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屋申請者資產設上下限,16年內禁售津貼制度取消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經濟房屋的建造及出售制度》法案。法案建議由行政長官設定申請經屋的收入和資產上限。經屋的禁售期由現行的6年延長至16年。

申請經屋資產設上下限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稱,未來的經屋將全部由特區政府主導建造,以解決居民的住屋問題。

原有房屋發展合同制度將取消,經濟房屋將由政府主導興建,以達到建造經濟房屋的目的,協助居民解決住屋的問題,增加符居民購買力的房屋供應。

申請人須為年滿十八年歲本地永久居民。申請家團須由因婚姻、事實婚、血親、姻親或收養關係而共同生活的人組成,分為核心家團及非核心家團,以便按照經濟房屋申請規章的規定及家團類別對申請進行排序。申請人及家團成員及其配偶在提出申請前的五年內不得在本澳擁有居住用途的物業或土地。家團成員或個人每月總收入及資產淨值不得超過或低於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上下限,有關限額在必要時調整。

不可轉讓期延長至16年

法案建議延長房屋的不可轉讓期至16年。不可轉讓期經過6年後,取得人可向房屋局申請許可解除不可轉讓的負擔及將單位出售予符合取得經濟房屋的一般條件的新取得人,但新售價不得超過房屋局訂定的售價上限,售價上限應根據使用准照發出之日起所記錄的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化計算。不可轉讓期間屆滿,取得人向房屋局繳付補價,房屋局可批准取得人將單位自由轉讓。轉讓須補價,補價的計算是以補價時財政局稅務評定的有關單位的價格,以及取得人購入單位時受惠政府的補貼比率為基礎。

違法轉讓將被處罰

法案建議廢止八六年訂定的經濟房屋津貼制度。違法取得經屋的人將按違法行為情節的輕重被科處罰款。預約購買經屋者在不可轉讓期間內將單位以有償或無償方式讓予另一人或群體居住,而不在房屋局指定期內終止該違法行為,將被解除買賣合同。

法案建議保留原經屋輪候人名單,並設定過渡安排,在新法律生效後,如所選擇的地區未提供所選擇類型的房屋,且其他地區仍有同類房屋供選擇時,可按原來的排序選擇於其他地區的同類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