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會補選投票已於昨晚十時半結束。據香港事務處公布,全日投票人數的臨時數字為五十七萬九千人,投票率約為百分之十七點一。由此預見,由香港公民黨和社會民主連線發動的這次被賦予「變相公投」甚至是「全民起義」意義的立法會補選,已經徹底失敗。即使「公投五子」都能當選而重返立法會,其反對「政制改革方案」的囂張氣焰,也已被打掉了一半。甚至如一些評論員所言,「公投五子」此舉已是「政治自殺」。
實際上,「公投五子」最初策動「五區公投運動」時,是躊躇滿志地宣稱「公投」倘取得百分之五十的得票率便是獲得大勝的。今年一月十一日,公社兩黨高調地舉行記者會,公民黨秘書長陳家洛宣佈,兩黨商定以五成投票率作為「公投」目標。如果投票率低於五成,或總得票率低於對手,便會承認失敗,在此情況下,「不排除會在不情願的情況下,支持政府的政改方案」。陳家洛更強調,他們「不會輸打贏要」。黃毓民也聲稱,如果有逾一百萬人投票,或公社兩黨五位候選人的得票,當年民主派得票不相伯仲,就是極大震撼,「無論你如何解讀,政府都要向這七十萬、八十萬人去解釋,這個是人民意願通過一個投票箱的表達」。但由於反應冷淡,公社兩黨不斷修改「勝利」指標,一再「打折」,以掩蓋「公投」不得人心的真相。但就在投票日的前兩日,公社兩黨仍在聲稱,由於「公投」沒有建制派參與,故如果投票率達到三成,就等於是所有支持泛民主派的選票都已完全開出來,就已經是大勝利了。
但是,點票的結果,只有不到六十萬人前往投票,投票率更是打破低位歷史紀錄的百分之十七點一。這就是說,按照公社兩黨的邏輯,不但是不支持泛民主派的選民沒有出來投票,連一向支持泛民主派的基本選民,也不是百分之百地出來投票,致使民主派流失了約四成的支持率。實際上,觀察過往三屆的投票率,二零零零、二零零四、二零零八年分別為百分之四十三點五七、百分之五十五點六四和百分之四十五點二,平均為百分之四十八點一四。若泛民主派與建制派為六四之比,假設在全部泛民主派選民都如常在「公投」中投票,即使是扣除了拒絕投票的建制派所形成的投票率,昨天的投票率也應為百分之二十八點八八。然而,昨天的投票率只有百分之十七,也就是泛民主派流失了十一點七個百分點的選票,亦即是約佔四成的支持率。
為何會造成這樣的結局?這當然首先是大多數選民並不支持「公投五子」請辭後再補選,變相就普通議題進行「公投」的做法,勞民傷財有關。而在技術層面上,「公投五子」平日的某些行徑,也令一些泛民主派的基本支持者覺得反感而不去投票。另外,除了「公投五子」外,其餘「公投B隊」是一群不見經傳的年輕人,再加上港人普遍認為這次補選是港費公帑,影響投票意願。
其實,那些「民主派」們,口口聲聲說是要爭取民主,但他們的行徑,卻是打著「民主」的旗號反民主。他們在策動「公投」之前,就沒有廣泛吸納選民意見。這就使一些本來也希望香港能早日實現「雙普選」的選民,就感覺到由這種并不民主的人去爭取民主,等於是與虎謀皮,倒不如支持港府的「政制改革方案」--盡管他們也並不完全認同「政制改革方案」的安排,但畢竟港府在推出「政制改革方案」之後,確實是進行了諮詢各界意見和建議的工作,有那麼一點尊重民意的意味。因此,「公投五子」的自取其辱,也等於是給建制派陣營提供一個口實,去推行他們的「政制改革方案」。在這個層次上來說,「公投五子」策動「變相公投」,反倒是為香港的民主進程添上一層阻滯,因而成了民主派的一塊絆腳石。
公社兩黨之所以落得的如此下場,固然是因為他們策動的「變相公投」,不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規定,沒有法律基礎,也沒有法律效力,特區政府不會承認。不過,即使如此,建制派也需吸取教訓,設法堵塞漏洞。實際上,盡管香港法律並無公投機制,但「公投五子」仍要鑽香港法律的漏洞,說是「法律沒有規定就可進行」。因此,日後應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及有關憲政精神——香港并非是一個獨立政治實體,根本不存在所謂「主權在民」的問題,當然也就沒有「公投」的法理依據,堵塞這個漏洞。另外,也須針對黃毓民等人並非因去世、須公職回避等原因辭職而致產生空缺需要進行補選,亦即是「非正常離職」下的補選的情況,引進某些機制,提出和審議通過修改規范立法會組織和選舉的法律提案。其內容包括:一、辭職的議員不能參加同一屆任期內的補選。實際上,「辭職不得再選」,這是很多國家和地區在公職選舉制度中設立的其中一項限制措施。因為選民選出民意代表,是希望民意代表能盡心盡力為他們工作,而辭職等於是有負選民的委托,違反民意。既然這些人可以漠視選民的意愿和利益,就等於是放棄自己的參政權利,因而在同一屆任期內不得再選。既然能以「請辭」來對抗憲制,「請辭」後就沒有必要再透過參加「補選」來再進入建制當議員。何況,「補選」勞民傷財,在違背選民的投票選擇抉定的同時,也糟踏廣大市民的納稅義務和熱情。二、因議席出缺而需進行的補選必須有條件限制。可參考台灣地區舊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八條之一第一款關於「區域、山胞選出者,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期補選。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時(按:當時「立委」任期為三年),不予補選」的規定,確定倘一個選區的議員缺額未達二分之一,即不作補選處理;即使是同一選區內的議席缺額超過二分之一,但其所餘下任期不足三分之一,也不須補選。以免勞民傷財,尤其是被泛民作為經常玩弄「每選區辭職一人」的手段,來實施「變相公投」的低成本、高政治收益的法律漏洞。規定在原定任期內辭職不再參加補選,防止一些人惡意濫用法律提供的辭職補選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