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發佈個人資料受規範,傳媒須尊重他人權利

【本報訊】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日前公佈了《在互聯網上發佈個人資料的注意事項》,近來社會上出現了不同的解讀。為免市民對該文件及其制定的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產生誤解,辦公室重申以下觀點:

1.對個人資料進行保護的法律在世界上實施已有30多年的歷史,包括澳門特區在內,大部分國家及地區的法律均保護公民的個人資料私隱權,這一權利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澳門特區2005年頒佈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借鑒了歐盟相關的法律規定,符合國際公認的原則,其目的是在資料處理者及資料當事人的利益之間取得平衡。

2.制定《在互聯網上發佈個人資料的注意事項》的依據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目的主要在於指引互聯網的使用者在涉及個人資料訊息方面的處理、發佈、傳遞時,如何作出更詳細、周全的考慮,以便能有效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在歐洲,類似的指引及意見書多年前已經公佈(例如,荷蘭),至今仍在實施。上述文件適用於所有處理個人資料的機構或個人。

3.在網上發佈個人資料的正當性來源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7條及第8條的規定,其中包括資料當事人的同意、基於公共利益等。

4.在網上發佈涉及個人資料的言論,除了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之外,亦適用其他的法律規範,例如:《出版法》、《刑法典》等。傳播媒介享有新聞、出版自由,其他人士則享有言論、文學及藝術創作的自由。但必須注意的是,任何權利的行使均須尊重他人受法律保護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