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王叔文逝世談到行政主導與立法權關係 從王叔文逝世談到行政主導與立法權關係

據來自北京的消息稱,第七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香港、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香港特區籌備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法學系主任,著名法學家王叔文,因病醫治無效,不幸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九時三十九分在北京逝世,終年七十九歲。王叔文是新中國憲法學的開拓者和奠基人之一,長期從事憲法學理論研究,參與過憲法、港澳「基本法」等重要法律、法規的起草工作。作為法學權威,王叔文先後出版憲法學方面的專著二十二部,發表學術論文近二百篇。代表作有《憲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導論》、《論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等。據說,打倒「四人幫」後的第一批法學博士之一,曾任國務院港澳辦澳門司副司長,現任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的駱偉建,其博士研究生導師就是王叔文,其博士論文《一國兩制與香港基本法》,就是由王叔文指導完成。

這是繼蕭蔚雲教授後,又一位憲法學泰斗,而且還是港澳「基本法」起草工作中的擬稿者,駕鶴西歸。這不但是我國法學界尤其是憲法學界的一大損失,而且在實務上,也使目前澳門特區的「政制官司」--澳門特區中級法院判決特區政府所頒佈的《禁止非法工作規章》、《公共地方總規章》等行政法規「違法」,而特區政府已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失去一個可就澳門特區政制設計中「行政主導」與「立法權」之間關係提供諮詢意見,及了解當初「澳門基本法」在這方面的立法原意的法學理論權威詮釋機會。

其實,無須親自面詢蕭蔚雲、王叔文兩教授,只要翻閱兩老有關「澳門基本法」的著作,就得知他倆對「行政主導」與「立法權」之間關係的觀點與主張,及就此而對「澳門基本法」所作出的詮釋:一、「行政主導」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行政長官處於崇高的法律地位;行政參與立法程序;在立法會議事時,政府提出的議案應優先列入議程;行政長官有權依法定程序解散立法會以及其他。為了避免立法會作出不符合澳門特區整體利益的決定,行政對立法的制約是必要的。另一方面,為了防止行政專橫,立法對行政的制約也是必要的。

二、「立法權」則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澳門特區立法會是唯一行使立法權的立法機關;避免了過去「雙軌立法」體制帶來的行政機關代替立法機關立法的弊病,亦即行政長官不具立法權,不能制定法律;行政長官須向立法會負責。行政長官參與立法程序主要表現在:行政長官有權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行政長官有權向立法會提交法律草案,亦即擁有法律創制權。至於行政長官有權頒佈行政法規,並不等於是擁有「立法權」,因行政法規的性質和位階,都不能等同於法律。

實際上,蕭蔚雲在《一國兩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一書中指出,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的性質決定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地方政權的重要組成部份。只有它享有立法權,別的政權機構都不享有此權力。因為它又具有代表機構性質,所以行政機關必須執行它所制定的法律,對它負責。

而王叔文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導論》一書中指出,根據「澳門基本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作為立法機關的立法會,行使澳門特區高度自治權的一個重要方面,即立法權。行政長官不享有立法權。所有澳門特區的地區性法律,均由立法會制定,其法律地位具有獨立性和排他性。這與回歸前總督也享有部份立法權亦即實施「雙軌立法」,是完全不同的。

按照蕭蔚雲、王叔文的詮釋,回歸前澳督所頒佈的法令,在回歸後的法律地位等同於法律。但回歸後行政長官所制訂的行政法規,其法律地位並不等同於法律,而只能是作為執行法律的實施細則。因此,它也就不具回歸前的法令的法律地位,更不能修改、廢止回歸前的法令。如要修改、廢止回歸前的法令,只有立法會才擁有這樣的立法權力。

由於居民權利義務、刑罰等方面的內容,必須由法律來規範調整,故有關這方面的法律規範,只能是由特區立法會行使立法權制定法律,而行政長官及其有權制定的行政法規,是無權對此作出規範。

因此,終審法院在審理特區政府的上訴案時,有必要參閱蕭蔚雲、王叔文兩位憲法學泰斗的有關「澳門基本法」的著作,準確理解對「行政主導」和「立法權」的立法原意,作出正確的裁決,以維護澳門特區的法治形象及司法獨立。法治是永久的,有任期限制的行政長官的政治威望相對地卻不是長久的。過於遷就後者而犧牲前者,就將變成了「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