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修訂續諮詢公眾,批地免招標須公開聽證

【本報訊】《土地法》修訂諮詢文本建議土地批給若豁免公開招標,須進行公開聽證。

豁免公開招標須公開聽證

工務局就修訂土地法繼續舉行諮詢會,收集社團的意見。工務局介紹,修法主要是明定政府管理土地須遵守的原則,以便完善土地批給制度。豁免公開招標將引入專用批給制度,限制改變批地用途,提高公眾參與度,引入公開聽證制度,考慮增加溢價金,加重處罰霸佔政府土地的行為。

諮詢文本建議將來批地分三種形式,分別是:租賃批給、臨時佔用、以及專用批給。租賃批給將為主要的批給制度,租賃批給的期限不得超過25年,續期每次不得超過10年。臨時佔用是針對臨時使用及不宜設立永久性權利的地段,僅可建造臨時性建築物或設施。准照的佔用期限為1年。固定不可拆卸的設施,若屬公益情況,可將公產土地作專用批給。例如:可燃物販售站、道路交通輔助服務站,以及電訊、電力、天然氣或水等公共服務設備。專用批給的期限不得超過15年,續期每次不得超過5年。

諮詢文本規定,土地批給事前必須公開招標。但基於公共利益可豁免公開招標,包括:發展不牟利的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興建公用事業設施;落實鼓勵產業適度多元化政策;參與由行政當局發起的城市建設計劃。

工務局稱,凡屬落實鼓勵產業適度多元化政策,以及大型建設計劃確定批給用途等而可豁免公開招標,必須事先進行公開聽證,並須在完成土地批給程序前,透過適當方式向公眾公佈合同的主要內容。

諮詢文本亦引入反映市場價格的參數,計算溢價金的參數中,除了原有的土地位置、批給用途、溢價、建築成本外,還加入通脹指數及對上一次公開招標的判給價。

加重閒置土地處罰

街總副理事長梁慶球認為,過去屢屢出現批地不發展,長期丟空,囤積居奇,待價而沽的情況,這些情況今後要嚴肅處理。土地在一定期限內不發展,政府就必須收回。他建議加強管理土地用途的更改,所有批出土地,發展商絕不能意更改用途,除非政府基於公共理由提出更改。

梁慶球指霸地罰則雖提高,但仍未夠阻嚇力,希望再加重處罰。他認為,法律條文應詳細列明收回土地的情況,對不斷更改圖則延緩開發土地的行為也要有機制處理,以確保土地依時發展。他指出,民事索償與加強罰則無關。

中華新青年協會副理事長余韶州表示,文本諮詢期不很足夠。落實產業適度多元化政策可豁免公開招標未有清楚定義及監管機制,令公眾易生疑慮。他指,換地的條文對土地價值、溢價金沒有細化,可能再犯“依法處理”實質上是官商勾結的問題,令市民再失去對政府管治的信心。

被問及《土地法》與《城規法》應以那個為主時,長賈利安稱,兩個法律互相配合,息息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