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昨日認為,澳門特區政府對今次「五一」遊行應當吸取的教訓之一,是面對日趨複雜的社會形勢,宜盡早設置突發事件應急機制。
實際上,突發性的社會危機事件,是當今世界各國各地區普遍面臨的問題。從地區性的暴力衝突,國家之間的外交摩擦,人畜共有的各種疫病,種類繁多的自然災害,到不斷發生的礦難、爆炸、森林大火、食物中毒、停水停電、人質劫持和各種恐怖事件,都會不同程度地影響到國家和地區的社會安全,形成各種各樣的社會危機,引起居民群眾的心理恐慌。
澳門是一個地方行政區域,一般說來,不會發生只有在國家與國家之間才會發生的社會危機事件,如外交摩擦等。但是,由於澳門正處於經濟及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尤其是出口工業的萎縮,博彩業開放並急速發展使其演變成「一枝獨秀」,使到部份民眾分享不到經濟發展的成果,而且貧富懸殊現象加劇,「基尼系數」有趨向突破安全線的危險,中小企業經營困難,政府部門的效率未能符合澳人的期望等,已使社會矛盾處於較為嚴重的瓶頸時期,比較容易造成社會失序、經濟失調、心理失衡等問題,形成一些不穩定因素。「五一」遊行就是一個警號,澳門人曾引以自傲,並曾引致鄰埠羡慕的「社會和諧」,其實已經受到社會矛盾加劇,隨時會爆發更為激烈的群體抗爭事件的挑戰。
目前,盡管澳門特區政務管治呈現「強特首,弱官員」之勢,但正因為幸賴作為「強特首」的何厚鏵,在澳門居民中享有極高而無人可比的威望,故而倘發生社會危機事件,以他個人的威望及號召力,將可很快就得以平息、解決。但遺憾的是,受「澳門基本法」連選連任不得超過一屆規定的限制,他不可能永遠據位。何況,在社會急速轉型發展中,澳門的淳樸小城風氣正在迅速流逝,社會正趨多元化發展,越來越多的外來因素影響著澳門的社會心理,單靠個人威望來領導特區的可行性也正在逐步流逝,人們更為追求法治和法制化管理。更要命的是,回歸六年來「強特首」未能很好地帶動起「強官員化」,「弱官員現象」仍很嚴重。一旦無人可比擬的「強特首」何厚鏵任滿卸職,接任者又無法繼續扮演「強特首」的角色,但「弱官員」卻就依然故我,在遇到複雜的社會危機事件時,就更將是「群龍無首」,亂作一團,使到社會損失更為加乘擴大。
因此,無論是在「強特首」時期,為加強法治、妥善地解決社會危機事件起見,還是在何厚鏵任滿卸職後,避免「弱特首,弱官員」難以應對社會危機事件,使之能依賴一套完善的社會機制去妥善處理出發,澳門特區政府都應及早設置社會危機管理機制,並為社會危機管理立法。
誠然,澳門特區目前已經存在某個領域的社會危機管理機制,如在保安領域的「民防」系統等;也已為某個領域的社會危機管理立了法,如《傳染病防治法》等。但是,這些僅止是屬於某個領域的危機管理體系,而不是全面的危機管理機制。因此,仍是有必要設置全澳性的社會危機管理機制,及為全澳性的社會危機管理立法。
在這方面,美國的社會危機管理機制,就值得借鑑。美國的社會危機管理機制/應急管理體系,是構築在整體治理能力的基礎上,通過法制化的手段,將完備的危機應對計劃、高效的核心協調機制、全面的危機應對網絡和成熟的應對能力,包容在體系之中。其中,何時啟動甚麼程度的應急計劃,眾議院、參議院對總統如何授權,決策機制如何形成,部門之間如何協調,都有章可循。在此基礎上,應急行動也井然有序,權責分明: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總體的局勢分析和部門協調;總統在議會的授權後具有軍事和經濟上的決策權;聯邦調查局牽頭負責調查解決危機;聯邦緊急事務管理局主要負責救援等危機事後處理;國防部等聯邦政府部門負責提供相關的技術支持和專門性的行動。政府按危機發生的不同領域將危機反應劃分為十二個領域。這些領域包括:交通、通信、公共設施及工程、消防、信息和規劃、公眾救護、資源支持、衛生和醫療服務、城市搜尋和救援、危險物品、食品、能源等。每一個領域中指派一個領導機構負責管理該領域的危機反應,各個機構各司其職。
如果說,美國的危機管理機制是屬於「國家級」的,不大適用於作為地方行政區域的澳門特區的話,那麼,台北市的緊急事件處理機制,則對澳門特區具有很高的可參考性。由馬英九市長在「八掌溪事件」後主持制訂,時任市府秘書長、現任副市長的陳裕璋研擬的《台北市政府緊急事件處理機制》文件顯示,台北市的緊急事件處理機制,有「防災會報」、「災害防救(處理)中心」、「緊急應變小組」、「前進指揮所」、「緊急事件處理小組」之設。並規定了緊急事件之認定和處理的標準和程序,以及各種災害、事件的緊急通報、處理的作業流程,還確定了「重現平時橫向、縱向聯繫,發揮整體緊急應變能力」的總方針。
而在內地中央層級,國人矚目的《突發事件應對法》按照立法計劃將在今年六月由國務院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草案提交審議前的準備工作正在抓緊進行。這份法律草案涉及的突發事件包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四類。平時管理與應急管理的轉換,成為貫穿這部法律的中心。
既然有現成經驗及資料借鑑,澳門特區就應有所作為,啟動設置社會危機管理機制及為處理社會危機立法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