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時候檢討公僕公差消費津貼法案

劉紹滿

審計署日前公佈了一份“公共部門工作人員出外公幹”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報告並指有部門節約意識不足,制度亦缺乏明確規範供部門依循,以致消費金額偏高。其實在法律還仍處於回歸前的水準或標準,並以目前社會經濟環境及政府財政有過千億的庫存,公務人員在出外時花錢時會出現“大手大腳”,這也是屬於正常的情況,也不見得奇怪,他們並沒有違反現時的法律法規。例如任何一個富裕家庭的成員在花錢時“豪爽”一些,何況是公務人員在沒有明文法紀的情況下,他們在出差時的開支有偏高的情況,也屬於正常的事情,現時關鍵還需要從法的源頭上去抓,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同時,筆者也不建議所有公務員都應助長浪費或嚴重超支公帑的風氣,公帑是屬於全體市民所有,應有良好的規管及運用,確保公帑用得其所,作為公務人員應保持儉樸的精神。

本澳現時的公幹人員出差在外地的住宿及膳食開支,均由特區政府承擔。審計署於二○○八年七月一日至二○○九年六月三十日進行一項衡工量值式審計,主要探討公共行政部門監管出外公幹是否完善,以及有否善用資源。審計署今次主要是審計了民政總署、體發局、旅遊基金、社工局、澳門理工學院、貿促局、澳門監獄、教青局、金管局及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共十個部門人員的出差日津貼情況,發現各部門的日津貼規定五花八門,其中出差時住宿花費有極大差距,部門支付偏高酒店房費多是未經諮詢問價的結果。其中出現不同的因素就是因為這些部門使用的制度都不同,而且這些部門的工作需求及功能都存在很大的差異。

我們都知道,目前公務員出差的日津貼作為公幹人員外地的個人消費津貼,用以支付住宿、膳食及當地交通。該津貼可採用“一般制度”或“選擇制度”發放。按現行法律規定,“一般津貼”日津貼額按出差地點及人員薪俸點分為三類四級,金額由七百至一千六百元不等,該項津貼一九九五年修訂後至今維持不變。因此,若公務員現時出差日數超過一天,大部分公務員多選擇實報實銷的“選擇制度”。就是因為這個法律已用了十多年,至今沒有與時俱進,政府再次被戴上“法律滯後”帽子,或許這也是意料中的事情。可是,筆者亦不能不批評一下,臉皮再厚,法律不適時或過舊的,或應改或換新的,也應儘快修改及重新檢討,更不能再出現“頭痛治頭,腳痛治腳”的情況,如此被動的施政或立法工作,在法律改革方面,做到“未雨綢謀”總會勝於挨駡。

正如上述的情況來看,本澳的公務人員較附近地區的公職人員幸福得多多聲了,他們除工資又高又穩定外,連外出公差的費用都由政府埋單,對於今時今日的社會經濟環境,也真是令到很多位處於一般中小企業收入不夠中位數的員工們羡慕不己。但是,他們在出差公幹時,亦應注重一下,他們在花錢時更不應存在“反正是阿公的”、“不用而白不用”的心理,公平、合理使用公帑一定不會出現反心理社會現象。對於公務員出差津貼的法律法規已經延用了這麼多年,回歸至今沒有改變,特區政府是時候對該法律法規進行全面的修改,在修改的時候應全面聽下社會各界的意見,也所謂的“三個臭皮匠頂個諸葛亮”。

從今次審計署公佈的內容資料來看,社會議論甚至評擊有公務人員外出公幹時屬於極度浪費公帑或揮霍無度,以及專門占公家的便宜等等,這也是對公務員使用公帑時的一種鞭策或警號。試問下,每晚一萬多元的總統套房及一餐晚飯就人均一千三百多元,如果是自己掏錢包的話,相信他們自己都會感到心痛的,何況是使用的是公帑,還是公家的錢,廣大市民若沒有意見,也是假的。筆者亦相信這種真理,公務人員在用之於民時,更應用之有度,保持廉潔、樸素的情操就更不用講。

也正如審計署所指出的,部門不適當處理實報實銷膳食單據已是普遍現象,公共財政管理要求每項支出均須列明實際支出,公幹人員有責任在單據上清晰記錄,為報銷的開支提供有效憑證。膳食消費欠缺一個切合需要、統一的限額供部門依循,令部門面對如膳食金額是否偏高、單據性質是否許可報銷等時,存在太多主觀判斷及彈性空間,難以有效管理。因此,應從制度及部門節約意識兩方面著手,妥善管理外出公幹衍生的膳食消費開支,避免偏高。審計署這樣講,也是其的道理的。

另一方面,雖然作為公務人員公幹在外“光風”,這是可以代表了特區政府的形象,不管特區政府這個“家”是再有錢,但是過度或偏高了,就成了“敗家子”或“二世祖”了。 因此,就是次審計署所公佈的數據來講,特區政府未來在研究修改相關法案時,應認真考慮規定統一的標準規範公務員外出公務開支。

至於關注特區政府公帑使用的透明度不高,或者監管及規管的法律法規落後的問題,導致出現一些受社會質疑或評擊的事情,這也是難免的事實,關鍵是需要真正進行“亡羊補牢”的工作,檢討及制訂相關的補救措施或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於今次審計署揭發的有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在外出公幹時,他們的開支偏高的問題,特區政府亦關注此問題的,並承認需要檢討及修改相關的法律或法規。正如,行政長官崔世安日前所言的,行政長官已批示行政法務司全面檢討公務員出差及日津貼制度。崔世安在回應稱,公務員出外公幹及日津貼制度已使用了一段長時間,應予檢討,特別是在“實報實銷”方面必須制度化,以善用公帑。同時, 對於現行公務員出外公幹及日津貼制度一九九五年修訂後,沿用至今。社會文化司長張裕日前在回應審計報告時表示,“選擇制度”已沿用十多年,應適時檢討,與時俱進,已要求社文司屬下各部門人員“應使則使”,善用公帑。

對審計署日前發表報告揭發公務員出外公幹開支偏高的問題。作為行政及法務主管的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亦是十分重視相關的事情。陳麗敏日前表示,行政長官崔世安已責成她就審計報告與相關部門協調及跟進處理。現階段相關部門要修訂現行不合時宜的制度,在完成修訂工作前,會盡快與各部門溝通,制訂統一的公幹開支指標、指引。她也重申,政府非常重視審計報告中關於公務員出外公幹開支費用偏高的情況,並認真細閱審計報告中提出的問題及每個建議。首先要認識審計報告內提出的問題,討論相關制度。

我們都知道目前本澳公務員外出公幹的津貼制度有實報實銷及一般制度兩種,可是,作為一般制度就已不合時宜,故公共部門公務員外出公幹一般都會選擇實報實銷的方式,同時,各部門之間都使用不同的報銷形式,以及沒有制訂統一的津貼指引,作為行政主管部門應急時並根據實際情況,就此法案進行重新研究、制訂一套完善及統一指標或指引,以適合所有政府公共行政部門使用的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