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激勵機制提升社會環保行動

王希富

現代社會中,除開經濟發展最引人注意的就是環境保護,澳門亦是如此。特區政府成立環境保護局、進行環保概念性規劃研究,以及計畫擬訂各項環保規章制度等等,無不體現出政府謀求本澳長遠、健康、可持續發展的決心。社會也從以往批評環境保護缺乏專責部門轉為期待有效法律工具的出臺。的確,近來的一些環保實踐是凸顯出環保專項法律缺失所導致的監管尷尬。但是有關的專項法律法規出臺後就能讓環保工作一勞永逸、一蹴而就?在未完成法律法規的訂立之前,有關專責部門是否就該始終以缺少法律武器為對抗“工作效能不彰”的藉口?

不久前,針對本澳過去缺乏澳門居民環境意識調查研究狀況,環保局委託澳門科技大學可持續發展研究所,開展了一次“澳門公眾環境意識調查研究”,結果可謂令人大跌眼鏡。在“垃圾分類回收”方面,調查結果顯示,超過五成的受訪者表示不清楚掉垃圾時應該將廢紙放在哪種顏色的垃圾桶。能正確回答“藍色垃圾桶”的僅為百分之廿五點三,正確率偏低。同時,百分之四十點五的受訪者表示掉垃圾時從來不會把垃圾分類,表示“偶爾會”的受訪者為百分之三十八點八,表示“經常會”或“每次都會”將垃圾分類的受訪者比例祇有百分之十九點九。就連最為基礎的、沒有任何經濟成本的“垃圾分類回收”都錄得如此之低的認知和自覺性。筆者認為,即使將來出臺再為詳盡的專項法律法規,空拍在此種程度的認知和自覺性下,能夠有效執行的難度也會不小。所以不斷有專家學者、社會團體建議加強環保資訊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的環保意識,並且為此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和嘗試。

加強宣傳教育,提高環保意識自然不可缺少。但是環境保護涉及的是一項系統性的複雜工作,政府、企業、公眾都是這一系統工作的主體。居於主導地位的政府自不必說,為了本地區的長遠可持續發展,推行環保工作當然會不遺餘力、不計代價。而企業和公眾參與卻是一定要付出一定成本,人往往又是這樣:希望以自己的較少付出或不付出,享受別人付出所帶來的成果。在環境問題就是,大家都希望有好的生活環境,但是又希望不用影響自己的習慣和利益。這也就是造成環保教育再推行,企業和個人具體環保行動就是難以大幅提高的原因。所以要想取得更好的效果,提高企業和個人環保行動,切實可行的方法就是採取激勵機制,對其採取環保行動所付出的成本予以補償,慢慢讓其形成習慣,認識到環境保護的好處。這樣既可為環保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創造較好的社會氛圍,又能減少新措施實行帶來的衝擊和反彈。尤其值得注意的一點就是,這種激勵制度下,企業和居民環保行動的需求還將對本澳萌芽階段的環保產業產生催化作用,真可謂是“一石三鳥之計”。

就比如說現在社會所關注的食肆油煙問題,通過技術改進和加裝設備,可以很大程度上減少或杜絕油煙的危害,但是這些技術和設備又非每個企業所能承擔的起和願意承擔的,尤其是一些小型和微型企業。如果政府能夠在財政上予以補貼,或者給予其他政策上傾斜鼓勵當可極端的時間裏解決此問題,並且為後續的的食肆樹立起追求環保“有著數”的印象。而期間對技術和設備的需求又能成為本澳環保相關產業的發展動力。

當然,實行激勵機制必然會有一定的支出,但是相較本澳的長遠發展卻是值得。因此環保當局在進行各專項法律擬訂的同時,應儘快從實際措施上與其他政府部門展開溝通,早日落實激勵機制,以圖改善全社會的實際環保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