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會已完成討論《殘疾分類分級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行政法規草案,草案下週於政府公報後刊登45天起生效。
《殘疾分類分級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行政法規草案規定殘疾分類分為視力、聽力、語言、肢體、智力及精神殘障6種。級別分為輕度、中度、嚴重及極重度殘疾4級。草案內容還包括估申請程序、具體操作和登記、發證方法。草案生效後社工局將詳細介紹內容。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昨日表示,希望有足夠時間宣傳推廣這項法規。估計目前本澳約有3萬名殘疾人士,輕度至中度佔約7成。
梁慶庭稱,99年頒布的《預防殘疾及使殘疾人康復及融入社會之制度》和2009年行政長官公告公佈的《殘疾人權利公約》文本均對殘疾人士的概念提出基本定義。復康事務委員會深入討論了用以規範殘疾分類與分級的統一標準,為開展康復範疇的工作,政府必須界定康復政策服務的對象,以使所規劃的服務更完善,以便在評估、方案設計、服務提供、成效檢討和措施更新等方面作出安排。政府因此制訂了《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或非永久性居民的殘疾人士均可向社會工作局申請殘疾評估登記證。經相關單位評定其身心狀況符合該分類及分級標準者,可獲發殘疾評估登記證。登記證可讓服務殘疾人士的機構了解持證人的殘疾狀況,為殘疾人士工作及融入社會提供便利,同時可作為向殘疾人士提供福利及優惠的依據。
殘疾人士的資料將載入特定的殘疾評估資料庫內,使政府能準確掌握本澳殘疾人口的數目及殘疾狀況,作為日後規劃及評估康復政策及相關服務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