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廉署揭發一宗涉嫌濫用職權弊案說開去 從廉署揭發一宗涉嫌濫用職權弊案說開去

廉政公署日前發稿,報導該署揭發了一名文化局領導人涉嫌濫用職權。該報導稿稱,廉署經過一段時間調查取證,於三月三十一日採取行動,將文化局一名領導人帶返公署調查。調查發現該名領導人為使其親屬獲判文化局的一項維修服務,涉嫌違反其職務上的保密義務,故意向該名親屬透露其他競投者的標書報價。該名領導人多次違反必須迴避的規定,參與其親屬獲得判給的程序,涉嫌濫用職權,嚴重觸犯《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無私及保密等義務。該案現已移交檢察院處理,廉署將繼續跟進,亦已向文化局領導層通報,要求採取適當措施,以堵塞採購程序中的漏洞,確保政府採購程序的合法和公正。

此事顯示,澳門的反貪倡廉鬥爭正未有窮期。盡管已有「歐文龍事件」的教訓,但仍有公務人員有意或無意觸犯廉政法律。因此,還須加大力度,在加強廉政教育和偵辦貪賄案件的同時,健全廉政法制,堵塞法律漏洞。

從廉署新聞稿「堵塞採購程序中的漏洞,確保政府採購程序的合法和公正」一詞中,使我們得到啟發,就是必須制訂《政府採購法》。實際上,按照廉署新聞稿所說,文化局這位領導人只是嚴重觸犯《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無私及保密等義務,而這項條文的法律針對效力較弱,並不如《政府採購法》嚴謹及法律效力較強。而澳門是「WTO」的成員,構成「WTO」法律體系的其中一項重要文件,就是《政府採購協議》。按道理,澳門不但應當參加《政府採購協議》,而且還應當制定《政府採購法》,以履行對「TWO」的責任,及進一步健全反貪倡廉法律體系。

實際上,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和國際貿易自由化的進程,政府採購已然延伸為一項國際貿易政策。鑒於它的貿易保護程度較高,一些國際組織和地區集團從公共資金管理和促進國際貿易自由化出發,制定了許多政府採購的國際規則。這些規則中最具代表性的主要有「TWO」的《政府採購協議》、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貿易法委員會關於貨物、工程和服務採購示範法》、世界銀行制定的《採購指南》以及歐盟制定的《公共採購指令》等。此外,「APEC」為開放各國的政府採購市場,經過多年的努力,也形成了一個《政採購購非約束性原則》。

「TWO」的《政府採購協議》的宗旨是「建立一個有效的關於政府採購的法律、規則、程序和做法方面的權利與義務的多邊框架,以實現世界貿易的擴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善協調世界貿易運行的國際框架」。協議要求成員間相互給予國民待遇和非歧視待遇;提高政府採購法規、程序和做法的透明度;建立一套關於通知、磋商、監督和爭端解決程序,以保證其實施,並最大可能地維持權利與義務的平衡。協議還對發展中國家的特別待遇做出了規定。由於政府採購市場不斷擴大,對國際貿易的影響日益加深,《政府採購協議》最終成為「TWO 」一攬子協議I的進程將會加快。

中國雖然尚未加入「WTO」的《政府採購協議》,但正為加入作了法制準備,於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該法的立法目的,一是規範政府的採購行為,二是提高政府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三是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四是維護政府採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五是促進廉政建設。實際上,促進廉政建設是制訂該法的重要目的之一。從另一角度看,制定《政府採購法》也是反腐倡廉的重要舉措。政府採購制度使政府和各項採購活動在公開、公正、公平的環境中運作,形成有財政、審計、供應商和社會公眾等全方位參與及監督的機制,從而從源頭上有效地抑制公共採購活動中的各種腐敗現象,有利於保護政府信譽,維護政府官員廉潔奉公的良好形象。

現在,中國香港已經簽署了「WTO」的《政府採購協議》;中國雖然尚未簽署《政府採購協議》,但已為政府採購立法;台灣方面也已制定了《政府採購法》;唯有中國澳門既未參加《政府採購協議》,也未為政府採購立法。這就很容易滋生行政腐敗,或是有意無意間發生行政瑕疵。比如前一段關於公共巴士服務開投,「澳巴」所送交的標書不被承認的問題,就很能說明問題。且不說「澳巴」在關門之前已遞交第一批標書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就說是當局在拒絕了「澳巴」的標書後,只剩下「新福利」和「維蓮」兩家參與投標,這就已經違反了《政府採購協議》及海峽兩岸的《政府採購法》關於每一項公開招標活動必須要有三家或以上公司參與投標,才為有效的規定。因此,應當盡早為政府採購立法,填補反貪法律體系的這一個「空白」。這也是為了保護行政人員,避免其誤觸法律。

這一事件,還使我們思考另一個問題,就是必須對中高級公務員實行「輪調制度」。從廉署新聞稿看,有關涉案人員是利用其長期擔任文化局負責文物建築及文化局設施維修行政事務的領導人之機,多次違反必須迴避的規定,參與其親屬獲得判給的程序,涉嫌濫用職權,而文化局的文物建築和設施維修是一項較大的政府支出。這就使人想起,為何「鄭家大屋」竟然修了八年。我們參觀時,感到所需技術並不十分複雜,工程量也不多。可能是搜集具有嶺南特色的建築材料及其構件需時,才花了八年的時間,但仍予人「拖長來做」的感覺。而在這八年來,文化局負責文物建築及文化局設施維修行政事務的領導人是同一個人。這樣長的工期,就很容易被人上下其手、過河濕鞋。如果工期有一個合理的期限,及在高中級公務員中實行「職務輪調制」,涉貪的機會就能降低。

值得欣慰的是,廉署在發出新聞稿時,沒有點這位涉案領導人的名字,也沒有像偵破歐文龍案時,故意帶著歐文龍「遊花園」及不作適當遮掩(如戴頭套),任由記者以及街外人猛拍攝。這就較好地遵守了「司法保密」的原則,避免形成「輿論審判」。這也是符合《澳門基本法》關於「無罪推定」的規定的。就此而言,廉署在依法行政方面,大有進步。

但仍需進一步努力。應當說,該案不會太複雜,可在較短的時間內偵結完畢並送交檢察院,予以起訴(或是歸檔),不要再發生何思謙被廉署立案超過了八個月都沒有再次進行偵訊的事件。盡管說,《廉署組織法》並未規定廉署偵查案件的期限,但《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居民在被指控犯罪時,享有盡早接受法院審判的權利,在法院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廉署組織法》作為「下位法」,是不能抵觸作為「上位法」的《澳門基本法》的規定的,這是任何一位學過法律的人都知道的基本原理。何況,立法會常會在審議《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的賄賂》

法案時,已明確指出「偵查貪賄案不設期限」違反《澳門基本法》,必須予以糾正。而作為「法律人的集體」的澳門大律師公會,也已多次指出「不設期限」違反《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特首崔世安也在去年一月的學者專家社會人士座談會上表態,為配合《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的賄賂》當年三月起生效實施,將為廉署人員紀律監察委員會設置獨立的辦公室,有更好的條件接受申訴,並研究修法設定對貪汙犯罪的調查期限,避免這方面的案件偵查無了期。因此,那些自詡為讀過幾年法律書的「法律人」,不要再為抵觸《澳門基本法》規定的「偵查無期限」作狡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