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澳門特區政府主導、港澳兩地專家聯手進行的「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第二期研究(二零零六)」指出,澳門市民對社團參與的比率並不如想像般高,只有不足一成受訪者表示會經常參與社會活動,百分之七十六點七的受訪者表示沒有或極少參加任何社團活動,百分之十五的受訪者表示會「間中參加」社團活動。為此,研究組組長、香港大學亞洲研究中心主任黃紹倫教授指出,這個問題值得注意。如果我們認為個人參與社團活動是組成社會資本來推動社會和諧、經濟發展的動力的話,澳門在這方面則似乎是相對較為弱些。
研究小組的調查結果和黃紹倫教授的這番話,打破了「澳門是社團社會」的「神話」。實際上,過去長期以來,包括內地出版品在內的各種政治、學術書籍及工具書,以及官方的結論和民間的認知,都是從僅得四十多萬人口的澳門,卻擁有三千多個社團,而政治建制成員包括澳門特區行政、立法機關的成員,又有不少是出身於社團領袖的表面現象,作出「澳門是社團社會」的結論,甚至還有人將社團戲稱為「澳門的半個統治力量」、「地下政府」。但這個研究結果卻顯示,由於有接近八成的澳門居民並不參與社團的活動,故所謂「社團社會」之說,是言過其實。即使是社團文化在澳門的政治生活中確實是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這種作用只能是「陽春白雪型」的,並不及於「下里巴人」。也就是說,社團的實質影響力,只及於社會上「來來去去這班人」的中上階層、專業人士及知識青年,大多數汲汲營生的普羅大眾,基本上就不知道「社團」為何物。再換一句話說,在澳門的社團文化中,也出現了嚴重的「貧富懸殊」現象:絕大部份的社團政治資源,集中在僅佔總人口百分之幾的社團領袖的身上,而這些社團領袖卻又是數十年不變的面孔,直到臨死仍要緊抓其既得利益,而且還是一個人壟斷幾個同質性甚高的社團的領導職位;而佔總人口中的多數的普通市民,卻未享有社團政治資源。
如果這個「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第二期研究(二零零六)」報告是發表在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共中央統戰部長劉延東訪問澳門特區之前,相信她在會見澳門各界社團領袖時的談話內容,就不僅止是「內強素質,外樹形象」,而必然將會更為強調社團工作必須深入社會各階層,將組織根基紮深伸廣,把全澳大多數居民凝聚、團結在愛國愛澳的旗幟之下,同心同德、風雨共濟地建設好澳門特區。
澳門擁有三千多社團,但經常參與社團活動的人口不到一成,亦即只有約四萬多人經常參加社團活動。如按「平均率」計,平均每十六個人就組織了一個社團。以此機械式的平均率衡量,澳門的「社團社會」充其量只不過是「蚊型社團」的社會。但實情又並非如此,因為一些著名的愛國傳統社團,如工聯總會、街坊總會等,其登記在案的會員人數,可能過千。這就顯示,即使是在經常參加社團活動的人群中,在社團人數方面也發生了「貧富懸殊」的效應--有些社團是「巨無霸」,有的社團則可能是「十幾個人、七八條槍」,甚至有的社團只是找來姨媽姑姐,湊足了社團登記所要求的人數,進行社團登記豎起招牌後,就算是在社團社會中佔據了一席「地盤」。
澳門的社團文化盛行,當然有其歷史背景原因,而且確實也在澳門的歷史發展進程中發揮了重大作用,這是不能一筆抹煞的。不過,近年突然有大量新的社團冒起,僅僅一年間便新增近千個社團,則已悖離了當年華人傳統社團愛國愛澳為社會的優良傳統,而帶有一定的功利性質--搶前為即將到來的第三任特首選舉和第四屆立法會選舉進行「種票」。另外,有的人近年熱衷成立社團,則是懷有其它個人目的。實際上,特首何厚鏵在一個公共場合就曾指出,「有人為了做領導而設立各式各樣的社團,領導層的人數更比會員的總人數要多,非常不正常,非常不健康。那些為做領導而做領導的人,每年只舉行一次周年慶祝晚會之類的活動,廣邀政府官員參加,目的只是為與眾官員合照和握手」。另有一個原因,可能是何厚鏵不方便說出的,那就是要利用「社團」的招牌來向政府申請津貼、資助。
面對澳門眾多社團良莠不齊,其中一些社團只不過是一個「空殼」,而另有一些人卻壟斷、佔據多個同類社團的領導職位的不正常情況,澳門特區有必要在充分尊重「澳門基本法」賦予澳門居民的結社自由和權利的同時,進行科學管理。首先要做好的,就是及早修訂《自由集會結社法》,為其引進一些有利於「內強素質,外樹形象」和「薪火相傳」的機制。比如,規定各社團在其「章程」中必須載明,其會員大會主席(會長)、理事長、監事長連選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在行業及專業社團中,其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應分由來自不同機構的會員擔任,不得重迭。任何人不得同時擔任同一行業內超過一個團體行業的領導機構成員,亦即不得在同一行業內的幾個團體的領導機構中交叉任職……等。
為了保障社團成員的會員權利,新的「社團法」亦宜引進一些有利於保障會員權利的條文內容。例如,規定社團領導機構收到會員的建議、批評案,必須進行討論審議,並應將審議結果通知該會員。另外,每屆領導機構的任期,不得隨意延長(當初會員投票選舉產生領導機構成員,是授權其在會章規定的屆期內工作,並無對其延期時段授予職權)。倘確有特殊原因必須延長任期的,必須得到會員大會的追認。透過這樣的合情合理規定,將澳門的社團文化引上健康發展的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