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港澳舉行國際航空法交流會

【本報訊】內地與港澳的民航部門於4月14日在本澳舉行了 “三地國際航空法交流會”,回顧了過去一年三地的民航法律發展及落實多邊公約的程序,並且討論了《制止與國際民用航空有關的非法行為(即北京公約)》及《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約之議定書(即北京議定書)》的內容及適用性。會議加強了三地在民用航空法律的溝通及交流。

航空業的健康及有序發展必須依賴完善的法規保障。香港及澳門自回歸祖國成為特別行政區後,三地民航部門認為有必要在民用航空法律方面建立溝通及文流機制,以了解各自的民航法規發展情況,並且就各方對國際航空公約的制定及修改所提出的意見進行協調,從而共同發揮我國在國際航空事務中應有的作用。為此,三地於多年前決定定期會面互換信息,每年舉行 “三地國際航空法交流會”,由各方的民航當局輪值主辦。

於交流會上,澳門特區民航局在介紹本澳民航法規時,表示會定期對現行的航空規章進行檢討並適度作出更新,最新的發展情況包括於2010年頒佈了規範機場、直升機場及導航設施的航班保護區的第29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以及於2011年頒佈了核准《澳門空中航行規章》的第8/2011號行政命令;另外,民航局亦簡述了現正進行立法程序的《機場認證法規》、《航空運輸旅客在被拒絕登機、取消航班或航班延誤時的基本權利》的行政法規、《航空意外及事故調查及航空安全資料保護法》的內容。除此以外,民航局現正研究新航空保安法規的需要。

三地代表團亦討論了《北京公約》及《北京議定書》的內容及適用性。於2010年9月,國際民航組織航空保安公約外交大會在北京舉行,大會經過多番審議磋商後,對1970年海牙公約及1971年蒙特利爾公約內沒有涵蓋的新安全威脅進行了法律界定,並產生新的國際多邊條約正式文案,命名為《北京公約》及《北京議定書》。兩份全新的國際法律文件體現了新的立法思維,包括增加了對使用航空器造成死亡、嚴重身體傷害或對財產或環境的嚴重破壞予以訂罪;增加了使用生物、化學和核物質對民用航空進行攻擊的條款;增加了使用民用航空器非法運送生物、化學和核物質的條款;對恐怖襲擊事件的幕後策劃者和組織者進行刑事起訴;規定了對民航進行任何恐怖犯罪者不應被視為政治罪而拒絕引渡的條款等等,不但對新的罪種加強了打擊力度,擴大保護範圍,新的引渡規定亦加強了國際間的合作。

《北京公約》及《北京議定書》仍未正式生效。如要使兩份國際條約完全適用於本澳,按照有關的程序,中央政府在聽取澳門特區政府意見後,公約的適用性會延伸至澳門特區,此外,特區政府亦必須修訂現行的《刑法典》及關於預防及懲罰恐怖主義的法律,又或頒佈新的刑事法律。

會議於民航局辦事處舉行,與會人士包括國家外交部條法司、國家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規司、香港特區律政司、香港特區保安局、香港特區民航處、澳門特區法律改革及國際法司務局、及澳門特區民航局等機構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