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候社屋家團除名後不重審

【本報訊】政府公調升社會房屋家團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限額,調升幅度最高達兩成,生效日期追溯至2011年7月1日。

本年1月1日至6月30日,房屋局在社屋輪候隊伍中甄選了1,723個輪候家,有366個輪候家團被除名,其中120個因家團每月總收入超出限額而被除名,已被除名的社屋輪候家團,不會再重新審核。經查核沒有長者家團因為養老金於4月份調升後而超出收入上限被除名。按新的社屋租金計算方式,有727戶獲減租。

根據房屋局資料顯示,在調升社會房屋家團每月總收入限額後,截至7月初,有533個承租戶超出收入上限,其中473個承租戶超出收入上限,而60個承租戶超出收入上限一倍以上。家團的每月總收入金額連續3年超出上限,或連續2年超出上限之一倍,可行使退場機制。

根據第2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條第三款中所指,社屋申請家團的收入及資產淨值聲明書,應載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其以外地區的收入及資產淨值,尤其是從工作或職業活動取得的收益,包括補助金、退休金或退伍金,及援助金或福利金(如養金老、殘疾金);從工商業活動、不動產、著作權及財務運用所得的收益。

而根據法例規定,下列的政府津貼或補助不計入承租人及家團成員的每月收入內:特區政府的現金分享計劃、房屋局的社會房屋輪候家團住屋臨時補助、社會工作局發放的偶發性援助金(如租金津貼)、特別援助金(包括護理補助、殘疾補助及學習活動補助)、敬老金;教育暨青年局發放的學費津貼、取得文教用品津貼、書簿津貼、助學金(包括貸學金、獎學金、特別助學金、特殊助學金)、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以及財政局發放的工作收入補助。

截至本年6月30日,社屋輪候家團有8,947戶,而經屋輪候家團有11,636戶。