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死刑的當代命運

死刑的社會態度

在多種情緒交叉之下,對貪污受賄數額巨大的官員直接處以死刑成為相當一部分民眾的態度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擬取消13項罪的死刑。

自從30多年前中國開始恢復法律秩序以來,死刑之爭論亦有之,但廢除死刑的說法還從未這樣登堂入室。

無論歷史的原因,還是現實的背景,在此問題上,各方面的認識都存在差異與矛盾。當這一命題提出之後,不單引起社會的關注,也無疑會給決策者帶來智慧的考驗。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在作草案說明時表示,此次刑法修改的重點,即完善死刑法律規定,適當減少死刑罪名,調整死刑與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間的結構關係。他坦言,刑罰實際執行中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輕等問題。

一次留下記憶的通報批評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儲懷植在接受本刊採訪時即表示,此次刑法大修減少13項死刑罪名,“是動了刑法之根本”。中國犯罪學研究會常務理事、華東政法大學教授游偉也說,對此大的動作,多少有些意外。

而據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介紹,1997年修訂刑法典前,我國刑法立法中死刑罪名多達71個。儘管1997年後罪種數略作減少,但仍保持了68個死刑罪名。

趙秉志及其所在的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數年前曾組織完成一份死刑改革報告,對14項死刑罪名的廢除做出論證,其中11項被納入此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廢止死刑的範圍。

新中國第一部刑法典其實誕生於1979年。對於“79刑法典”,當時主持中央政法工作的彭真在立法說明裏闡述:中國現在還不能、也不應廢除死刑,但應儘量減少使用。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文認為,“79刑法典”較好地貫徹了“少殺人”的政策,學界也普遍對其給予了較高評價。但此後不久,中國的死刑政策發生了重大轉變。

最突出的表現是死刑適用範圍急劇擴張以及死刑核准權下放:前者使死刑罪名數約達80個,占同時期罪名總數近三分之一;後者讓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案件死刑核准權下放至省級高級人民法院,這些案件包括殺人、強姦、搶劫、爆炸等。

隨之而來的“嚴打”運動再添了一瓢油。有媒體報道,“嚴打”第一年即有死刑案例2.4萬個,其門檻甚至低至“搶劫一個蘋果”。

“這一時期我國的死刑政策已由原來的儘量減少適用,轉變為死刑擴張適用。”這令張文等學界人士不悅。

據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作富回憶,以高銘暄、馬克昌、趙秉志為代表的一批刑法專家這時已開始呼籲逐步減少、廢除死刑。高銘暄、馬克昌都是中國刑法界的泰山北斗,並稱“北高南馬”,其弟子如陳興良、邱興隆、胡雲騰等如今都已是刑法界學術中堅或刑事司法界的權威專家。

據邱興隆回憶,他的導師高銘暄較早地在相關會議上反對過多使用死刑,說中國自古以來“賊無死罪”。高銘暄此言針對的是198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的決定》,該決定將包括盜竊罪在內的7個罪名的最高刑都設為死刑。

但高銘暄的意見無人理睬。

一年後,首次將“依法治國”概念引入黨內文件的某知名法學家,聯合10名法學家給中央寫公開信,認為“嚴打”會傷及剛剛起步的法制建設,特別是對多用死刑提出異議。邱興隆後來聽到了對這10名學者的通報批評。

一直傳達至高校基層黨支部的通報批評,傳遞出明確信號:既定政策不容置疑。

某種悲觀情緒在學界的一部分人中逐步蔓延開。1987年,24歲的刑法學博士研究生邱興隆準備挑戰數量劇增、且還在持續增加的死刑立法。高銘暄提醒他,此時以死刑作為博士論文選題“不合時宜”。

1997年的分歧

“多殺”的情況到新中國第二部刑法典出臺前夕出現了轉變。

現任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所長的胡雲騰,當時也是中國人民大學的一名刑法學博士。因為持續關注死刑問題,學界將他戲稱作“胡死刑”。

1995年,他在自己的專著《刑法通論》裏提出“百年廢除死刑”的“夢想”:2010年,死刑罪名限制在15個、死刑復核權全部收歸最高院、死刑實際適用數量降為當時的十分之一;2050年,基本廢除死刑,只保留故意殺人、叛亂、恐怖活動等兩三種死刑;到2100年,法律上沒有死刑,實踐中也不再適用死刑。

新刑法出臺前,胡雲騰與時任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所長的劉海年聯名上書全國人大法工委,建議在刑法修訂時大幅減少死刑罪名。

1996年底,高銘暄則在一次會議上就將要提交審議的《刑法修訂草案》發言,建議削減死刑規定。他認為,對於非暴力性的財產犯罪和經濟犯罪,原則上不應適用死刑。

但限於當時的社會治安形勢,學者這方面的建議幾乎沒有在修訂後的刑法中得到體現。

據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文分析,“97刑法典”中的死刑罪名最終定格在68個,占罪名總數的16.5%,較1979年刑法的22%,以及97刑法修訂前的31%來說,無疑是近20年以來最低的,“但實質上並沒有太大的變化,數量上的減少主要是立法技術所致,新刑法典對死刑問題較為慎重。”

時任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的王漢斌在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作修訂說明時也承認,對於死刑數量原則上不減少、也不增加。

“97刑法典”雖然沒有根本上減少死刑適用數量,卻標誌著“嚴打”以來死刑適用擴張的態勢有所轉變。

張文說,“97刑法典”對死刑原則上限制、具體罪名上維持的規定,以及1997年後,中國簽署《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包括刑法修訂案中再未增加死刑罪名,均折射出死刑擴張趨勢弱化的勢頭。

可以說,1997年是中國死刑的政策分水嶺:是沿著“嚴打”後死刑擴大化的道路繼續前進,還是回歸嚴格限制死刑的道路?

平民的態度

值得注意的是,從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開始,“殺貪官”的問題浮出了水面。它使中國的死刑政策在暴力犯罪之外,又遇到了新的問題與討論。

這無疑與貪污賄賂犯罪日益嚴重有關。應該說,1949年以後30多年間特殊的政治環境,抑制了貪污賄賂犯罪的發生。改革開放後,尤其是上世紀90年代開始,貪污賄賂案件暴漲。據統計,從1993年起,全國紀檢監察機關查辦的案件和查辦的人數分別以年均9%~12%的速度遞增。

根據2002年的官方消息,從1992年至2001年的10年間,全國法院共審結貪污賄賂犯罪案件239710件,判處犯罪分子173974人。而從1982年至2002年,人民法院共受理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縣處級以上官員犯罪案件2萬多人,司局級官員1000多人,省部級以上20多人。

“中國第一貪”這一“稱號”為例:1990年8月被捕的中信實業銀行深圳分行行長高森祥利用職務之便,在批准為企業貸款或為企業擔保貸款過程中,收受他人賄賂現金及實物折款共計港幣172.3萬元、人民幣63萬元、美元5000元。

1993年,深圳市計劃局財貿處處長王建業又以貪污、受賄1300萬元成為當時全國最大的受賄案犯。到1998年,玉溪捲煙廠一把手褚時健貪污、受賄折合人民幣達到5000多萬元。

腐敗案件的嚴重不僅體現在涉案金額,還包括涉案高層官員數量的增加。

據2008年全國“兩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2003年至 2007年,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貪污賄賂10萬元以上、挪用公款百萬元以上案件35255件,涉嫌犯罪的縣處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13929人(其中廳局級930人、省部級以上35人),大案要案占立案數的比例,分別從2003年的46.8%和6.3%上升為2007年的58.3%和6.6%。

平民階層對中央嚴懲腐敗官員的堅定決心和強力行動拍手稱快。他們對貪腐官員的憤怒態度完全可以理解:官員貪墨直接削減了關係到自身的社會財富。如在國家級貧困縣雲南省孟連縣,原民政局局長、財政局局長劉宏貪污公款達 2005.94萬元,超過了該縣全年過半財政收入。劉最終被判處死緩。

在多種情緒交叉之下,對貪污受賄數額巨大的官員直接處以死刑,成為相當一部分民眾的態度。

學界的執著

學界、司法界人士與普通民意,似乎形成了矛盾。

學界認為自己的解釋更富邏輯和權威:保留死刑是為了利用其威懾力,而死刑威懾力並沒有人們想像中的那麼大。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說,中國社會存在著對死刑的迷信心理:期望通過死刑有效地控制犯罪,但死刑的威懾力是有限的。

胡雲騰也曾就“嚴打”與殺人率的變化進行過分析,結論是:“從故意殺人罪的發生率來看,包括重用死刑在內的‘嚴打’行動,雖然在短期內具有明顯威懾效果,但這種威懾效果難以持久。”

對於死刑威懾力的依賴,被一些學界人士冠以“中國人迷戀死刑”的說法,並加以抨擊。

陳興良曾表示,“在民意引導上,官方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尤其是個案上,司法機關在適用死刑時,應當減少對民意的依存度。”

邱興隆則走得更遠。在一次有關死刑的論壇上,他說,給我一個贊同廢除死刑的政治家,我一天之內就能廢除死刑。

相比之下,最容易解決的反倒是技術層面—“生刑過輕”。

根據陳興良調查,字面意義上的死緩、無期徒刑,實際執行時前者變為平均執行18年,後者則平均執行15年。

另有不少學者認為,有期徒刑最長15年、數罪並罰最長20年的刑罰太過短暫。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曾主張,設立20年、30年以上的長期刑,以逐漸減少死刑。這種觀點在刑法學界頗為流行,有人甚至提出設立終身監禁刑來逐步代替死刑。

這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即有所體現:建議對因犯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將其有期徒刑的上限由20年提高到25年。

但限制乃至廢除死刑罪名的期望,卻是從1997年新刑法頒佈後,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