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組織成員重疊涉利益衝突不符法治精神 諮詢組織成員重疊涉利益衝突不符法治精神

立法會議員區錦新近日又有「大動作」,先後就「違法批款」問題,前往特區檢察院檢舉撥款予澳門科技大學的澳門基金會和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會。其所持的理由是,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行政委員會,和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會信託委員會、行政委員會的部份成員,同時也是科技大學董事會、基金會的部份成員,以致呈現身份重疊,有關批款活動存在著「利益衝突」,應被視為無效行為,予以撤銷。

盡管說,從嚴格的法治觀點看,正如檢察院辦公室主任黎建恩所言,相關個案應不觸及刑事犯罪,而是屬於行政違法,故區錦新向檢察院「檢舉」確是誇大了相關個案的性質(按:檢察院所承辦的個案應符刑事犯罪性質;倘是行政違法,則應是屬廉政公署進行調查的職責範疇),但他所提出的「身份重疊」的問題,卻是令人聯想到,澳門的的各類諮詢組織成員 「來來去去這班人」的陋習,確是需要進行重大改革了。

實際上,就以科技大學撥款事件的個案看,不但是澳門基金會領導層的組成人員和科學發展基金會領導層的組成人員,與科技大學校董會成員「身份重疊」,就是澳門基金會與科學發展基金會之間,也同樣是「身份重疊」。倘再將這些享有「身份重疊」「崇尚地位」的人士的履歷攤開來看,原來他們更是澳門特區政府各類型諮詢委員會的「固定人選」。這已不單止是人們經常詬病的「來來去去這班人」的問題,而是號稱為「澳人治澳」的澳門特區政府的各類諮詢組織,竟然高度集中以至是壟斷在這幾十位「社會各界代表」的手中。如果轉換一個較為「刁鑽」的角度來審視之,就是特區政府除了這幾十名「社會各界代表」之外,竟然不信任廣大的「澳人」。--如果特區政府在委任各類諮詢組織的成員時,是盡量避免身份重疊,讓更多的「澳人」參與的話,就不致於會發生區錦新所檢舉的「利益衝突」的問題。

實際上,隨著澳門社會民智啟動,對「依法治澳」、「依法施政」、「依法行政」的要求日高,以往一些「習以為常」的施政習慣,也就難以經得起「法治」的檢驗。這就如同台灣地區的馬英九,一生以潔身自愛、廉潔清新形象示人,人們也確是把他視為清廉楷模。然而,過去習以為常的將特支費視為「實質補貼」的老傳統,卻成了重挫他的廉潔形象,甚至被檢察機關視為「貪污嫌犯」的「罪證」。

同樣道理,澳門社會「來來去去這班人」的習慣做法,在過去是被視為「穩定社會」、「促進和諧」的優良傳統,並也確實是在過去的社會氛圍中,曾長期起到某些正面作用。但隨著廣大「澳人」對「法治」的要求日高,從嚴格的法制觀點看,「來來去去這班人」就形成了「身份重疊」的問題。在涉及到金錢、權利等利益時,還構成了「利益衝突」的行政違法問題。倘以此標準來回溯審視之,不但是科技大學撥款問題如此,其他各類諮詢機構,如經濟委員會、文化委員會、青年委員會……等,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著同類的問題。要妥善地解決此類問題,除了是要建立「迴避」機制之外,在委任各類諮詢機構的成員時,還應盡量避免「來來去去這班人」,擴大成員來源,呈現多元景象。

這種「來來去去這班人」機制,最令人反感的是,它是建基於唯有傳統社團領袖正確,其餘人皆不可信任的「排他」思維定勢之上。不利於團結大多數,更不利於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更遑論善於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而且,也不利於統社團內部的薪火相傳、後繼有人。其實,社會轉型、發展到今日,傳統社團已不能代表全體「澳人」,過去所引為自傲的「代表性」已受到極大的質疑。這從立法會選舉的直選中,傳統社團所得選票的比例,漸趨下降,就可管窺。何況,在「澳人治澳」的方針理論之下,凡擁護「一國兩制」、澳門繁榮穩定者,都應是參與「治澳」的「澳人」,而不能再局限於傳統社團的「代表」。或許,在傳統社團之外,擁有更多的公共事務人才。這種只偏重於從傳統社團物色「代表」,以至是「來來去去這班人」的各類諮詢組織成員委任方式,已經完全不適應澳門社會發展的形勢。今年「五一」、國慶的幾場遊行,從某個角度來說,就正是折射出,「 來來去去這班人 」的諮詢模式,已經不能反映全體「澳人」的心聲。

對此,特首何厚鏵並非沒有驚覺、意識到。他在《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就有一節「社會諮詢制度」,進行了認真的檢討,並確定了「規模重整和功能重整」的方針,決定要「全面擴大諮詢組織的成員數量,增加具備一定個人素質,擁有一定的公眾和界別認受性,尤其是年青有為的新成員,同時,注意吸納少數或新興社會階層的代表,讓不同的階層,以及同一階層的不同分支部份,在組織內都有自己的聲音」。但令人失望的是,二零零七年度很快就要過去了,二零零八年度的「施政報告」也正在草擬之中,而這項應在二零零七年度兌現的改革事務,卻仍只是得個「講」字,未有分毫兌現落實。既然如此,今後類似「身份重疊」、「利益衝突」的檢控,還將會陸續有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