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宇管理仲裁中心將是社會和諧穩定器 樓宇管理仲裁中心將是社會和諧穩定器

澳門樓宇管理仲裁中心將於今日正式開始運作。這是澳門特區政府為建構和諧社會、陽光政府的一個具體行動,也是落實「以人為本」、「施政為民」施政理念的具體表現。樓宇管理仲裁中心與本澳其他四個仲裁機構——澳門消費者委員會屬下的民事或商事之小額消費爭議自願仲裁中心,澳門律師公會自願仲裁中心、澳門世界貿易中心自願仲裁中心、金融管理局所屬的專門仲裁中心的共同推動下,其他的一些經常發生糾紛的領域,如勞資關係、醫患關係等,也能建立起調解仲裁中心,相信澳門社會就將會少一些矛盾、紛爭以至是怨懟、暴戾情緒,多些寬容、和解及和諧、互諒氣氛。因此,我們希望這個樓宇管理仲裁中心能夠早些出成果,為建構和諧社會,為建立公平、公正的人際關係,起一個好的開頭。

應當說,澳門樓宇管理仲裁中心並非是澳門特區的第一個仲裁機構,實際上此前已有或將會建立上述的四個仲裁機構,但要論這幾個仲裁機構所經營的業務,與澳門居民日常生活最為密切,而且也最為適應澳門居民擔心繳交不起高昂律師費的心理的,還是這個樓宇管理仲裁中心。因為根據特首崔世安四月四日透過第六六/二零一一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設立,並於今日正式開始運作的樓宇管理仲裁中心,將透過調解、仲裁方式,為居民提供在司法訴訟途徑以外另一解決樓管爭議的選擇,解決樓管爭議。這個仲裁中心由政府代表(房屋局局長)擔任委員會主席,及由從事法律工作超過八年的法律專家,和五名具經驗和專業資格而確保公正無私和合適的、且具聲望的民間社團代表,擔任仲裁委員。仲裁委員會是一個合議機關,而仲裁委員具廣泛代表性,包括具備法律工作經驗,熟悉樓宇管理工作,或從事社區工作經驗,具協調居民糾紛經驗的人士組成,可達至成員之間互補作用;同時,仲裁委員須恪守保密及迴避制度,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從而為參與仲裁之業主、管理委員會及管理公司作出一個公平、公正的裁決。

仲裁委員會具權限按照當事人已達成仲裁協議前提下,決定是否受理案件、確認調解及和解協議、對當事人未調解或在調解中無法達成協議的爭議進行審理及作出裁決。仲裁裁決會在個案受理通知起算六個月內作出,其效力等同於初級法院的判決。因此,它不需聘請律師,也不需經過法庭和繳交堂費,只要仲裁中心的工作人員能夠做到依法仲裁,實行迴避,處事公正,相信就受到居民們的歡迎,並為未來有可能而且亦有必要成立的處理勞資關係、醫患關係等的仲裁中心,樹立起一個榜樣。

仲裁制度已逐步成為世界各地解決爭議其中一項有效的機制,也已成為國際潮流。仲裁制度一般包括調解和仲裁,調解是仲裁的初級階段。實際上,按照

國際慣例,調解是指一個自願、非約束性私下解決爭議的程序,由一位中立人士 (調解員)主持會議並協助雙方進行協商尋求協議。調解並不是強制性的,而是由當事各方自願參與。調解是在主管行政機構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法規、政策和道德規範,在查明事實、辨明是非、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通過民主協商,勸導爭議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矛盾的一種方式。

而仲裁與調解相比,最重要的就是其仲裁結果具有強制性的法律效力。仲裁俗稱「公斷」,是指民事、經濟糾紛的當事人按事先或事後達成的協議,自願將有關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爭議案件作出判斷和裁決,以解決爭議的一種法律制度。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否則,另一方當事人有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仲裁作為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有著悠久的歷史,已被廣泛運用於很多領域中,例如經濟糾紛仲裁、海事仲裁、國際爭端仲裁等。

仲裁具有公正性。就其本身的含義來說,是由第三者居中裁斷,故公正是仲裁的基本特點。它是由與糾紛無利益關係的第三者擔任仲裁人,而這第三者由來自政府、社會團體和律師的三方代表組成,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爭議的公正處理。仲裁程序中的各種具體制度,如迴避制度、合議制度及仲裁員的聘任制度等,都體現了公正性。

仲裁具有及時性。與其他爭議相比,樓宇管理糾紛與市民基本生活密切相關,社會影響較大,因此要求對它的處理必須及時。而第三者仲裁就適應了這一要求,能在較短的時間內解決糾紛,促進社會關係的穩定。

仲裁具有程序的簡便性。無論是仲裁的申請、受理,還是審理及作出裁決,都較為簡單。而且仲裁實行一次仲裁制,其仲裁決定相當於初級法院判決,具有法律的效力。一旦生效,當事人必須履行。倘不執行,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澳門的樓宇管理仲裁制度應予補強「強制執行」的規定。

在我國,已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在香港、也已成立了國際仲裁中心。其實,在我們澳門,也早就有著民間調解的傳統。實際上,在早期,凡發生勞資糾紛,都是由勞資雙方的社團--工聯總會或其屬下的分會,澳門中華總商會或其屬下的分會,及廠商會、出口商會等,進行調解。這雖然有著「人治」的影子,但在《勞工法》尚未頒佈之前,不失為一個可行的方法。而在《勞工法》頒佈後,樣樣按正法律程序來做,反而令到糾紛的解決曠持日久,而且糾紛的雙方不一定服氣。如果也能參考內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所規定的方式進行庭外調解仲裁,避免動輒就拿到法院審判,相信更能取得「雙贏」的成效。

由於澳門樓宇管理仲裁中心所作出的仲裁具有初級法院判決的效力,故對仲裁員的法律專業知識要求較高,因而必須注意對來自社團代表的成員進行法律培訓。這關係到仲裁中心所作出的決定,能否做到依法、合法,公平、公正的基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