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選產生全國人大代表建議違反憲法規定 直選產生全國人大代表建議違反憲法規定

「新澳門學社」既然是號稱「民主派旗艦」,其農曆新年過後的第一「炮」,就是針對所謂「民主政制」問題。——據報導,「新澳門學社」已經致函澳區全國人大代表,促請澳區人大代表向全國人大提案,建議未來的澳區全國人大代表由澳門特區中國公民一人一票直選產生。

「新澳門學社」的這一建議,在理念上,是屬於促進民主政制的活動,以就事論事看,並不悖民主發展的普世價值。但是,願景必須服從法律,民主與法制是一對互相促進、互相制衡的辯證關係,所有美好的願景都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有時即使現行法律落後於形勢的發展,也是「惡法亦法」,何況規範全國人大代表選舉產生方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新中國成立後最好的一部憲法。為此,以站在法律的立場上,我們只能遺憾地說一句,「新澳門學社」的建議,是不符憲法和有關國家法律的規定的。就此,「新澳門學社」的建議即使是送交澳區人大代表,他們也完全有理由拒絕就此議題向全國人大提案。

「新澳門學社」既然有不少人是修讀法律的,也既然是以促進民主和法治為己任,而且在其政治活動中,也經常強調必須實行法治,遵守法制,那麽,首先就應該瞭解國家法律,瞭解全國人大代表是如何產生的。

實際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二條則進一步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同法第十五第三款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行規定」。《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確定的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澳門選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這就表明,澳門特區如何選舉產生全國人大代表及確定應選舉的代表名額,是國家層級的事務,不是澳門特區自治權範圍內的事務。

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二條有關全國人大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亦即由省一級的人大選舉產生的規定,澳門特區作為省一級的行政區劃,澳門區的全國人大代表,就適用於間接選舉產生,而不能採用只能適用於縣、鄉兩級人大代表由選區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的辦法,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而澳門特區並非是縣、鄉級別的行政區劃,請「新澳門學社」袞袞諸公不要自貶身格,把自己當作是鄉民、縣民。

也就是說,澳區的全國人大代表,並非是鄉、縣一級人大的代表,因而就不可能是由澳門特區的中國居民一人一票選舉產生。

不過,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不設人大組織,也由於受《澳門基本法》所設計的政制,特區立法會不是人大機構,不具選舉產生全國人大代表權的職權,亦即不被賦予如同內地的省級人大所擁有的選舉產生全國人大代表的職權,為了與「選舉法」中的全國人大代表由省級人大選舉產生的規定相適應,全國人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相關規定,先後三次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九、十、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另行組織選舉會議來選舉產生澳區的全國人大代表。此「辦法」規定了澳門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必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實際操作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秘書長具體負責)。因此,該「辦法」就有以下幾個要點:一、全國人大常委會宣佈選舉會議成員名單;二、選舉會議第一次會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集;三、選舉會議主席團成員名單,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向選舉會議提出,選舉會議推選;四、在選舉中發生的糾紛,由選舉會議主席團轉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處理;五、選舉結束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審查報告,確認當選代表資格,公佈代表名單。由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委派工作人員赴澳門具體組織選舉工作。

因此,除非是修改「憲法」,實行全國人大代表是由全國選民一人一票選舉產生,才能「惠及」於澳門特區的全國人大代表,也是由澳門特區的中國公民一人一票選舉產生。而這個前景,在目前階段,還尚未可以看到。

至於《澳門基本法》第四十條有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的規定,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B項則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公共事務」的規定,則因為中國政府已經作出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B項,涉及根據《聯合聲明》和《基本法》規定的由選舉產生機構的組成及其成員的選擇與選舉方式,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保留聲明」,因此,也就不能以「國際慣例」為由,搬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來作為訴求澳門特區的全國人大代表由澳門特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一人一票直接選舉產生的「依據」。

因此,「新澳門學社」的有關建議,不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及全國人大關於澳門特區人大代表選舉辦法的規定,而且也不符合中國政府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出的「保留聲明」的精神。聲聲句句要求特區政府必須依法治澳、依法施政、依法行政的「新澳門學社」袞袞諸公,不要自相矛盾,再做搬起法律的「石頭」打自己的腳的蠢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