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稱:政府完善官員問責制

【本報訊】行政暨公職局長朱偉幹說,政府一直完善官員問責制度。

朱偉幹回覆立法議員高天賜的書面質詢稱,政府一直致力完善官員問責制度,先後頒佈了一系列相關的規範,明定權責,為鞏固政府管治團隊的高度政治和專業操守,推動廉政的制度化建設,健全主要官員規範體系和落實建立陽光政府的施政理念,繼前年實施《對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離任的限制規定》後,政府於去年底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同時制訂了《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守則》。

《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明確規定主要官員的基本責任和義務,以及應該作出的行為和不應作出的行為,包括維護公共利益、正確使用公共資源,公正無私不得濫權,防止利益衝突,推動政務公開,以及依法申報財產和保守秘密,從而確保主要官員廉潔奉公、盡忠職守、勤政問責,進一步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認受性。上述《通則》同時規定主要官員在政治上對行政長官負責,且按適用法例的規定承擔民事、財政及刑事責任。

《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守則》對主要官員的行為守則作出更為具體的規定,主要官員在行使職權時,應公正無私及依法實現政府的施政目標和政策,並履行義務,其中包括(一)依法行政,公正無私;(二)積極提高下屬部門或實體管理各項行政事務的效率;(三)維護政府的公信力,堅守個人品德和操守的最高標準;(四)不得直接或間接利用官方資訊或官方地位牟取個人利益;(五)不得兼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公共職務或官職,但屬於與其官職有關的職務或當然兼任者除外。

他說,根據《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領導澳門特區政府,各司司長等主要官員由行政長官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並有權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主要官員的職務,故此主要官員須向行政長官負責。同時,按照《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是特區政府的首長,基此判斷主要官員有否違反守則內容及作出相應處分,是行政長官專屬的權利。當中,最高的處分是由行政長官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有關主要官員的職務,然而相應的具體處分由行政長官根據實際情況作出,主要官員須按現行適用法例規定承擔有關的刑事、民事及財政責任。

他說,為配合《對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離任的限制規定》的實施,政府將設立委員會,就相關官員離任後申請從事私人業務的許可制定審批標準,分析及編製意見書。同時,政府着手訂定關於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退休/離職保障制度。

他說,加強政府內部和社會的監督力度,有助建設勤政、廉潔、高效及服務型的政府,提升政府的管治水平。政府將持續跟進,檢討相關措施的實施情況,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