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屋租金累進方式計算,不設上限配合富戶退場

【本報訊】社會房屋今年改用累進方式計算租金,九成租戶租金將不變或下調,一成富戶會被加租,社屋租金亦不設上限,配合富戶退場機制。

特區政府昨日向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介紹新的社屋租金計算方式,按現時社屋租戶的收入情況,以新方式租金,基本上大部份租戶租金不變或下調。新方案不設租金上限,超出收入計算上限的高收入家團需負擔較高租金,配合富戶退場機制,以體現公共房屋資源的合理運用。

社屋租金新的計算方式於2008年向社會諮詢,方案於2009年與《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行政法規一併討論,方案現向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介紹,聽取委員們的意見。

當局認為現行社屋租金計算方式,未完全參照最低維生指數,同時因收入增加須提高計租級別,引致租金增幅不合理,現行的租金上限無法令高收入家團負擔更高的租金,政府因而調整計算方式。

新方案不設租金上限,以累進方式計算,將社屋家團每月收入依據4個部分作計算: (一)處於維持生計開支(維持生計開支是參照最低維生指數)或以下,以該部分收入之2.5%計算; (二)處於維持生計開支至社屋申請收入上限之間的部分,以該 部分收入之17.5%計算; (三)處於超出社屋收入上限一倍以內的部分,以該部分收入之 20%計算; (四)超出社屋收入上限一倍以上,以該部分收入之22%計算。社屋租金為月收入所處範圍內各部分之和且不設最高租金上限。

新的社屋租金計算方式的特點,主要設定收入低於或等於維持生計開支的租金,是以收入固定比率2.5%計算,可保障收取經濟援助之家團最低租金負擔。新方案的計算基數(最低維生指數)操作簡易,清楚易明,使租金修訂能適時配合當時的社會環境。而累進方式計算,可避免因家團收入超出某一收入界線引至租金與收入不協調的狀況,以體現公平原則。同時取消租金上限,令高收入家團需負擔市場甚至更高的租金,誘導該等社屋家團退回所租住之社屋單位,以落實社屋富戶退場機制。

為使社會資源落實到有需要的人士,2009年8月公佈的《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設立了富戶退場機制,社屋家團的每月總收入金額連續3年超出上限,或連續2年超出上限的一倍,房屋局可在合同首次期限屆滿或所續期屆滿時單方終止合同。

公屋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梁竟成認為新的社屋租金方案符合社會需求,可讓更多人受惠社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