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制修法應引進參選人迴避利益衝突機制 選制修法應引進參選人迴避利益衝突機制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昨日向立法會引介修改三項選舉法律的法案。此顯示,為因應明年第三任特首選舉和第四屆立法會選舉而進行的修改選舉法律的工作,已進入立法程序。

按一般慣例,第三任特首選舉在明年四月至六月間進行,距離現在約有一年的時間;而第四屆立法會選舉則在明年八、九月間進行,距離現在則有一年零三、四個月的時間。考慮到修改三項選舉法律的工作,關係重大,必須慎之又慎;再考慮到立法會即將休會「抖暑」,進行實際立法活動的時間並不多,再加上吸取上次修法時間匆忙而不夠過細,留下不少瑕疵的教訓,故修改三項選舉法律的工作必須有一個較為充裕的提前量,尤其是其中的《選民登記法》而言。因此,現在將修改三項選舉法律的法案進入立法程序,是適當的。

從陳麗敏司長的引介發言看,特區政府對修改三項選舉法律,仍然堅持先行集中提高選舉質素,加強打擊賄選力度,完善選舉制度,然後才考慮循序漸進地發展民主的思路。也就是說,將執行胡錦濤主席提出的「循序漸進推進民主」指示,置於未來式亦即當作是第三屆特區政府的責任,與本屆特區政府無關。

政府持此立場,有其考量,是否得當,見仁見智。實際上,「循序漸進」,既不是冒進躁進,更不是故步自封。其實,政府可以做得更有承擔,以符合特首何厚鏵在施政報告中所出的「變革與承擔」的精神。具體的做法,可以是一方面堅持現行的先行提高選舉質素,加強打擊賄選力度,完善選舉制度的思路;另一方面,則可延續回歸以來每屆立法會選舉都增加兩個直選名額的方式,在第四屆立法會選舉中增加兩個直選名額;及參考香港特區第三任特首選舉,在保留原選舉委員會架構、成員的同時,適當增加選委會成員名額的經驗,適當擴大第三任特首選委會的群眾基礎。這樣做,既不涉及改變現行選舉制度,因而說不上是急進冒進;也不是故步自封,而是在「量變」方面有所「循序漸進」,並可為日後社會各方對重大修改選舉制度有共識時,為對三項選舉法律進行「質變」的重大修改預作舖墊,以免屆時真正地面臨「突變」的問題。

即使是政府認為非要按照目前的構思計劃去修改三項選舉法律不可,也仍是遺留了一個「迴避利益衝突」的問題。那就是,應當在《立法會選舉法》和《行政長官選舉法》中,引進「利益迴避」制度。也就是說,凡是報名參加立法會議員或行政長官選舉的,都必須辭去一切與選舉有關的職務(選民資格除外)。比如,特首選委會委員倘報名參選特首,就必須辭去選委會委員職務。再如,已報名參選立法會議員者,就不得再兼任廉政公署所設立監察選舉活動的諮詢機構的成員。否則,很容易使外間產生如下的誤解:一、廉政公署為具有諮詢組織身分的候選人的「不賄選」作出「背書」,屬於「免檢品牌」,間接上暗示其他沒有兼任諮詢委員的候選人「不賄選」,有欠公平、公正;二、客觀上形成廉署插手選舉,為兼任諮詢基構成員的候選人「加分」的效果,抵觸西方國家或台灣地區選舉制度上的「意圖使他人當選或不當選」規定。

特區政府前段時間在總結對修改三項選舉法律的諮詢工作時,表示政府在諮詢方案中提出的修改建議,受到多數支持,甚至幾乎沒有反對意見。此語當然是反映了部分客觀事實,因為政府提出的加強反賄選措施,符合大多數澳門居民的意願,也就理所當然地予以支持。但這個說法卻是並不全面的,因為在諮詢過程中,也有不少市民、社團提出了其他方面的修改意見,其中有一部份已為政府所採納,但另有一部份未被政府接納,卻「提也不提」,這並不符合實事求是、客觀持平的作風要求。

修改三項選舉法律的草案提交立法會後,日後在審議過程中,能否獲順利通過?看來,由於立法會內的立法意見是支持該三項法案,應不會有大的波折。但不排除除了泛民主派「三人組」議員會提出較為急進的修改意見之外,可能也有一些希望能繼續連任的議員,為了自己的選情著想,而對修改《立法會選舉法》、《選民登記法》中的一些建議條文,尤其是法人選民資格年限等,進行「狙擊」。總之,立法會審議修改三項選舉法律的法案,不會風平浪靜。

(發自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