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簽訂後之影響及未來努力方向

一、前言

2009年12月22日海基、海協兩會在台中市舉行第四次「江陳會談」,雙方同意將「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與「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列為第五次會談議題,此後兩岸正式啟動ECFA協商。

兩岸負責協商的相關主管機關,我方除海、陸兩會外,亦包括經濟部暨所屬國貿局、工業局等部門、財政部、金管會、農委會等;大陸方面則除海協會、國台辦外,還包括商務部、發改委、工信部、財政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廣電總局、銀監會、證監會、農業部等。

兩岸各議題主管機關的官員分為六組,包括「協議文本」、「貨品貿易早期收穫」、「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臨時原產地規則」、「雙方防衛措施」、「服務提供者定義」等6組,密集往返兩岸,總共進行18次的業務溝通、3次正式協商、超過780人次參與、以及多次雙方主管機關間聯繫協調。

ECFA是兩岸牽涉部門最多、協商時間最長、影響範圍最廣的協議,對於深化兩岸制度性協商、累積兩岸互信基礎有極大的助益,亦對台灣經濟與兩岸經貿往來產生極深遠的影響。本文擬從ECFA的定位、文本與早期收穫清單的內容來說明ECFA簽訂後之影響,並說明未來兩岸仍須努力的方向。

二、ECFA的定位

ECFA是兩岸大三通,也就是通郵、通航、通商中,最重要的一項架構協議,它是以堆積木(Building Blocks)的方式,逐步來完成有關促進兩岸通商的各項經濟合作協議。若是用「金字塔」來建構兩岸經濟合作的相關協議,ECFA就有如金字塔的頂端三角形,過去四次協商所簽署12項協議就是金字塔的底層基礎建築,而兩岸後續簽署的協議,如科技、衛生、能源合作等就是金字塔的中間結構。

ECFA文本中包括貿易(包括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經濟合作、早期收穫(包括貨品貿易早期收穫及服務貿易早期收穫)、爭端解決、機構安排等。由於文本內容是說明雙方合作的意願與方向,實際合作的具體內容還需雙方簽署貨品貿易協議、服務貿易協議、投資協議、爭端解決協議等來進一步落實ECFA文本內容。

ECFA簽署的原則,有如「序言」中所說,是本著「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基本原則,考量雙方經濟條件,逐步減少彼此間貿易與投資障礙,創造公平的貿易與投資環境。

其目標就是考量雙方的經濟條件,加強和增進雙方之間的經濟、貿易和投資合作,促進雙方貨品和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捷的投資及其保障機制,擴大經濟合作領域,建立合作機制。

根據ECFA簽署的原則及目標來看,ECFA與其它WTO會員簽署的「自由貿易協議」(Free Trade Agreement, FTA)並無不同,將來隨著ECFA相關協議逐步完成簽署,就會展現FTA的實質內涵。

三、ECFA文本內容概要

ECFA是架構協議,將來再逐項協商後續相關協議,逐步充實內容,其內容概要除前述「序言」及第一章「總則」外,其餘內容概述如下:第二章「貿易與投資」,包含貨品貿易、服務貿易與投資,主要內容是針對未來所需要繼續推動的個別協議,例如貨品貿易協議、服務貿易協議與投資協議等,訂出協商範圍與主要事項,並對後續協議協商之起迄時間,訂為「生效後6個月內展開協商並儘速完成。

第三章「經濟合作」,涵蓋智慧財產權保護、金融合作、貿易便捷化、海關合作、電子商務合作、中小企業合作及雙方經貿團體互設辦事機構等。對於現階段尚未納入兩岸經濟協議的合作事項,未來倘通過雙方同意,也可以納入兩岸經濟協議的範圍。

第四章「早期收穫」,規定雙方可以在現階段提早享有降稅與服務業開放利益的項目。沒有納入早期收穫範圍的貨品降稅與服務業開放,將會在未來的後續協議,再透過協商來決定開放的程度與方式。為降低中國大陸的早期收穫項目對台灣產業可能之衝擊,將同時規定早期收穫降稅與服務業開放的相關臨時性配套措施、臨時性貿易救濟規則(如反傾銷、防衛措施)以及臨時性原產地規則,以避免其他國家搭便車(Free rider),享有兩岸經濟協議利益。

第五章「其他」,主要規定在落實兩岸經濟協議內容的相關配套安排,主要內容有:例外條款、爭端解決機制、機構安排(雙方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生效及終止條款等。

「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並非常設機構,其成立之目的,包括第一,完成為落實本協議目標所必需的磋商;第二,監督並評估本協議的執行;第三,解釋本協議的規定;第四,通報重要經貿資訊;第五,根據本協議第10條規定,解決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可見委員會的功能是依據ECFA的授權,處理協議的相關事宜。希望兩岸主管機關儘速就「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的定位、組成、運作方式展開協商,早日將ECFA的效益,落實在兩岸人民與企業身上。

此外ECFA還包括五項附件:第一,「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及降稅安排」;第二,「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第三,「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雙方防衛措施」;第四,「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第五,「適用於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的服務提供者定義」。

四、早期收穫清單

ECFA並非一步到位的FTA,所以需要列「早期收穫」(Early Harvest)項目,讓這些產業能提早享受降低關稅與市場開放的優惠措施。至於篩選的原則,以大陸有給其他國家產品(如東南亞國協)優惠關稅,我方產品在大陸市場面臨競爭,具有降稅的急迫性為優先。

在大陸與東協十國2002年簽署的「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時,其早期收穫項目是以快、易、少為原則,因此列入早期降稅項目的產品並不多。雖然如此,我方代表在協商過程中仍極力爭取,讓較多的產業能列入。

在製造業早期收穫計畫方面,我方要求列入早收清單、而陸方同意的降稅項目如下:

至於陸方要求我方列入早收清單的降稅項目,我方的原則是:第一,堅決不納入之範圍,包括:農產品不納入、我方納入輔導中之17項弱勢產業不納入、我方敏感性傳統產業不納入。

可同意納入之範圍,包括:屬產業生產所需原料部分可考量納入、國內較無生產之下游產品可考量納入、陸方同意我方早收要求項目可對等開放的項目。

在製造業早期收穫計畫方面,陸方要求列入早收清單、而我方同意的降稅項目如下:

在農業早期收穫計畫方面,為維護我方農業利益,ECFA協商我方未給予陸方任何一項農產品早收優惠。大陸給予我方18個稅項農漁產品零關稅優惠,包括:農產品(涵蓋13個稅項,8種產品):文心蘭、金針菇、香蕉、柳橙、檸檬、哈密瓜、火龍果、茶葉。漁產品(涵蓋5種稅項,5種產品):其他活魚、其他生鮮冷藏魚、其他冷凍魚、其他凍魚片、生鮮甲魚蛋。18個稅項協商前平均稅率13.3%。以上製造業與農業的產品關稅下降,將分三期,在二年內降為零關稅。

在服務業的早期收穫方面,雙方同意列入早期收穫項目,以提早進入對方市場的服務業如下:

五、評價

6月29日ECFA簽署後,必須等到8月份的立法院臨時會通過後才能生效,但是誠如馬“總統”所說「ECFA尚未生效但已發酵」。

1.在對國內經濟影響方面

7月8日根據經濟部長施顏祥表示,ECFA簽署後,GDP將成長0.4個百分點,整體產值增加0.86%,增加淨6萬個就業機會,預估大陸關稅將降低295億元。

而馬“總統”表示,在早收清單中,大台南的8,000多家中小企業,約有1,400家受惠,包括面板、紡織、汽車零件與農業。相信大高雄的石化、機械、農業等也將受惠。

至於台灣的農業,台灣石斑魚產值從2007年的2,700萬新台幣增加至2009年的14億新台幣,早收計畫實施後,將省下10.5%的關稅,輸出大陸的前景更加看好。

其他實際效益,相信在早收清單實際實施降稅及市場開放後會逐漸展現,嘉惠國內企業與農民。

2.在世界各國與國際組織對ECFA的評價方面

第一,美國國務院例行簡報會上,發言人杜蓋德(Gordon Duguid)表示:「新的協議代表中國大陸與台灣增加對話及互動,美國歡迎」。他並指出,兩岸關係近來不斷改善,「我們感到鼓舞;我們也希望這樣的關係能夠繼續擴大與開展」。

第二,歐盟:歐洲聯盟最高外交代表艾希頓(Catherine Ashton)對兩岸簽署ECFA表示歡迎,並稱讚台海兩岸致力尋求「務實的解決方案,以及和平發展關係」。歐洲聯盟認為兩岸擴展經濟關係,可能也有益於歐盟發展在東亞地區原已重大的貿易與投資關係。

第三,WTO:秘書長拉米表示:ECFA助台灣融入全球經濟,是台灣達成整體貿易目標的重大作為,可改善兩岸關係,確保國內產業競爭力,進一步整合入世界經濟,並可吸引外資。

WTO秘書處的台灣貿易政策檢討報告也指出,ECFA可改善兩岸關係,因此可能打開台灣與主要區域內重要貿易夥伴簽訂更多FTA的道路。如此,台灣可以因應亞洲各國正在發展中的FTA浪潮,所形成的競爭壓力與挑戰。

第四,新加坡:兩岸簽ECFA之後,新加坡政府透過外交部正式表達歡迎,認為中國大陸與台灣簽署ECFA將進一步增強兩岸的經濟合作,同時也有助促進區域經濟整合。新加坡國務資政吳作棟評論ECFA將對兩岸經濟關係,甚至是未來的政治關係都是很好的發展。

第五,日本:針對ECFA,日本政府發表評論表示,日本期待台灣問題能經由兩岸當事者以直接對話方式和平解決,在此觀點下,日本對此次成果表示歡迎,同時也密切注意今後狀況之進展,包括該協議對日本經濟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