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基金會章程修訂

【本報訊】行政會議畢修改《澳門基金會章程》行政法規草案。草案授權基金會信託委員會主席批給不超過澳門幣六百萬元的資助金額。

《澳門基金會章程》自二零零一年生效至今已有九年。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說,澳門基金會在九年多的運作中,對於促進、發展及研究文化、社會、經濟、教育、科學、學術及慈善活動方面發揮了應有的作用,積累了重要的經驗。同時有需要根據社會發展和基金會運作的問題,修訂《澳門基金會章程》。

此次修訂,首要是訂定信託委員會主席獲授權批給資助的金額,因信託委員會會期間隔較長,為實現公共行政宣導效率原則,草案建議授權信託委員會主席批給不超過澳門幣六百萬元的資助金額。

為完善澳門基金會運作模式,提升工作效率,草案建議設立行政委員會副主席,以便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代行主席的職權。行政委員會副主席由信託委員會主席從被認定享有聲望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委任。為配合副主席之設立,草案建議“日常管理行為屬行政委員會主席的職權土,主席可將該職權部分或全部授予副主席或其他委員”。

為增加澳門基金會的運作透明度,使基金會更好地達成其宗旨,草案建議強化監事會的職能,增加監事會的職權“監察基金會的運作及對適用法規的遵守”,以及“如監事會認為基金會財務狀況或運作存有不正常的情況,有義務知會信託委員會並向其提出糾正的建議”。

草案建議對基金會以合約形式招聘的人員,適用私人勞動關係制度中對其較有利的規定。

因此次修訂涉及的條文較多,經修改的《澳門基金會章程》將重新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