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圖藉為收容難民立法張揚「一邊一國論」

台灣當局大搞「法理台獨」的步子愈發頻密,而且也如水銀瀉地,無孔不鑽。不但是要在整體上推動「公投新憲」,而且也要在各領域滲透進行「去中國化」。各公營機構「正名」,是如此;修改歷史教科書,也是如此。而最新也最為隱蔽的一個做法,則是在「難民」身份上大做文章,藉為收容難民立法,而將大陸和港澳居民列為「外國人」,以凸顯和具體落實「一邊一國論」。這樣做,等於是否定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和「港澳關係條例」中對大陸居民和港澳居民「非中華民國政府管治的本國人」的定位。

台灣當局就為收容難民立法而大搞「一邊一國論」,緣於前日召開的「行政院院會」所通過的《難民法草案》。該《難民法草案》明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在其國籍國或原居住國外,因種族、宗教、國籍、屬法定社會團體或持特定政治意見,有充分正當理由恐懼受迫害,不能受該國的保護或因該恐懼而不願返回者,得向台灣當局聲請難民認定。該《難民法草案》並明定,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有前述認定情形者,除《難民法草案》另有規定外,依《難民法》規定辦理。《難民法草案》還明定,當事人向台灣當局申請難民認定後,得依個案情節,要求申請人先經聯合國難民高級專員辦事處認定或轉介。

另外,據有關人士轉述,一俟《難民法草案》獲「立法院」通過,「行政院」或其下屬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還將制定《難民法》的施行細則。其中對中國大陸居民和港澳居民中的「難民」身份的認定,將會包括法輪功學員、民運團體人士、地下宗教團體人士、持政治異議者……等。

本來,台灣當局按照國際慣例就收容難民問題進行島內立法,是其行政管理所需,無可非議。但問題是,台灣當局卻趁制訂《難民法》之機,將「一邊一國論」引進其中,亦即是將本屬一個國家內部的居民,當作是「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這就不但是嚴重抵觸聯合國《關於難民地位議定書》對「難民」國籍的定義,而且也是公然向北京作出挑釁:既是要在法理上大搞「一邊一國」,又是要在政治上公然挑戰北京的打擊法輪功、民運份子的政策底線。

實際上,按照聯合國《關於難民地位議定書》的規定和國際慣例,關於「難民」身份的確定,必須具備以下兩方面的條件:一、客觀條件。即該人羈身於其本國或經常居住國之外,且不能或不願接受其本國保護或返回其經常居住地國。這是難民與其他一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重要區別之一。依《關於難民地位議定書》第一條第三項的規定,某一符合難民條件的人如已自動接受其本國的保護,或於喪失國籍後又自動重新取得原國籍,或已取得新的國籍並受其新國籍國的保護,或已在過去由於畏懼遭受迫害而離去或躲開的國家內自動定居下來,則該人即不得再作「公約」定義下的難民而受「公約」的保護。二、主觀原因。即造成上述客觀條件的原因是該人有正當理由畏懼因種族、宗教、國籍、屬於某一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等原因而受到迫害。這是政治難民、戰爭難民與經濟難民的根本區別所在。依《關於難民地位議定書》上述同一條款的規定,除依國際聯盟主持訂立的有關協議、公約和議定書或國際難民組織約章而被認為難民的人之外,某一具有難民身份的個人如果因其被視為難民所依據的情況不得存在而不能繼續拒絕受其本國的保護或可以回到其以前居住的國家,則該人不得再受「公約」的保護。

因此很明顯:難民認定的其中一個要件,是非本國籍人。本國籍人即受遭受宗教、政治、種族等迫害,也不能說是難民。實際上,連台灣當局推出的《難民法草案》,也將難民的國籍身份固定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而並未將「本國人」涵括在內。而《難民法草案》卻將大陸地區居民和港澳地區居民列為適用對象,就顯然是要把中國大陸居民和港澳居民視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這是將「一邊一國論」偷渡於《難民法草案》之內。這種做法,完全違背《中華民國憲法》對「固有疆域」的述定,也完全抵觸「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和「港澳關係條例」中對大陸地區人民和港澳地區人民所下的定義。

值得注意的是,《難民法草案》更進一步意圖透過「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認定或轉介」的方式,將其對大陸居民和港澳居民視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的定位「國際法」,並尋求聯合國附屬機構的「背書」。當然,這亦有可能是台灣當局為朝向「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目標構築一個法理階梯。

由於「難民」問題是屬於「人權」範疇,而「人權」問題又是台灣地區藍綠各黨觸犯不得的禁忌,故相信《難民法草案》在提交「立法院」審議後,獲得通過的機率甚高。倘此,台灣當局的「法理台獨」活動,將又多了一項「法律基礎」。對此,必須予以高度關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