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縱火初中生禁離境

【本報訊】檢察院就日前發生的一宗中學生縱火案,完成初步偵訊工作,涉案嫌疑人已被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

案情顯示,涉案的中學生姓胡,男,十七歲,澳門某校初中三年級學生。胡某供稱由於覺得很悶,在一時貪玩的心態下,分別於本月四、五日中午後,在其居住的大廈後樓梯間曾作出多宗放火燒雜物、報紙、膠垃圾桶以及消防喉等物料的行爲。本月7日下午,胡某放學後再次做出上述縱火行爲,被警方抓獲。嫌疑人共縱火十一次,造成不少于兩萬澳門幣的財產損失。

承辦檢察官分析案情及證據後,認為有強烈跡象顯示,案中嫌疑人雖為中學生,但已達刑事歸責年齡,其上述行爲已涉嫌觸犯縱火罪,向法官建議並獲准對其採取定期報道、禁止離境的強制措施。案件交還警方作進一步調查。

檢察院呼籲青少年要遵紀守法,不可因一時的衝動和貪玩做出違法犯罪的行爲,而影響自己的人生路程。同時呼籲家長、學校、社會,加強對青少年的關愛和法律教育,幫助他們建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將他們培養成爲社會有用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