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廉署組織法有助補強澳門法制建設 修訂廉署組織法有助補強澳門法制建設

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法律進行修訂的內容,除了是本欄昨日所述的偵查期限正常化亦即不得超過八個月之外,還有以下幾點:一、明確廉署的反貪職責範圍;二、清晰廉署的行政申訴職責;三、強化廉署在執法和立法方面的主動作用;四、簡化年度工作報告的公佈方式。其中,又以第一點和第二點較為觸目。

實際上,二零零零年七月頒布《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法律時,該法律賦予廉署的職責範圍,主要是打擊公營領域的貪汙腐敗行為,督促公務人員廉潔守法、提高行政運行透明度。這對於打擊貪賄腐敗行為,當然是能夠發揮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社會實踐中,貪賄腐敗行為不但是會在公權力領域中發生,私營領域中也同樣存在,而且可能在某種程度上還要更嚴重。因此,在法治社會裡,要打擊貪賄腐敗行為,就必須建立起打擊私營領域的貪賄腐敗行為的機制,這樣才能補缺求全,全方位、多角度地打擊貪賄腐敗行為。因此,立法會於二零零九年八月通過了《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將私營領域的行賄、貪賄行為定為犯罪。該法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一日起生效,填補了本澳廉政法律制度中的空白。

然而,這樣就產生了法律體系上的不適應,亦即雖然有了打擊私營領域貪賄腐敗行為的實體法,但並將此項權力授予廉政公署,作為執行該項權力的《廉署組織法》的本身,卻未有被授權。因此,今次就趁修訂《廉署組織法》之機,正式向廉政公署偵查私營領域賄賂犯罪活動的職權,並在《廉署組織法》內就廉署的任務、職責等方面的職權,作出更明確的規定,使之與《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互相適應、配合。

這是今次修訂《廉署組織法》的重點內容。誠然,明確廉署偵查貪賄案件的偵查期限不得超過八個月,結束過去那種沒有期限,以致當事人和廉署、檢察院都十分困惑的怪像,是這次修訂《廉署組織法》的最重大成果,也響應了廣大法律界和社會人士的要求,結束了過去那種踐踏人權尊嚴,案情久拖不斷,令到當事人長期揹著「嫌犯」包袱的非法治現象,但也須透過為適應《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的實施而作調整。實際上,特首崔世安在就職後不到半個月,就於去年一月四日在學者專家社會人士座談會上表態,為配合《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的賄賂》當年三月起生效實施,將為廉署人員紀律監察委員會設置獨立的辦公室,有更好的條件接受申訴,並研究修法設定對貪汙犯罪的調查期限,避免這方面的案件偵查無了期。由此可見,加強澳門特區的法制建設,這是特首崔世安對澳門社會進步的一大貢獻。當然,也與廉署現任專員馮文莊是法官出身,法治意識較強,有密切關系。

這次修訂《廉署組織法》,還有一項重要內容,就是「清晰廉署的行政申訴職責」。行政會「新聞資料」指出,為明確公署的行政申訴職能,法案建議清楚界定公署在這方面的職責範圍,尤其明確公署所具有的行政監察、對行使公權力的合法性監察、對公共行政的公正與效率的監察、效能監察及廉正監察等職能。

總結過往的經驗,部分行政機關除在作出明示行為時出現違法、不公的情況外,亦存在「不作為」的情況,以致損害市民的合法權益,故建議賦予公署針對行政機關「不作為」的情況發出勸喻的權限。在公署發出勸喻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不接受或僅部分接受勸喻時,須說明拒絕接受的理由。法案還建議將行政機關回覆公署發出的勸喻的期間由原來的九十日縮短為十五個工作日。因為九十日的期間委實過長,往往會錯過適時解決問題的機會。然而,顧及到勸喻所針對的問題可能具較高的複雜性,故建議在這情況下,可將回覆期限延長十五個工作日。

這對改變澳門特區的官僚文化,有很好的作用。實際上,回歸後澳門特區政府的不少行政部門,是積極作為的。比如,身份證明局、登記局、財政局等面對市民的部門,在接待市民的硬體和軟體建設方面,都溱一流。此不但令澳門居民悠然產生「當家作主」的感覺,也令不少內地居民在前往辦理有關手續時,都伸出姆指高聲叫「讚」,更成為內地媒體津津有味地報導的對象。而近來工務局強悍收回霸地及清拆潛建物,也是十分有作為的表現。

但無庸諱言,仍有部份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官僚文化十分濃厚,「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或是像內地改革開放前的「做又三十六,唔做又三十六」的意識甚強,無所作為,連「按章辦事」也說不上。前段時間公佈的消費者委員會在評比中叼陪末席,就是一例。

更嚴重的是,還有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的現象,就是「濫作為」甚至是「亂作為」。本報就吃過這方面的的苦頭。因此,作出這方面的修訂,就十分重要,希望能在更大程度上,改變「不作為」及「濫作為」以至是「亂作為」的不良現象。

最令人感到關注的是,此次修訂的一項內容,是「對公署人員的權責作更嚴謹的規範」。行政會「新聞資料」指出,為嚴格遵守《基本法》及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公約的規定,以保障居民的權利、自由及保障,以及確保公署依法履行職責,建議明確規範廉政專員的輔助人員應負的特別義務,規定有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必須絕對尊重人的名譽及尊嚴、必須恪遵不歧視原則,以及必須表明其屬廉政公署人員的身分。

回想在歐案偵辦期間,坊間就有不少嘖言。誠然,澳門特區發生了「歐文龍巨貪案」,這是一個沉痛的教訓,也嚴重損害了澳門特區、特區政府的形象和威信,並間接地令「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事業蒙上陰影。因此,廉署強力偵查「歐案」,也就得到了全澳居民的支持。但在偵查過程中,卻發生了一定程度的「過線」行為。比如,在傳訊某些證人時,將之與「嫌犯」同等對待,對他們施以對嫌犯同樣的審訊程序,一在社會和政治、經濟領域均具有較高地位的人士,並不是歐案的犯罪嫌疑人,只不過僅公民義務作證,也被如此虐待。因此,坊間私下就曾有「白色恐怖」之說,甚至懷疑是將台灣地區在解除戒嚴之前的「警總」手段引進澳門特區。又如,在搜查歐文龍的辦公室和住宅時,竟然未有執行《刑事訴訟法》不得在夜間進行搜查的規定,及必須有當事人在場的國際慣例。這必會引發「裁贓」的質疑,正因為如此,在法庭審訊時,辯護律便提出了「搜查證物的證據不合法」之訴。

現在,《廉署組織法》法律草案強化這方面的規定,也是補強澳門法制的作為。這不但是彰顯了特首崔世安要強化澳門法制建設的決心,也折射了法官出身的馮文莊專員的專業表現,值得鼓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