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偵查貪賄犯罪與保障人權之間取得平衡 在偵查貪賄犯罪與保障人權之間取得平衡

澳門律師公會昨日主辦《反貪與法治》研討會。會上研討打擊貪腐應否採用特殊手段,如竊聽、臥底等。廉政專員馮文莊表示,在不違背《刑法典》和《刑事訴訟法》基本原理,尤其在尊重人類的尊嚴和價值的前提下,可對有組織犯罪及貪腐行為訂定特別規則。馮文莊還指出,訂定特別規則並非例外的制度,亦有明確的適用範圍,歐盟及其他先進國家和地區可作為例子。他並強調,特別制度並非允許隨意侵犯人權,相反是更好保障人權,限制公權機關,尤其調查機關濫權的可能性。

打擊貪腐的偵查工作要採用竊聽、臥底等特殊手段,與保障人權形成了一對矛盾,並涉及到法治形象問題。因此,這個研討會由曾經強烈批評廉政公署在偵查「歐文龍貪腐案」中忽略程式正義的律師公會主辦,就顯得具有特殊意義。律師公會是要提醒廉政公署,在草擬使用特殊手段的法律草案時,必須同時兼顧實體正義和程式正義,才能彰顯司法正義。否則,只是強調其中的一點,就無法彰顯澳門特區的司法正義及張揚澳門特區的法治形象。

無可置疑,為了打擊貪汙受賄犯罪活動,在面對著貪汙受賄案件的作案者大多具有較高的智商,並程度不同地掌握反偵查手段的情況下,傳統的偵查方式已經遠遠達不到當前偵查工作的要求。為了應付反貪腐鬥爭形勢的新變化,有必要採用特殊偵查手段,以彌補傳統偵查手段的不足。因此,在偵查貪汙受賄案件中採用特殊手段,確是很有必要的,且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實際上,現在就是連法制十分嚴謹、人權主義高張的西方民主國家,在進行包括貪汙受賄在內的各類刑事犯罪案件的偵查過程中,都使用了特殊手段。但正如廉政專員馮文莊所言,使用特殊手段必須在在不違背《刑法典》和《刑事訴訟法》基本原理,尤其在尊重人類的尊嚴和價值的前提下進行。特別制度並非允許隨意侵犯人權,相反是更好保障人權,限制公權機關,尤其調查機關濫權的可能性。為此,必須構建嚴謹的法律制度,並加強對特殊偵查的監督,建立對非法特殊偵查行為的制裁機制。

其實,特殊偵查手段,並不止是竊聽和臥底,還有其他手段,包括誘惑偵查、測謊等。其中臥底偵查,澳門已頒布的《有組織犯罪法》設立了對黑社會犯罪的偵查臥底制度,並明確規定臥底人員依法作出的特定犯罪行為不受處罰,廉政公署在研擬反貪賄偵查使用特殊手段的法案時,可以根據反貪賄鬥爭的特點和需要,參考《有組織犯罪法》所規范的偵查臥底制度。而其他的特殊偵查手段,相信廉政公署在偵查實踐中,或會使用,但仍缺乏法律保障。這就牽涉到經過採用竊聽等特殊偵查手段所獲得的證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甚至是被犯罪嫌疑人反告「違反基本法保障通訊自由規定」的問題,在法院審理時可能會遇到障礙。因此,制訂相關法律制度,以支持在偵查貪賄案件中使用特殊偵查手段,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強化澳門特區法制和法治形象的需要。在這方面,應當參考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驗。

正如前述,澳門已經立法為偵查黑社會犯罪採用臥底手段提供法律地位,該手段可引介推廣至反貪腐鬥爭中去,故為節省篇幅,本文不予評析。至於竊聽,又稱「監聽」,主要是指偵查機關在未征得當事人許可的情況下,通過安裝監聽器材取得當事人通話內容的一種秘密偵查措施。由於監聽的秘密性,不用與嫌疑人進行面對面的接觸,能夠使偵查更加順利和隱蔽,而且更加貼近真相,使辦案人員真正掌握有價值的線索和案情,大大提高偵查的成功率,增強偵查機關辦理案件的效率和定案準確度。同時,可以改變以前過於依賴口供的傳統辦案方式,避免冤錯案的發生。但是,竊聽未作「發話人」或「受話人」的同意而對其談話的內容進行截聽,嚴重地干涉了居民的通訊自由權和隱私權,有違反《澳門基本法》第三十二條關於「澳門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規定之嫌,與現代社會的法治理念相悖。因此,各國各地區均對竊聽的對象、適用範圍、條件、權限、程式等問題作出了專門規定,以防止濫聽被偵查機關不當地濫用。而《澳門基本法》第三十二條也有「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關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訊自由通訊秘密」的規定,這就要求必須為刑事司法機關和廉政公署使用竊聽特殊偵查手段提供法律依據和保障,這就要求必須為採用竊聽特殊偵查手段立法。

實際上,世界各國各地區在關於竊聽的法律制度中,大致上都遵循了法律保留原則,亦即指政府幹預人民自由權利的行為必須有法律上的依據,不允許政府以辦案需要為藉口違反法律。竊聽的行使會干涉公民秘密通訊的自由,因此必須用法律加以規制。為此,世界主要的國家都陸續對竊聽進行了立法。美國國會於一九六八年通過《綜合犯罪控制與街道安全法》,對運用了電子的、機械的及其他手段竊聽任何電子通或口頭會話的問題作出了詳細的規定。英國議會於一九八五年制定了《通訊截獲法》,日本國會也於一九九九年通過了《關於犯罪偵查中監聽通訊的法律》,我國台灣地區於二零零零年頒佈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法國國會於一九九一年將監聽的一般條件、許可權和基本程式的法律併入《刑事訴訟法》。以上一些國家和地區對監聽等特殊偵查手段的立法實踐證明,在現代刑事偵查活動中各國和地區基本上都採用了相同的特殊偵查手段,但這些涉及到公民重大權利的特殊偵查手段必須得到了法律或判例的確認,亦即必須將特殊偵查手段法制化。因此,澳門特區要在反貪腐偵查中使用竊聽等特殊偵查手段,就必須先行立法,光是靠現行的法律,是并不足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