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辦法當然合憲

區錦新在《千里之行,始終足下--談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之合憲問題》一文中,指斥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委員會「也不能算是下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所以也不符選舉法第二條的規定,只是因為選舉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將澳門作為特別處理,才令澳區人大代表始絡以如此非驢非馬的方式產生。」

其實, 只要我們認真對照有關的法律規定,及回顧澳門地區的全國人大代表產生方式的過程,就可知選舉委員會完全是合憲的。實際上,在澳門回歸前,  不但是有澳門居民出任廣東省人大的代表,而且澳門地區出席全國人大的代表,也是根據「下一級人大選舉」的規定,由廣東省人大選舉產生。為了保證香港、澳門的候選人名單全部都能夠當選,廣東省人大在選舉人大代表時,還特別提醒代表們,對香港、澳門的候選人不實行差額選舉,亦即是不能為了為廣東省爭多幾個名額,就「吃」掉香港、澳門地區的候選人。

廣東省在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三日選舉九屆全國人大代表時,選舉了澳門代表五人。但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回歸後,全國人大常委會給澳門特區分配了十二個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除了原本由廣東省人大選舉產生的五名代表繼續履行代表責外,還須增補七名代表。因此,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辦法》。其第一條就述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結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其第三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已由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五名澳門地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即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按照本辦法應選舉七名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由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五名代表,如果在本辦法選舉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代表大會代表之前出現空缺,將空缺的名額列為按照本辦法應選的名額一併進行選舉。」

澳門已經回歸,不但是廣東省人大不再有來自澳門的代表,而且隨後的第十、十一屆全國人大的澳門區代表,也是全部由澳門特區自行選舉產生,而不再生第九屆全國人大的澳門區代表,部分是由廣東省人大選舉產生,部分是由澳門特區的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產生的情況。當然,還得由全國人大根據《憲法》、《澳門基本法》、《選舉法》的有關規定,由全國人大先後通過了次屆的《澳門特區選舉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

因此,設立選舉會議的做法,是為了適應澳門特區不設人大組織的特殊情況,因而是完全合憲的,不但是符合《憲法》第三十一條關於「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的規定,而且也符合《澳門基本法》和《選舉法》的相關規定,因而也就是合憲的。

其實,區錦新在大談「合憲」的問題時,忽略了在全國人大的三十四個代表團中,除香港、澳門特區這兩個不是由下一級全國人大選舉產生的代表所組成的代表團的之外,還有台灣省代表團,解放軍代表團這兩個同樣也並非是由下一級人大組織選舉產生的全國人大代表所組成的代表團的特殊情況。

全國人大台灣省代表團的代表,不是由全國人大的下一級人大組織選舉產生的原因,當然是兩岸尚未統一。其實,即使是兩岸已經統一,也由於實行「一國兩制」,不會在台灣地區設立人大組織的原因,故而也有可能會像香港、澳門特區那樣,另行成立選舉會議,以間接選舉方式選舉產生全國人大代表。由於這個選舉辦法也將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故也是合憲。

在兩岸統一前亦即現行的台灣省的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產生辦法,也是像香港、澳門特區的全國人大代表產生辦法是由一個特別的法律來規範,那就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台灣省出席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商選舉方案》。以第十一屆為例,這個方案規定:一、台灣省暫時選舉全國人大代表十三人,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國家機關、中國人民解放軍中的台灣省籍同胞派代表到北京參加協商選舉會議。按照選舉法規定,採用差額選舉和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二、協商選舉會議人選為一百二十二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出席協商選舉會議人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負責組織協商選定。中央國家機關和解放軍駐京單位出席協商選舉會議人選,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與有關部門協商選定。參加協商選舉會議成員的選定工作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底以前完成。三、協商選舉會議定於二零零八年一月在北京召開,會期約一周。四、協商選舉會議要發揚民主,醞釀代表候選人應考慮各方面的代表人士,適當注意中中青年、婦女、少數民族等各方面的人選。五、協商選舉會議由第十屆全國人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楊國慶召集。「協商選舉方案」還有一個「附件」,是協商選舉會議代表的分配方案,詳細列明全國三十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台灣省藉同胞人數和參加協商會議的代表人數。如北京市的台灣省籍同胞人數為一千四百五十人,參加協商選舉會議的代表名額六人。全國總共有三萬九千二百七十五名台灣省籍同胞,參加協商選舉會議的代表人數為一百二十二人。

平時聽到「協商」二字就甚為反感的區錦新議員,是否又會說台灣省籍同胞選舉出席全國人大的代表的協商選舉會議,也是「非驢非馬」呢?尤其是中央國家機關和解放軍,都不是省一級行政區劃,當然更不會有人大組織之設,那麼,請問區錦新議員,這些全國人大代表又該如何產生呢?

說到解放軍的出席全國人大的代表,不可忘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解放軍內不可能設立人大組織,解放軍也不是省一級行政區劃,其選舉產生全國人大代表的方式,也就決定了不是「下一級人大」。為此,全國人大常委會也通過了《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該辦法規定,軍隊出席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各總部、大軍區級單位和中央軍委辦公廳的軍人代表大會,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這種由解放軍各總部、大軍區級單位和中央軍委辦公廳的軍人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全國人大代表的方式,按照區錦新議員的邏輯,豈非又是「非驢非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