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網絡私隱權談到應預為「人肉搜索」立法 從網絡私隱權談到應預為「人肉搜索」立法

政府發言人辦公室將於今天舉行新聞發佈會,宣佈在互聯網上發佈個人資料應注意的事項。而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也於昨日公佈《在互聯網上發佈個人資料的注意事項》,指出隨著互聯網的普及,使用互聯網作為訊息發佈、傳遞的情況愈來愈普遍,當中有不少訊息是個人資料,鑒於第八/二零零五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實施,愈來愈多市民開始討論,有關的行為是否受《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而一旦受該法律規範,又會不會出現對言論及出版自由造成不適當限制的情況,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制定了《在互聯網上發佈個人資料的注意事項》,供社會各界參考。

而從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網頁所公佈的《在互聯網上發佈個人資料的注意事項》看,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所指的網絡隱私權,主要是屬於公私機構和個人在互聯網上發布涉及個人資料是否侵犯個人隱私權的問題。這就使到人們也想起了目前正在興起的互聯網「人肉搜索」活動,是否也是屬於侵犯個人隱私權,以及如何在保護個人隱私權與公民知情權以至揭發貪腐行為的權利的問題。

所謂「人肉搜索」,是指是一種以互聯網為媒介,部分基於用人工方式對搜索引擎所提供資訊逐個甄別真偽,部分又基於通過匿名知情人公開資料的方式搜集資訊,以查找人物或者事件真相的群眾運動。「人肉搜索」有時也造就了網路爆紅現象。「人肉」一詞表明人工的介入在搜索過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以區別於基於演算法的傳統機器搜索。在內地文化圈「人肉搜索」一詞最早來自「貓撲」網站,單純的用人手工操作的意思。「人肉搜索」在港澳地區亦被稱為「起底」。香港文化圈的所謂「起底」發源于高登討論區的高登大軍,和內地文化圈的所謂「人肉搜索」雖然名稱不同,但卻有著幾乎完全一致的發展軌跡,因此純粹從技術角度上看亦可認為是另類的「人肉搜索」。但是囿于香港文化影響力的局限性以及香港網路社區的相對封閉性,使得「起底」並不擁有可以與「人肉搜索」比擬的社會影響力。

一般來說,「人肉搜索」的起因是一起事件。這個事件可以是犯罪行為(如汽車撞人後逃逸),或者是不違反法律,但為主流道德觀所憎惡的行為(如丈夫婚外戀導致妻子自殺),甚至只是一個不合常理的事件的主角(如「很黃很暴力」)。事件發生後,相關人或對事情真相好奇者,往往在網路論壇上發表帖子,列出已掌握的人物資料,號召線民幫助查出該人的身份和詳細的個人資料。而回應者通過互聯網,人際關係等手段,尋找到更多的資料,並以總結形式再次發佈網上。由於互聯網的發達和參與人數眾多,「人肉搜索」的效率和成功率要比傳統方式高很多。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南京市江甯區民政局局長、江甯區房產局局長周久耕在對房價問題放出查處低於成本價銷售樓盤的開發商的高論後,引起線民不滿。在線民搜索出周久耕在一次會議講話時抽的是一千五百元一條的天價煙以及戴名表、開名車,與職務收入不符,而被有關部門關注。二零零九年十月,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周久耕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

但「人肉搜索」導致肇事人的姓名、身份、家庭位址等個人資料被廣泛公佈,而且常常會涉及其家人。因其侵犯隱私權,而常與所在國的法律相抵觸,因此受到一些人的批評,被指為「網路暴力」;但有時也是法律及司法檢警系統過於落後,民眾自力救濟的現象(例如我國台灣地區有很多人批評司法制度不願意主動偵辦虐待動物事件、處罰也過輕)。同時因為許很多時候「人肉搜索」的物件並未違法,可能是做了一些與主流道德相違背甚至只是不符合常理的事情,「人肉搜索」也就往往是一種過激的行為。

可以說,參與「人肉搜索」的線民,有時是出於正義感,但也有一些人是抱著一種不負責任的「起哄」的心態去參與其中,而不考慮這種行為是否適當。因此,就現在的趨勢來看,「人肉搜索」是一把雙刃劍,在伸張正義、進行道德評價的同時,還帶來了另一些與法律法理有關的侵權問題。比如一涉及到具體的被搜物件,難免會牽涉到家庭住址、聯繫電話、就職單位及親朋好友等屬於個人隱的情況。這些原本不願被公之於眾的資訊通過網路迅速高效地被廣大線民知曉並呈幾何狀無限擴散,不但幹擾了被「人肉」者的正常生活,也常常影響到其親友。但是,被「人肉」的主體常常主張其隱私權應受保護,卻未注意到事前的自我保護,把自己詳細的個人資訊(如電話、電子郵件、照片、行業等)留在博客上或其他有可能被公開的地方,方便了他人查詢,使繁複的搜索變得易如反掌,輕易可鎖定「人肉」對象。

近期內地有的地方政府非常重視這類網路侵權行為,用行政法規的形式,明確對「人肉搜索」說「不」。《徐州市電腦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經江蘇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並於二零零九年六月一日起生效。該「條例」對電腦安全等級管理、保護措施、禁止性的行為、法律責任等,作出了詳盡規定。根據這一「條例」,未經允許,擅自散佈他人隱私,或在網上提供或公開他人的資訊資料,對發佈者、傳播者等違法行為人,最多可罰款五千元;情節嚴重的,半年內禁止電腦上網或停機;一些違法的單位,還可能面臨吊銷經營許可證或取消聯網資格的處罰。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其第三十六條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鏈結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去年四月,台灣「立法院」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舊稱《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原加入了公開他人個人資料(包括照片)需經該人同意的條文,由於有「妨害言論自由」等爭議,在「立法院」審查二讀通過後再行緊急復議修改,修改後的條文排除了新聞報導及公眾利益等狀況,例如民代或名嘴揭發官員弊端而公開私人資料,以及虐待動物或破壞物品等行為照片或影片貼在網路時,網友為找出犯罪者而進行的「人肉搜索」行為。

澳門互聯網上也曾出現過「人肉搜索」的「初級階段」活動,但尙未形成風氣。既然「人肉搜索」有可能嚴重侵犯個人隱私權,也既然《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條文規定保護居民的隱私,是否可以走在前頭,對「人肉搜索」活動進行類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公佈《在互聯網上發佈個人資料的注意事項》的指引,甚至專門為之立法?這是值得探討的。

(發自貴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