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否決置業移民續期敗訴

【本報訊】經濟財政司否決一宗置業移民的續期申請,被終審法院判處敗訴。

案中的1家3口持中國護照,於04年獲准以置業移民方式在澳居留,當時他們購買了2個單位,合共110萬元。但在06年3月出售其中一個單位,至07年臨時居留證到期前才購入另一單位。期間超過1年3個月的投資金額低於下限,經濟財政司否決他們的續期居留申請。

終審法院指出,1995年的投資居留法令對維持不動產投資最少金額的規定並不嚴格,05年的行政法規亦沒制訂過渡性的規範,終審法院只能根據95年的法令,駁回經濟財政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