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提醒僱主繳納外勞僱用費

【本報訊】社會保障基金提醒聘用外地僱員的僱主於4月內繳納今年第一季度的外地僱員聘用費,免因延誤而被科處逾期罰款。

《聘用外地僱員法》於去年4月26日生效,僱主須每月繳納聘用費,在1月、4月、7月及10月,為每名受聘用的外地僱員向社會保障基金繳納前一季度的聘用費,聘用費每名外地僱員每月澳門幣200元,全數由僱主支付。第11/99/M號法令第一條所指的加工製造業僱主可獲減收百分之五十聘用費,即每名外地僱員每月澳門幣100元。聘用外地家傭的僱主無須繳納聘用費。

社會保障基金提醒僱主,逾期繳納聘用費屬違法,按每一僱員科處澳門幣300元至1,000元的罰款,可透過財政局稅務執行處強制徵收,同時可構成廢止聘用許可的依據。

社會保障基金呼籲已收到外地僱員聘用費繳納憑單的僱主,盡早攜同已填妥的憑單前往社會保障基金大樓,以現金、支票或銀行本票繳納,倘僱主在4月中旬仍未收到憑單,應盡早到社會保障基金大樓補領憑單及繳納聘用費,以免逾期被科處罰款。僱主如想了解更多有關繳納外僱聘用費的資訊,可瀏覽社會保障基金網頁www.fss.gov.mo或在辦公時間致電2853 2850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