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收附加費違法,當局已下令從速糾正

【本報訊】消費者委員會向本澳旅行社發出問卷,了解旅行社在消費者使用信用卡時,是否在交易上附加額外收費,結果顯示部份旅行社確實這樣做。消委會指出,此舉是違反現行法例,專責門部已跟進,要求旅行社從速糾正。

第16/95/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對使用信用卡或類似的電子貨幣有如下的規定:“如使用本地或外地發出之信用卡或提款卡、消費地點之電子付款機及其他類似之方式,在澳門地區支付財貨或勞務時,均以澳門幣為之,不允許以上述義務為藉口在所協定之價格或交易金額上附加負擔。”

消費者投訴有旅行社收取信用卡附加費,消委會除轉介相關部門跟進外,為瞭解本澳旅行社收取信用卡額外費用的情況,消委會早前向本澳各旅行社發出問卷,在收回的五十多份問卷中顯示,超過半數知悉16/95/M號法令的規定,但仍有三成多的旅行社在消費者使用信用卡購買旅行團、代訂機票及酒店服務時附加額外費用。消委會已將調查的資料轉交該法令的有權限部門金融管理局,金融管理局回應消委會問卷調查結果中指出,該會的調查顯示,本澳目前仍有為數不少的旅行社仍未知悉及未有嚴格遵守第16/95/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金管局已通報了監督旅行社運作的旅遊局,要求旅遊局督促本澳旅行社遵守現行法例,禁止旅行社向信用卡使用者收取任何額外附加費。

消委會強調,該會繼續透過不同方式,關注旅行社及其他商號是否向消費者收取信用額外費用,同時建議消費者購買任何旅遊服務時,若想使用信用卡或其他繳費方式取代現金繳費,必需先詢問旅行社有關手續費或附加費的問題,如權益受損應向消委會及相關機構部門投訴或反映。

根據第16/95/M號法令的規定,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在信用卡的消費交易中附加費用,消費者以信用卡消費時,對方徵收任何附加費都屬違規法,消費者有權反對及投訴。

這次的調查結果已刊登在消委會最新出版的第二百零八期《澳門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