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澳合作框架協議應參考粵港有別於粵港 粵澳合作框架協議應參考粵港有別於粵港

在《粵港合作框架協議》的十一個「章」中,除第四章「製造業和科技創新」之外,其餘的第一章「細則」,第二章「跨界基礎設施」,第三章「現代服務業」,第五章「營商環境」,第六章「優質生活圈」,第七章「教育與人才」,第八章「重點合作區」,第九章「區域合作計劃」,第十章「機制安排」,第十一章「其他」等,其實基本上都可以適用於《粵澳合作框架協議》文本。當然,由於澳門與香港的情況並不完全一樣,故《粵港合作框架協議》中的一些細節,是不能照抄照搬到《粵澳合作框架協議》文本中去的。因此,在研擬《粵澳合作框架協議》文本之時,既要參考《粵港合作框架協議》,以節省時間成本,又要有別於《粵港合作框架協議》,以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反映澳門的特色。

比如,《粵港合作框架協議》第二章的「跨界基礎設施」,其中大部份內容是專門針對深圳──香港跨境基礎設施的,當然不能照搬來澳門,但可參考此精神來安排珠海──澳門跨界基礎設施。又如,《粵港合作框架協議》第八章的「重點合作區」,其第一條「深圳前海地區」,第二條「深港河套地區」,都具地理位置獨特特點,澳門根本不可「照辦」;而第三條「廣州南沙」,澳門也沒有實力參與。只有第四條「落實CEPA重點市」──以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東莞作為在廣東落實「CEPA」及「先行先試」政策的重點城市,率先探索落實「CEPA」的配套政策措施、行業規則和相關體制機制,明確香港服務業提供者開業所需的要求及程式,促進發展現代服務業,當中的「珠海」可以與澳門沾邊。

既然如此,正在研擬中的《粵澳合作框架協議》文本,倘有類似《粵港合作框架協議》的同類安排,就一定要有澳門的特色,突出澳門的特點。比如,在第二章「跨界基礎設施」中,除了粵港澳共通的港珠澳大橋項目,和廣州、深圳、珠海、香港和澳門等五大機場的聯席會議機制之外,有幾點是需要強調的。其一、是相對於廣深港高速鐵路及深港西部快速軌道交通等項目的規劃和建設,在廣珠輕已確定開通到澳門的支線後,廣珠鐵路現在的終點站是設在高欄港,是否也應延伸至澳門,至少是到橫琴蓮花口岸?其二、《粵港合作框架協議》對廣州、深圳、珠海、香港、澳門等五大機場的定位,香港為「國際航空中心」,廣州白雲國際機場為「我國門戶復合型航空樞紐」,深圳機場為「大型骨幹機場」,珠海機場則「發展航空產業」,唯獨未為澳門機場定位。可能是基於《粵港合作框架協議》只是規範廣東與香港的合作之故,而沒有寫上澳門機場的必要,但仍未免予人澳門機場「受到排擠」,「已邊緣化」之感。因此,在《粵澳合作框架協議》文本中,一定要明確澳門機場的定位,設法予以彌補。其三、在港口合作交流機制中的定位,香港是國際航運中心,深圳港、廣州港為樞紐港,其他港口為支線港和喂給港。也就是說,沒有承認珠海港的「億噸大港」規劃。但澳門因沒有深水港,卻白白浪費了澳門作為「WTO」單獨關稅區,及《澳門基本法》賦予澳門自由港的地位。是否應在《粵澳合作框架協議》中設法予以補救,以類似「小型自由貿易區」的方式,將澳門的自由港政策與廣東省內的某一深水港如湛江港等結合起來,互補長短,共同提升?

對將「著力保障改善民生,推進和諧社會」列為二零一零年「施政報告」第一項重點工作,正在追求「以人為本」、「提升居民生活品質」的澳門特區政府及廣大居民來說,最感興趣的應是《粵港合作框架協議》的第六章「優質生活圈」。尤其是其中第二條「醫療」中的「積極研究醫療機構溝通機制,完善雙方居民的轉診安排,推進醫療服務便利化。廣東對香港居民在粵就醫實行同等待遇,通過醫療保險公司提供意外急救醫療保險服務。」「發展中醫藥醫療保健服務,推廣中醫藥適宜技術,加強人才培養,共建雙方居民共用的中醫預防醫療保健服務網路。」第三條「 衛生及食品安全」中的「完善傳染病疫情資訊通報和聯防聯控機制,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合作,設立專責小組和專家組,提高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聯動能力。」「完善動植物、食品、農產品衛生資訊通報、協查和安全溯源機制,提高共同應對食品安全風險和突發事件能力。建立食品安全技術標準溝通及協調機制。加強雙方食品安全標準的交流合作。」「建立藥品安全監管資訊溝通和監督執法合作機制,加強藥品研發、註冊、生產、檢驗等方面交流與合作。」第四條「文化體育」中的「加強文化交流,聯合舉辦文化藝術巡演和活動,開展人才培訓與交流,培養演藝人員,興辦文化事業。」「聯合保護區域內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弘揚中華民族傳統文化,打造具有嶺南特色、體現中西融合的國際文化品牌。共同推動粵劇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促進傳統技藝相關產業發展,培育國際化文化經營機構。」「建設文化資源分享體系,推動圖書館、博物館、藝術館等資源相互開放,合辦文化展覽,互贈圖書資料,建立統一售票系統,為對方民眾提供便利。」「推進體育交流與合作,加強資訊溝通、人才培育,共同提高競技水準,繁榮體育市場。推進出版交流與合作,繁榮出版市場。」第五條「社會保障」中的「建立勞動關係和勞動監察協調合作機制,暢通勞動關係和勞動監察資訊溝通管道,雙方相關部門設立定期互訪機制,開展執法培訓與交流合作,研究促進雙方對用人單位在勞動法規方面的資訊溝通,探索兩地處理企業欠薪事宜。」「支援香港服務提供者到廣東舉辦養老、殘疾人等社會福利機構,廣東提供與內地民辦社會福利機構同等政策。」等內容,與正要扶持文化創意產業,在內地興建養老機構的澳門特區政府及相關居民來說,極具吸引力。因此,最新條文內容,也應在《粵澳合作框架協議》文本中得到很好的反映。而第七條「應急處理」,則應是澳門特區政府的責任,因  為香港特區政府已在廣東設立派出機構,為香港在當地的香港居民服務,但澳門特區政府卻是直到如今仍沒有向廣東派出機構,如果是靠粵澳普通聯系機制協助辦理並不是不行,但始終不如有派出機構辦理來得直接。

《粵港合作框架協議》中第七章「教育與人才」,幽默支持雙方高等院校合作辦學的內容。那麼,在《粵澳合作框架協議》文本中,是否可藉著澳門大學在橫琴設立校區,得以擴大落實?第九章「區域合作機制」中第四條的「旅遊合作規劃」對已被定位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澳門,更應有強化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