內地居民「個人遊」擴大發展的前景之下。因此,必須吸取當初看似「超前」、但在使用後卻又驚覺「滯後」的關閘聯檢大樓等公共建築的教訓。既然新監獄受種種條件限制,不能做到比一千五百個用位更為「超前」,就宜化廢為寶,繼續保留現監獄。這既是為了面對未來治安現實發展的需要,也是避免造成浪費,尤其是在現監獄只是使用了十五年,在一定程度上尚算是「新」監獄的情況下。
B、將已決服刑犯與審前及未決疑犯分開監禁,這是國際慣例,也是法治及人權保障的要求,當然更是獄政管理的需要。實際上,以內地為例,是將「看守所」與「監獄」嚴格區分開來。「看守所」是公安機關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場所,是管理收容審查人員的專門機構。它具有四個特徵:由公安機關與國家安全機關設置;羈押的對象主要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律規定實行「羈押」;實施武裝警戒。而「監獄」則是由司法行政機關囚禁犯人、執行刑罰的勞動改造機關之一,是對罪犯實行最嚴格監管的勞動改造場所。監獄主要是為那些刑期長、危險性大、不適宜在監外勞動的罪犯而設立的。並根據罪犯的刑期不同,分設重刑犯監獄和輕刑犯監獄。
鑑此,我們認為,新監獄建成後,也在澳門引進已決犯與未決疑犯分開羈禁的制度,讓新監獄執行名符其實的「監獄」職能,專門囚禁已決罪犯。而現監獄則改作類似「看守所」的場所,專門用來羈押待審或未決嫌犯。這樣,就既可物盡其用及滿足到未來治安形勢發展的需要,又可在此基礎上,解決「新舊兩個監獄,管理不便」的問題。
二、盡快與內地達成囚犯遣返原居地服刑的協議,將那些在澳門犯罪並已判決的內地居民,遣返內地服刑,以減輕澳門監獄的負擔。
目前,澳門已與內地簽署了民事領域的區際司法協助協議,也與香港簽署了囚犯遣返原居地服刑的合作安排協議。但因澳門與內地的刑事司法制度存在較大的差異以至法律衝突,至今仍未談妥兩地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協議。
另一方面,近年內地居民在澳門犯罪並被判刑的數目不斷增加,加重了澳門監獄管理的負擔。而令人感到尷尬的是,據說在內地的盜竊、慣偷集團中,流傳著這樣一種說法:在澳門犯案被捕及被判刑,並不是什麼可怕的事情,因為澳門監獄的吃、「住」條件比較舒適,而且還有冷氣「嘆」。因此,他們寧願在澳門「失手」,也不願在內地被抓。這也是引至內地居民在澳門的犯案率增加的其中一個原因。
因此,在澳門與內地之間尚未談妥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之前,宜參考澳門與香港、新加坡、葡國等國家和地區簽署的囚犯遣返原居地服刑的模式,先行並盡快與內地商談囚犯遣返原居地服刑的協議,這已是當務之急。這樣,一方面可以減輕澳門監獄的負擔,另一方面也可在某一個方面起到阻遏內地居民在澳門犯案的作用,亦即使到內地慣犯「即使失手也可嘆冷氣」的幻想破滅。
當然,倘若澳門與內地實行囚犯遣返回原居地服刑,在內地犯案服刑的澳門居民,也須被遣返回澳門監獄服刑。兩相抵折之下,澳門監獄的「收支賬」仍大致平衡。但將內地居民囚犯遣返回原居地服刑的效益,仍是大於在內地犯案的澳門居民被遣返回澳門服刑。
不過,由於澳門的刑事政策與內地存在差異,並在罪名、刑種及刑罰方面,有不同的標準,尤其是內地「刑法」中有「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澳門監獄如何執行這項附加刑,確是「考人」。這是有必要搞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