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彩與文化創意產業相融合的利弊觀

日前在澳門科技大學舉辦的第二屆“澳門文化產業發展高層論壇”上,有學者發表題為“創意博彩業: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的一個突破口”的主題演講。他稱,博彩業是本澳經濟與社會發展的主要動力,倘要走適度多元發展道路,擴大博彩業是重要手段,建議融入文創產業,將兩者相融合從而成就“創意博彩業”。學者亦特別指出,雖然博彩與文創產業看似“風馬牛不相及”,但實質具有共性,如兩者跟娛樂、享樂及休閒活動有關。學者認為:“將博彩業與文化創意產業融合發展,博彩業可借助文創產業提高自己的文化含量,延伸博彩業的內涵,文創產業則可以以博彩業為大展身手的載體和平臺”。在實現經濟適度多元化發展成為中央要求、本澳共識;文化創意產業亦被認同為實現多元化發展的一個重要環節之時,本澳社會上以此進行探討的各種學說也越來越多。而本澳傳統的龍頭產業——博彩業亦很正常的被納入到“促進文化創意產業,實現經濟多元化”的整體考量之中。這有著很強的必要性,單純從“適度多元化”的角度來看,博彩業實現產業鏈條的上下延伸是實現“縱向多元化”的必要;而要實現發展文化產業等並舉的“橫向多元化”,博彩業作為主要龍頭產業也必須擔負起重要的角色,提供資金、資源等的扶持。所以,筆者十分認同博彩業在本澳實現適度多元化發展過程中的重要作用,要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博彩業的作用當然也是不容忽視。但是在具體如何發揮作用上,以及如何擺在文化創意產業與博彩業關係上則需要仔細考慮。

不可否認,有關學者在上述的論述中,將文化創意產業與博彩業融合發展的提法有著很多可取之處,尤其是對“博彩業為文化創意產業提供載體可大展身手平臺”的概括,筆者認為很是精闢。正正道出了本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中所最為欠缺的兩大要素之一,亦即“平臺”的其中一個解決之道。但是總體來看,尤其是就兩者融合發展形成“創意博彩業”的提法,筆者則認為仍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其一,從“創意博彩業”這一辭彙本身來看,“創意”二字實為“博彩業”的定語,中心語仍是“博彩業”,也就註定其本質是在如何博彩業上發揮創意,做好博彩業,期間對創意產業的促進基本算是衍生出來的附帶效果。雖然正如學者所言,現時本澳博彩企業已經在自覺不自覺的運用創意,比如永利的“黃金樹”、新濠天地的多媒體表演,以及各大賭場從裝飾硬體到環境構造方面所採用的特色等。不過,很明顯的一點就是,這些特色的創造和興建幾乎所有的出發點都是為了吸引客流,所服務的還是“博彩業”這個龍頭產業。雖然多元化發展未必是要求抑制博彩業發展,但是讓可能成為多元化重要一極的新興文化創意產業成為不能與博彩業相平等,而是處於服務甚至依附博彩業的地位上,顯然有違“多元化”的初衷。

其二,從實際效果上來看,文化創意產業與博彩業融合發展,固然是找到了一個很好的平臺和載體,搭上了一輛高速列車。在獲得初期的起步和可能的快速發展條件之外,我們亦不能忽視令一個問題,就是這樣發展起來的文化創意產業要長遠、獨立發展是否會遇到困難?第一,伴隨博彩業興起和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算是“傍上了大款”,其所衍生出來的利益必然龐大,現在博彩業的“一家獨大”已經在人力資源等方面對中小企業生存構成威脅。依靠博彩業發展起來的文化創意產業在嘗到博彩業帶來的甜頭後,是否也會出現博彩業單純向博彩業靠近,而其他如影視創作、傳統文化風俗開發等方面少人問津的局面?不知道這樣的文化創意產業算不算片面和畸形?當然,如果說一些本澳完全沒有條件發展文創類型,我們放棄屬於“識時務”,而有條件發展卻被忽視,就只能說是浪費!第二,文化創意產業與博彩業相融合,其所面對的市場當然也只能與博彩有關,即使是經驗再豐富、水準再高,世界上開賭的國家和地區有多少?我們這樣發展起來的所謂文創產業又有多大的市場?算來只是“為了一棵大樹而放棄整片森林”。

其三,所謂“創意博彩業”筆者認為文化的概念已經被大幅度減低。即使是文化創意產業與博彩業的融合能夠為博彩業帶來更大的文化內涵,但是博彩業歸根到底還是一種勝負的幸運角逐,這其中留給文化的發揮空間又能有多少?“文化資源”這一文化創意產業的根本始終不可能成為融合發展的核心,更談何善加利用和開發。

當然,正如筆者之前所言,博彩業與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並非是對立,而是有著十分重要的聯繫。有關學者的見解也是很值得我們思考和借鑒。只是在借力博彩業等產業和社會力量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方式方法上需要多加注意。筆者認為這其中要把握幾個原則。首先,擺正文化創意產業與博彩業的關係,兩者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當然有利於本澳整體社會經濟的發展。但是絕對不是說,因為現在文化創意產業弱小需要扶持而將之置於博彩業甚至其他產業之下,作為附庸來發展。其次,對文化創意產業的扶持必須著眼長遠,無論是人才的培養還是平臺的提供和構建上,既要在現時有所側重,催生出文創產業的一批“領頭羊”,亦要為文創產業長遠、獨立發展掃清道路準備條件。再次,要把握文化創意產業的文化本質,創意是實現產業價值的手段和條件,而並非文化創意產業的全部。離開文化所進行的創意行為,不能完全歸為文創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